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倒不是,按照国外的商业习惯,独立董事是一种荣誉职务,只有在业内具有良好声誉的人公司才会聘请,这样做有几个好处:一是显示公司的地位;二是给投资者稳定的预期;三是通过这些人结成商业网络;四是能够弥补知识上当不足。等等
荣誉职务是没有报酬的,只有车马费补贴。
当年史美伦引入该制度,实在是无奈之举。俺们国家是成文法,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金融市场,所以在证券监管制度上大多借鉴美国的习惯法制度,但是习惯法制度有效的一个前提是高效的司法系统,这一点俺们不具备。并且俺们的公司法实在太落后了,无法给企业上市后的运营提供法律依据。如果通过修改法律来改进公司的监督机制,那非常难。所以,才不得不把英美近若干年才流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引入,通过行业指引的方式试运行。现在新的公司法已经对此做出了规定。
至于独立董事的报酬,俺想有这几个原因导致:一是中国人爱面子,觉得不请名人不好看,不给报酬对一个企业面子不好看,中国企业还达不到国外大公司的境界;二是中国市场上还缺乏一个有声誉的业内专家群体,像吴泾连、利益宁等人都没有从业经验,一点都不懂公司经营,缺能够作为独立董事的代表,这一点有违独立董事引进的初中;三是中国的上市公司相对业内声誉人士多出很多,这就导致独董供给稀缺,市场价格上涨了;四是这个制度是新的,大家都在试验,各种形态多有。
独董是一个目前看来还比较有效的监督制度,相信中国的市场运行个10年应该能够体会到其中的好处,也就能够公正的评价史美伦的功劳。
没有史美伦,不可能有现在的市场规范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