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一)上市公司收到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对上市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未及时披露。
案例简介
深交所中小板某上市公司(STJJ)于2014年1月29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投资合兴(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兴基金”)的议案,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使用自有资金2亿元入伙合兴基金,占合兴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99.995%。2015年12月,合兴基金以9,404万元投资上海加晟。2019年12月11日,合兴基金对退出上海加晟所得的本金和收益进行了分配。公司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共计1.78亿元,预计增加税前利润8,418.5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1月2日才披露上述事项。
深交所认为,公司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第7.6条、第11.11.5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5.1.7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条、第3.2.2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分析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显示,2019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加华裕丰(天津)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来的《合兴(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益分配通知》,通知显示,因合兴基金完成其持有的上海加晟全部财产份额转让,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公司此次分配应得退还本金9,404.00万元,转让收益8,418.50万元,本金及收益合计17,822.50万元。公司获得的分配金额达17,822.50万元(含投资本金及收益),已构成《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5条第(十四)项规定的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并应根据第18.1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公司自2019年12月19日获得收益分配款时起,未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披露。
02
(二)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未及时披露。
案例简介
2016年5月12日,深主板某上市公司(ZRZY)与自然人崔某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向其借款2亿元人民币,借款约定到期日为2016年7月11日,截至借款约定到期日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清偿前述债务,直至2016年10月19日,公司才收到崔某关于将前述借款延期至2017年6月30日的书面通知函。随后,截至延期约定到期日即2017年6月30日,公司仍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清偿前述债务。两次到期未清偿债务金额分别超过公司2015年和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7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显示,重组项目合作方李某明已出具书面确认函终止股权收购相关事项,并同意自2017年7月12日起120日内将8000万美元诚意金全额退还公司。但截至约定退还到期日即2017年11月9日,公司仍未收回上述债权。该到期未收回债权金额已超过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认为,公司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3条的规定,并请公司就上述事项的最新进展进行补充披露。
上市公司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
案例分析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3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的规定。
公司与自然人崔某发生的债务金额分别达到了2015年和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公司应当在《借款协议》约定的到期日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付款的情形。
公司因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重组交易对手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将8000万美元诚意金退还给公司,该债权金额已达到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公司应当在约定的到期日及时披露重大债权逾期收回的情况。
03
(三)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债权人豁免债务,对上市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未及时披露。
案例简介
深交所创业板某上市公司(JYKG)控股子公司金宝药业、新华医院向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万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方)采购有关工程服务,需支付相关工程款。2018年11月1日,工程施工方与金宝药业、新华医院签订《债务豁免协议》,豁免金宝药业和新华医药所欠工程款1.25亿元。前述债务豁免事项产生债务重组收益1.25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61.88%。公司未就前述债务豁免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年度报告才予以披露。
深交所认为,公司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1.11.6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控股子公司董事长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分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6条第(十四)项规定: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9条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金宝药业和新华医药被债权人豁免所欠工程款共计1.25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的61.88%,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签署债权债务豁免协议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04
(四)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案例简介
2018年3月中下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成立督查组对深交所中小板某上市公司(STHF)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督察,公司副总经理奚某虎于3月21日被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奚某虎无法正常履职的事实,直至3月29日才在《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中披露,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正在接受环保检查,公司副总经理奚某虎在配合环保部调查。
深交所认为,公司违反了本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10.1条、第10.11条的规定。
综合其他违规事项,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兼副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被深交所给予公开谴责;独立董事、监事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分析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3条第(十一)项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应及时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奚某虎因上市公司环境污染问题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公司应当于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事项,但公司迟至3月29日才披露相关事项。
05
(五)上市公司用于主要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有关部门暂扣,未及时披露。
案例简介
2018年7月31日,上交所某上市公司(STGF)作为京东亚洲一号东莞麻涌项目的金属屋墙面结构分包单位,在13号分拣中心工程钢结构雨蓬施工过程发生坠落事故,造成劳务分包单位现场施工人员1人死亡。该事故被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足为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2019年1月3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因前述事项向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公司进行整改,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事项。2019年3月6日,有关媒体对前述公司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报道,经监管督促,公司才就媒体报道进行说明,对外披露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行政处罚事项。
上交所认为,公司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被上交所予以监管关注。
案例分析
公司主营金属围护系统工程和声屏障系统等工程承包业务,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上市公司开展建筑施工业务的基本前提和合法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将导致公司对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且不得承接新项目,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较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7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出现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时,即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及时对外披露因行政处罚导致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相关公告,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3月出现有关媒体报道,经监管督促后才对外披露。公司有关行政处罚和重大风险事项的信息披露不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