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注册制IPO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9个实务问题、3个典型案例分享
来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一、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1.受理环节常见的补正情形
受理环节主要检查申请文件齐备性,常见的补正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缺少保荐人相关负责人签名以及保荐人对相关事项的承诺。发行保荐书、保荐工作报告等缺少保荐人董事长、总经理签名;保荐人关于签字保荐代表人项目签字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中,未对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说明与承诺。
二是发行人的财务报表页缺少相关负责人签名和发行人公章。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中财务报表页缺少发行人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业务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及发行人公章。
三是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缺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鉴证意见等,缺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四是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的文件缺少总所盖章。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验资报告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的,缺少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盖章。
2.审核中关注的问题部分保荐人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审核要点填报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招股说明书中信息披露不全面,针对性不强。对于招股书准则或审核问答要求披露的内容,部分保荐人仅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进行说明,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重要信息披露不完整;招股说明书中遗漏披露股份锁定等承诺事项;对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描述较冗余,未结合企业特点进行精准清晰描述;未根据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细分领域,对其未来发展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
二是反馈意见回复质量不高。反馈意见回复中,部分保荐人未按要求充分、完整回复问询问题,缺乏论证过程和提供相关依据,仅简单披露结论性意见。
三是审核要点填报不完整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少数保荐人仅填报部分审核要点,未按要求对未填报部分进行备注说明;审核要点填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对于已勾选的审核要点,未按要求在招股说明书或保荐工作报告中披露结论性意见。
二、常见问题解答
在申报前的预沟通以及审核过程中的业务咨询当中,常见的问题主要包括:
问题1【审核关注要点】:保荐人是否必须填写审核关注要点?答:为了提升审核透明度,提高审核效率,本所在业务专区中外推审核关注要点,保荐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填写。本所鼓励根据审核关注要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保荐人在审核关注要点中作出的确认和说明,将有助于审核过程中减少问询轮次,缩短审核时间,提高审核工作效率。
问题2【创业板定位】:发行人如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椎荐暂行规定》第四条原则不支持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业,如何判断其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列举了十二类原则不支持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业,但同时明确支持上述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发行人应当结合创业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开展生产经营,具有成长性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进行专业判断,并出具专项说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难以判断的,可在申报前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进行咨询。
问题3【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因醉酒驾驶被拘役或者罚款,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答:《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根据醉酒驾驶的相关法律后果,判定是否属于前述规定所指的刑事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实际控制人同时兼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关注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情形。如以上情形都不存在,应当认为符合发行条件。
问题4【先行赔付】:保荐人推荐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需要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先行赔付的承诺吗?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一一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相关规定,保荐人推荐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不强制要求作出先行赔付的承诺。已作出承诺并对外披露的,如无特别理由,不宜作出删减。
问题5【信息披露豁免】: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拟披露的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需豁免披露的,该如何处理?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的回复中,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涉及以上事项需豁免披露的,发行人应在申报时向本所提交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说明。说明中应包含豁免事项与豁免理由。
问题6【再融资定价发行】:发行人拟以竞价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能否将持股5%以上的股东提前确定为发行对象?该股东是否可以通过竞价方式参与认购?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董事会应先确定该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属于(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如不属于前述任一情形的,董事会不得将其提前确定为发行对象。
此外,《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七条中规定,“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得参与竞价”。本问题中所涉及的股东不存在前述情形的,则可参与竞价认购。
问题7【再融资申报文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需妥提交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答: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目录》第六章之“6-7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要求,需要提交最近三年及一期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问题8【再融资定价发行对象】:关于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发行对象的定价发行,保荐人在核查发行对象方面需重点关注哪些事项?答:重点关注事项包括:一是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如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控制的关联人,需充分论证控制关系;如属于战投,应充分论证符合《注册办法》第八十八条的内容。二是结合《审核问答》第6问中的内容对认购资金来源进行论证,不得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三是控股股东作为发行对象的,应确认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并公开承诺“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保荐人对此做相关核查并发布明确意见。
问题9【再融资小额快速补流的妥求】: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简易程序募集资金的,能否全部用于补流和偿还债务?答:按照《发行监管问答一一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鉴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得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因此,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简易程序仍然需遵守补流和偿还债务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的规定。
三、典型案例分享(一)案例1:战略投资者的认定
2020年6月,上市公司E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用于码头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根据发行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以董事会决议日作为定价基准日,锁定期36个月,拟引入战略投资者F公司CF公司与E公司属于同行业,主要致力于码头经营)。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一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战略投资者是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上市公司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的投资者,是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资源或者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的投资者。
根据反馈意见及回复,可以看到审核中重点关注了E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战略合作安排的具体内容,包括F公司具备的优势及其与E公司的协同效应,F公司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等事项。
E公司在反馈意见回复及发行方案中详细披露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充分论述F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的优势。F公司是目前长江三角洲地区最大的港口类公司,也是全球最大的港口公司之一,引进F公司是响应“长江经济带建设”国家战略,全面落实“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通过沿海沿江港口企业交叉持股,增强港口群联动协作成效,优化整合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港口资源。引入F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整合各方的港口资产,能够充分发挥港口经营性协同效应,实现优势互补,助力E公司未来业务发展。二是E公司同意F公司提名非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管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三是F公司认购股份数量较大且长期持有。F公司本次认购股份达E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并承诺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020年7月,证监会核准同意E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