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闲人
7490 18

对史美伦事件的行为经济学解释 [推广有奖]

11
闲人 发表于 2004-9-16 21:17:00

在公司法没有修订之前,这种双重制度无法消除。独立董事引入是因为监事会没有用,应该说这几年还是起作用的。至少比监事会好很多啊。据说新的公司法已经明确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的边界了。

大陆的企业有两个组织是一点用没有的,一个就是工会,一个就是在工会基础上演变来的监事会。这些组织就和学校的团委等一样的性质。浪费资源的典范

面对渐渐忘却历史的人们,我一直尽力呼喊!

12
wy 发表于 2004-9-16 21:37:00

可是,独立董事会不会是学者为了让自己当董事而鼓噪的制度呢?好像有经验分析说独立董事不“懂事”哦。小女子弱偌地问。

13
闲人 发表于 2004-9-17 09:01:00

那倒不是,按照国外的商业习惯,独立董事是一种荣誉职务,只有在业内具有良好声誉的人公司才会聘请,这样做有几个好处:一是显示公司的地位;二是给投资者稳定的预期;三是通过这些人结成商业网络;四是能够弥补知识上当不足。等等

荣誉职务是没有报酬的,只有车马费补贴。

当年史美伦引入该制度,实在是无奈之举。俺们国家是成文法,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金融市场,所以在证券监管制度上大多借鉴美国的习惯法制度,但是习惯法制度有效的一个前提是高效的司法系统,这一点俺们不具备。并且俺们的公司法实在太落后了,无法给企业上市后的运营提供法律依据。如果通过修改法律来改进公司的监督机制,那非常难。所以,才不得不把英美近若干年才流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引入,通过行业指引的方式试运行。现在新的公司法已经对此做出了规定。

至于独立董事的报酬,俺想有这几个原因导致:一是中国人爱面子,觉得不请名人不好看,不给报酬对一个企业面子不好看,中国企业还达不到国外大公司的境界;二是中国市场上还缺乏一个有声誉的业内专家群体,像吴泾连、利益宁等人都没有从业经验,一点都不懂公司经营,缺能够作为独立董事的代表,这一点有违独立董事引进的初中;三是中国的上市公司相对业内声誉人士多出很多,这就导致独董供给稀缺,市场价格上涨了;四是这个制度是新的,大家都在试验,各种形态多有。

独董是一个目前看来还比较有效的监督制度,相信中国的市场运行个10年应该能够体会到其中的好处,也就能够公正的评价史美伦的功劳。

没有史美伦,不可能有现在的市场规范雏形。

面对渐渐忘却历史的人们,我一直尽力呼喊!

14
zhuxl830 发表于 2004-9-17 10:06:00
我觉得,可能当初出台这样的“二元制”也是考虑到中国的股权结构和法律体系。一方面,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是比较相对集中的,存在主要股东(major shareholders),似乎可以象德国公司那样股东可以通过用手投票来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控制。但这个主要股东又是国有股,代表主要股东进入董事会的董事又基本上是企业的管理层,结果国有股东就丧失了对管理层的控制,公司治理中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另一方面,中国的股票市场缺乏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控制权市场几乎不存在,结果难以象英美国家那样股东通过“用脚投票”来实现对管理层的控制。结果中国的公司治理就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上嫁接了一个英美法系的“独董制度”。可实施结果是独董制度流于形式,但为什么会流于形式,我一直想不通?报纸上的讨论令人难以信服,聂斑竹认为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9-17 10:09:53编辑过]

15
jlrd 发表于 2004-9-17 18:40:00
看来闲人对史美伦景仰之情如滔滔江水,绵绵不绝啊.
但使龙城飞将在,不教胡马度阴山.

16
nie 发表于 2004-9-17 19:24:00

独立董事的实际作用需要进行实证研究才能得知,俺目前还没有看到这方面的论文。但是感觉上,独立董事的作用与分散股东/小股民能够发挥作用的理论基础应该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一个足以保护小股东的法律(如集体诉讼),那么独立董事就没有作用。独董的作用就是代表小股东嘛。可是,中国最缺的是保护小股东的法律,因此独董行权的法律基础、社会基础何在?

让我找一下文献。再论。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17
isaacyeung 发表于 2004-11-25 22:01:00

一个笑话:查史美伦 = 查死你们

18
hamu 发表于 2009-1-29 23:17:00

谢谢分享

19
fxr0810 发表于 2011-4-20 17:55:09
哪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jg-xs1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5-12-28 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