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简说
康德伦理学力图将人的自由意志从机械因果律(自然因果律)中解放出来。按照自然因果
律,世界上的一切都是仅仅按照自然规律而发生的,没有任何自由。自由之与决定论不相
容是因为自由本身即意味着自发性,或者说只有当行为是受自己意志支配的时候才谈得上
自由。因而对于康德来说必须找到或者建构出这样一个领域,在其中个体是自我决定的(
因而谈得上自由),同时,任何个体都必须依照同样的法则来做出决定并且这条法则必然
不同于自然因果律(否则这就不是独立于自然界的另一个领域)。
康德在明确了自由不在自然界后,力图将其放置在道德领域,并作为道德法则的基石来建
构一个纯粹道德的空间。将自由与道德相连也是比较自然的,即假如我们的行为是被迫做
出的,便不需要担负主要的责任,假如行为完全出自个人意愿,那么就必须对行为负完全
责任。换句话说,行为既可以是被迫的做出的也可以是自愿的,但只有自愿做出的行为才
能进入道德评价的视野,因为道德评价针对的是人。一个完全不是基于自由意志做出的行
为就象一台机器的行为,我们只能对其后的操纵者进行道德评价。
基于自由意志做出的行为才具有道德意义,但它可能是一个善的行为也可能是一个恶的行
为。所以问题就在于判定善恶的标准是什么?康德的答复是:“要只按照你认为同时也可
以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条标准将所有出自感性的准则都排除在外,比如享乐
,幸福。因为诸如享乐和幸福这样的字眼是非常含混的,不同的人对于什么是幸福有不同
的选择,可能是吃的好,也可能是有钱有地位,也有人认为保持一般水准最好,总之,出
自感性的任何标准都具有相对性,不具备成为一条普遍规律所必须的单一性这一要求。同
时,诸如说谎,杀人这样的行为也被排除在外,因为假如这样的行为准则成为普遍标准那
么将没有人有机会说谎或杀人,因为我知道任何一个人都要对我说谎或者杀我。
符合这条道德标准从而可以被判定为善的行为康德认为有四种:对自己的完全责任,如保
存自己的生命;对他人的完全责任,如不说谎;对自己的不完全责任,如发展自己的才
能;对他人的不完全责任,如济困扶危。康德划分完全与不完全的标准是此项责任是否
有一个准确的标准来测定之。这其中康德经常拿来作为范例使用的是对他人的完全责
任。康德所遭遇到的诟病在于诸如当保存自己的生命与不能说谎之间发生冲突时康德认
为仍然不能说谎,否则这样保存下来的生命将失去它应有的尊严从而变得毫无意义;
当保存他人的生命与不能说谎之间如何选择这是康德义务论的一个盲点。可以说康德
伦理学的成败皆在于它的形式主义特征。还有一个问题更为棘手,即人们都明白撒谎
是不对的,但如何使人做到诚实呢?在这个问题上伦理学遭遇到它自身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