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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收购模式的差异和趋同比较分析_硕士论文

发布时间:2015-03-20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反收购模式的差异和趋同比较分析_硕士论文 一)关注反收购 立法模式背后的意义美国和英国的反收购立法模式的合理性不仅基于法律对目标公司股东和董事之间权力的界定,更和反收购的市场结构和法律框架有关。英国的强制要约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董事反收购的必要性也就无关紧要。美国却不同,美国有部分要约收购的存在,可能会使目标公司的股东陷于决策困境,董事的反收购权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在不同的市场,反收购的动因不同,反收购立法规范的目的不同,反收购立法的实际效果也不同。例如,有学者认为,由于香港公众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统一,对高管人员的制约不是收购的原因。收购不涉及管理层与股东关系,但涉及股东之间的关系。 二)反收购的作用 反收购是公司治理的机制之一,它和公司治理中的其他机制相互影响,共同达到平衡公司参与人利益的目的。因此,对于反收购的立法应置于公司治理的整个背景中。对于公司反收购的新现象,为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新的法律规则、自治规则和适应性的手段(Adaptive Device)共同起作用。反收购出现后,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州的制定法和判例法均颁布了新的法律规则。股东和管理层可以在上述法律框架内选择自治性的规则,适应性的手段对应于前两者表现为非正式和多样化的特点。例如,董事股票期权就是对董事失去控制权的补偿。市场参与者更愿意采用非正式的适应性手段,而非寻求修改法律和订立正式的自治规则。因此,特拉华法院通过双边机制,而非单边机制来达到平衡目的。对于反收购措施的采用,股东和董事均参与决定。例如,章程变更必须董事提议,股东表决。 三)股东批准的反收购措施并不意味着完全合法 在英国和美国,由于其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如果股东批准了反收购措施,其一般就具有合法性。在其他国家,股东批准作为合法性根据应慎重对待。即使在美国,对股东批准的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学者有时也持怀疑态度。例如,交错董事会和毒丸结合发挥了很大效力,它是美国迄今最具有阻碍力量的反收购措施。美国的理论和实践均证明,这种综合性的反收购措施,对目标公司的价值具有明显的负面影响。 美国的经验表明,即使股东曾经批准交错董事会和毒丸措施,他们也没有料到会产生消极的后果。因此,在90年代后,这种综合性反收购措施很难得到股东的批准。 因此,对股东批准也不应该是毫无限制的。 四)反收购纠纷解决机制非常重要 美国反收购立法的相关规则主要是通过判例建立起来的,并且对反收购行为合法性的判断不仅根据具体的反收购措施,更看重个案中的特殊情况。在美国法中,从规则层面往往很难判断反收购行为的合法性。敌意收购对欧洲传统的公司文化、公司董事会和政府管理公司的方式造成了巨大的挑战。只有新纠纷解决方式的出现才会使敌意收购在欧盟成为常见的现象。例如,如何面对敌意收购对董事会来讲非常陌生,传统上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公司争议在面对敌意收购时变得不可行。 医学硕士论文网为您提供优质的硕士毕业论文代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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