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与股东都是居民企业,且非上市,股东对我司持股 100%,现股东准备用法定盈余公积和 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这项业务我们公司和股东要交什么税呢?
答:根据描述,上述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应该视同利润分配后增加股本。且上述利润分配应该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关于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
据此,上述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对贵司股东免征企业所得税;贵司作为被投资方不涉及企业所 得税。
另,根据国税发[1994]25 号规定,转增股本后,贵司应该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 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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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 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 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 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 号)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 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 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