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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学习报告 _法律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7-27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学习报告 _法律专业论文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学习报告
作为一位公民,生存在国家的范围的空间中,生存是第一位的,那么每位公民就一定是在这个空间的消费者,当然同时也是生产者,互为依存,互利双赢,互为服务,既是消费者。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利益,就应该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核心就是消费者的权利得到正常体现,消费者为进行正常的、安全的、公平的获取基本食物、住宅、医疗、教育、衣物等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随着社会向前发展和经济收入的提高,消费能力的增强,为保护公民在交易的社会活动中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将更加重要,同时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消费者的权利具体如下: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如果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交易, 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依法求偿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获得有关知识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称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
近日在报纸上读到重庆市工商局,针对沃尔玛在渝企业以普通猪肉冒充绿色猪肉、以虚假的商品说明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法以对涉案门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即269万元罚款,实施办法15天停业整顿。自2006年入渝以来,这已是沃尔玛第21次受到工商部门处罚。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毫无疑问,无论从上面那一条看,商家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人通过学习后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沃尔玛利用了消费者对国际知名品牌的信任心理。沃尔玛进行价格欺诈正是利用了消费者基于对品牌的信赖,根本不会想到他们也会来这一手。这也给广大消费者敲醒了警钟:在利益诉求面前,再成功的企业,其品牌效应并非保证其诚信经营的可靠屏障。
第二、沃尔玛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成本很低,相反,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且维权成本太大。不少超市都曾经用类似方法对顾客进行长期欺诈,可以说是行业潜规则。只有极少数细心的顾客能够在事后发现并找回来,超市方面通常以“这是工作上的疏忽”或者“未及时更改价签”为由作出解释,并通过道歉、赠送礼品等方式来善后。另一方面,多数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也有消费者可能会因金额太小,觉得不值得再去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维权。
第三、沃尔玛追逐利益的本性。中国的商业环境造成了沃尔玛不同于以往的经营套路,商业巨头都习惯了没有竞争对手,都习惯了享受政策的照顾。这足以让企业自大起来,并降低对消费者利益应有的尊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决定了类似的商业欺诈是时常发生的。
第四、政府监管不到位。有关部门在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肩负职责的要求相比尚有不少差距。有些执法工作是节假应景式的或运动式的,来得轰轰烈烈,过后一切照旧,所取得的效果自然也不会太理想。
如何能更好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树立消费者的信心,净化市场环境呢,通过学习我觉得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国家和消费者协会应当通过宣传消费知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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