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1.定性与定量不是一回事
2010.12.19
我的《2399.变法与纠错 挽救与惩罚》(2010.12.18)在法治论坛发表后,有网友答复如下:“政策与法律的修改不能定义为原政策与法律是错的,对以前执行的也要按现标准“纠错”;
政策与法律是社会治理的政治手段;
不同时期适用不同的政策与法律;
社会发展到原政策、法律不再相适应的情况下,必需进行修改调整,以相适应;
此修改调整并非原政策法律错误;
没有错误也就不存在纠错,请客观一些。
例如;
1、
建国以后,婚外性行为按当时的律法为违法,要判刑的,
现在法律宽松了,不再刑处,放在教育的范畴,此并不意味着原判是错案,要平反纠错以国家赔偿。
2、
早先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800元,现在起点为2000元,据说可能起点调整为5000元,调整并不意味以前是错的。个税征收起点800元没错,现在起点为2000元也不错,今后起点调整为5000元更不错。”
我的看法是:定性与定量不能混为一谈,与时俱进也要看纠错有
没有现实意义。如果以往的定性存在重大问题,并且影响到现在和未来,就应该按新法给以平反。否则,可以不予理会。至于对此类平反案件是否进行国家赔偿是另外一回事,可由国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