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扩大了审计监督范围,一是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为此,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条例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虽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是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四是增加规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的具体范围。
再次扩大了审计监督的权限,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审计机关的监督权限。一是增加规定了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具体程序。二是增加规定了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程序和期限。三是可以对抵制、拒绝和不配合审计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等处罚措施。四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以不事先通知,而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特殊情况。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这个问题在条例中有了明确规定,条例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规范审计机关的行为。一是加强了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新条例规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为督促下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下级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束后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二是加强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对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表现在依法审计、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各个方面。学用结合,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使我们自己认识到法律是管理经济社会、处理各种疑难复杂社会问题最有力、最有效的武器。从学法用法的具体实践中感受到自身法制素质有所提高,在工作中遵循“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遇到问题找法”这一思路,将法律意识贯穿于整个审计工作中,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作者:谢海洋 来源:《审计与理财》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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