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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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从典型违规案例,看上市公司易忽略的应披露重大事项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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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中应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发生重大变化时,上市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本文主要对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新《证券法》中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进行梳理。

01
(一)上市公司收到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对上市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未及时披露。

案例简介

深交所中小板某上市公司(STJJ)于2014年1月29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投资合兴(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兴基金”)的议案,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使用自有资金2亿元入伙合兴基金,占合兴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99.995%。2015年12月,合兴基金以9,404万元投资上海加晟。2019年12月11日,合兴基金对退出上海加晟所得的本金和收益进行了分配。公司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共计1.78亿元,预计增加税前利润8,418.5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1月2日才披露上述事项。


深交所认为,公司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第7.6条、第11.11.5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5.1.7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条、第3.2.2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分析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显示,2019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加华裕丰(天津)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来的《合兴(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益分配通知》,通知显示,因合兴基金完成其持有的上海加晟全部财产份额转让,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公司此次分配应得退还本金9,404.00万元,转让收益8,418.50万元,本金及收益合计17,822.50万元。公司获得的分配金额达17,822.50万元(含投资本金及收益),已构成《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5条第(十四)项规定的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并应根据第18.1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公司自2019年12月19日获得收益分配款时起,未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披露。


02

(二)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未及时披露。


案例简介


2016年5月12日,深主板某上市公司(ZRZY)与自然人崔某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向其借款2亿元人民币,借款约定到期日为2016年7月11日,截至借款约定到期日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清偿前述债务,直至2016年10月19日,公司才收到崔某关于将前述借款延期至2017年6月30日的书面通知函。随后,截至延期约定到期日即2017年6月30日,公司仍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清偿前述债务。两次到期未清偿债务金额分别超过公司2015年和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7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显示,重组项目合作方李某明已出具书面确认函终止股权收购相关事项,并同意自2017年7月12日起120日内将8000万美元诚意金全额退还公司。但截至约定退还到期日即2017年11月9日,公司仍未收回上述债权。该到期未收回债权金额已超过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认为,公司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3条的规定,并请公司就上述事项的最新进展进行补充披露。


上市公司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


案例分析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3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的规定。


公司与自然人崔某发生的债务金额分别达到了2015年和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公司应当在《借款协议》约定的到期日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付款的情形。


公司因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重组交易对手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将8000万美元诚意金退还给公司,该债权金额已达到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公司应当在约定的到期日及时披露重大债权逾期收回的情况。


03


(三)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债权人豁免债务,对上市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未及时披露。


案例简介


深交所创业板某上市公司(JYKG)控股子公司金宝药业、新华医院向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万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方)采购有关工程服务,需支付相关工程款。2018年11月1日,工程施工方与金宝药业、新华医院签订《债务豁免协议》,豁免金宝药业和新华医药所欠工程款1.25亿元。前述债务豁免事项产生债务重组收益1.25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61.88%。公司未就前述债务豁免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年度报告才予以披露。


深交所认为,公司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1.11.6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控股子公司董事长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分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6条第(十四)项规定: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9条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金宝药业和新华医药被债权人豁免所欠工程款共计1.25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的61.88%,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签署债权债务豁免协议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04


(四)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案例简介


2018年3月中下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成立督查组对深交所中小板某上市公司(STHF)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督察,公司副总经理奚某虎于3月21日被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奚某虎无法正常履职的事实,直至3月29日才在《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中披露,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正在接受环保检查,公司副总经理奚某虎在配合环保部调查。


深交所认为,公司违反了本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10.1条、第10.11条的规定。


综合其他违规事项,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兼副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被深交所给予公开谴责;独立董事、监事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分析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3条第(十一)项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应及时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奚某虎因上市公司环境污染问题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公司应当于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事项,但公司迟至3月29日才披露相关事项。


05


(五)上市公司用于主要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有关部门暂扣,未及时披露。


案例简介


2018年7月31日,上交所某上市公司(STGF)作为京东亚洲一号东莞麻涌项目的金属屋墙面结构分包单位,在13号分拣中心工程钢结构雨蓬施工过程发生坠落事故,造成劳务分包单位现场施工人员1人死亡。该事故被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足为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2019年1月3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因前述事项向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公司进行整改,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事项。2019年3月6日,有关媒体对前述公司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报道,经监管督促,公司才就媒体报道进行说明,对外披露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行政处罚事项。


上交所认为,公司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被上交所予以监管关注。


案例分析


公司主营金属围护系统工程和声屏障系统等工程承包业务,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上市公司开展建筑施工业务的基本前提和合法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将导致公司对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且不得承接新项目,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较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7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出现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时,即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及时对外披露因行政处罚导致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相关公告,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3月出现有关媒体报道,经监管督促后才对外披露。公司有关行政处罚和重大风险事项的信息披露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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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上市公司 上市公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沙发
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0-7-10 21:59:4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06



(六)因派驻参股公司董事辞职,上市公司对所持参股公司股权的会计核算方式变更,导致当年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未及时披露。



案例简介

上交所主板某上市公司(HNKY)持有某港股Z公司股票,占Z公司总股本的9.99%。2017年12月4日,公司声明在投资期内无条件放弃派驻董事的权利,并且所派驻董事提交了辞呈。因此公司将持有的Z公司的股份从长期股权投资转换成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项会计处理将使公司2017年归母净利润增加4,568万,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6%。如不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则公司2017年度归母净利润仅9.3万元。公司未就上述会计处理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仅在2018年3月24日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进行了说明,并直至收到年报问询函后,才于2018年4月28日以临时公告的方式予以披露。另外公司还存在多笔股权处置收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上交所认为,公司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2 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时任董事会秘书分别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被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



案例分析



公司因为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辞职,导致公司丧失对其重大影响,进而变更该项资产的会计核算方式,前述会计处理事项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影响重大,是导致当年盈利的主要原因,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7条第(十三)项规定,公司应当根据规则的要求,在事项发生时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相关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11.11.3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二)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规则9.2条的规定。



11.11.5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8.2.5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规则第7.1.2条的规定。



8.6.4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11.12.5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9.2条的规定。



11.12.7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9.2条的规定或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8.2.6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上市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四)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五)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7.1.2条的规定。



9.3.4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七)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八)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7.1.2条的规定或本所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第八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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