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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_计算机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4-30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全文字数:6090

[摘 要] 本文围绕了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深入研究B2B、C2C交易模式中是否存在销售者和经营者着仪问题,进一步阐述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最后深入探讨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从而解决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 网络消费者 网络经营者 侵权 权益保护
在网络发展飞速的今天,网络消费者与经营者已行成了一定的发展阻碍,以及一系列的侵权问题。因此在尊重网络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从法律以及相关层面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界定
电子商务中可能存在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模式有三种:B2B、B2C、C2C,其中B2C模式中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是毫无争议的。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对应、相对立的关系,没有经营者就没有消费者,反之亦然。值得探讨的是B2B、C2C模式中是否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如何界定等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解释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说明,要清晰地界定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身份,就必须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及概念进行界定。根据国家标准局《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可以成为消费者主体的只能是“个体社会成员”。有些学者认为若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也是由个人生活消费而使用,那么该单位和集体属于消费者权益法保护范围内。笔者认为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单位”、“集体”或者“组织”是否构成消费者的主体仍然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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