利已行为与利他行为的这种逻辑统一性.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通常情况下,“利己”行为所产生的价值收益往往具有较多的确定性、直接性、显性、眼前性、局部性、物质性和具体性,容易被人们所认识;而“利他”行为所产生的价值收益往往具有较多的概率性、间接性、隐性、长远性、整体性、精神性和抽象性,难以被人们所认识,需要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机遇、一定的环境条件、一定的知识(即智商)和一定的眼力(即情商)才能充分地、全面地进行认识,这就会在不同程度上降低“利他”行为的内在驱动力。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越高,“利已”与“利他”的价值对等性就越强,此时人将会表现出越多的利他行为,如母子之间、夫妻之间由于通常存在很高的利益相关性,因此必然会表现出很多的利他行为。三是,价值需要的层次越高,其共享性和兼容性就越强,人在消费这些价值时,与他人之间所产生的利益相关性就越大,从而就会表现出越多的利他行为。四是,在特殊情况下,人有时为了“利他”而完全否定自我,导致自我价值的完全丧失(即牺牲),这是利他行为的极限状态,通常是由“思维惯性”、“信仰理念”或“伦理规则”所引发的,在客观本质上并不违背“利已”的价值目的。五是,若干个人为了一定的价值目的而组成一个集体,若干集体为了一定的价值目的而组成一个社会,其客观目的都在于形成一定的互利互惠的利益相关性,因此人类的集体行为和社会行为,虽然在其表现形式上都是利他的,但在其客观本质上都是利已的。总之,利他是利已的延伸,他人利益可以根据利益相关性的大小,折算成一定数量的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延伸,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社会利益)可以根据利益相关性的大小,折算成一定数量的个人利益。
②、经济利益与非经济利益的逻辑统一。人的价值需要包括温饱类、安全与健康类、人尊与自尊类、自我发展与自我实现类四个基本层次,无论是经济利益,还是非经济利益,都是价值的表现形式,都应该包含在这四个基本层次的价值内涵之中,一般来说,经济利益较多地包括温饱类、安全与健康类价值,非经济利益较多地包括人尊与自尊类、自我发展与自我实现类价值。价值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根据价值的载体不同,可分为精神性价值与物质性价值;根据作用的社会领域不同,可分为经济价值、政治价值与文化价值;根据作用的主体类型不同,可分为个人价值、集体价值与社会价值;根据作用的对象不同,可分为真假性价值、善恶性价值与美丑性价值;根据作用的目的不同,可分为生存性价值与发展性价值;根据作用的过程不同,可分为消费性价值与生产性价值;根据价值的作用途径不同,可分为“利”价值和“义”价值。统一价值论认为,无论是何种形式、那个层次的价值,都是为了维持和促进人的生存与发展,都可以进行统一度量和统一计算。因此,人在进行经济活动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经济利益,还要考虑非经济利益,只要价值量相等,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同样重要,由此可见,经济利益与非经济利益具有内在的逻辑统一。经济利益与非经济利益的这种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所有的经济利益与非经济利益都可以进行统一度量,都可以折算标准尺度的价值形态(如法定货币、黄金或食物能量)。二是,政治的客观目的在于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性,具体体现为经济价值的增长量;文化的客观目的在于提高政治与经济活动的效率性,具体体现为政治价值的增长量和经济价值的增长量,因此政治与文化的价值最终都可以通过经济的价值变化情况来实现,都可以进行统一度量。三是,情感的哲学本质就是人脑对于价值的主观反映,情感对于人的作用实际上就是如何识别价值、表达价值、计算价值、消费价值和创造价值,情感与价值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人对于情感的需要与满足(如享乐、自尊心、社会责任感、道德情操等),实际上就是对于价值的需要与满足,人对于所有的情感需要(个人的情感需要和社会的道德情感需要)最终都可归结为四个基本层次的价值需要。
③、“经济人”假设与“道德人”假设的逻辑统一性。由于利已行为与利他行为存在内在的逻辑统一性(即利他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利己行为),而且经济利益与非经济利益存在内在的逻辑统一性(即非经济利益可以折算成一定数量的经济利益),从而顺利完成了“经济人”假设到“社会人”假设(或“道德人”假设)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