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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的政策、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强化招生纪律,实施“阳光工程”,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条学院全称为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公办综合性普通高职专科学校,地址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03号。

  第三条学习形式为普通全日制,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的“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统招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招生政策

  第四条招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往届毕业生。文理科兼招。

  第五条招收高中起点三年制专科生,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生。

  第六条报考我院考生要求身体健康,无任何传染疾病,其他要求执行教育部公布的高考体检标准。

  第三章录取原则

  第七条学院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及规定,认真贯彻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

  第八条按考生填报志愿顺序录取,即优先录取填报学院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上线人数不足录取计划人数时,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九条按计划招生人数1:1.2比例提档,从提档考生中根据考分高低及综合条件择优录取。

  第十条录取结果通过省招生网站发布,考生可进行网上查询,亦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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