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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现代离婚案件的新特点以及其引起的财产和子女教育的问题_法律论文

发布时间:2015-04-10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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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当前我国离婚案件的调查报告
对高院近十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对近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
(一)从1993年——2005年十三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
年份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
件数218169193 235 205 224 207 219 187 228 261 227 212
占当年的比例20%12%16%15%13%21%18%20%15%21%25%23%24%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商事案2件较大的比例。几年来,许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据美国统计,在过去100年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离婚告终。前苏联的离婚率也高达35%左右。我国1980年离婚率为4.75%,而到了1997年离婚率竟增加到13%,有的大城市甚至达到了25%。
(二)离婚的原因都比较集中
离婚的原因主要依次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2.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致离婚;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4.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5.因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6.因家庭暴力而离婚;7.因一方被判处刑法而离婚;8.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9.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离婚;10.一方因网恋而导致离婚;11.其他原因。

(三) 离婚案件的新特点
1.在实体上
①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结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结婚1—3年的15件,占15%;结婚3—5年的16件,占16%;结婚5—10年的30件,占30%;结婚10—20年的25件,占25%;结婚20年以上的9件,占9%。
②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30—40岁的离婚的占34.5%,40—50岁离婚的占13.5%,50岁以上离婚的占5%。
③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女方起诉为58件,占58%;男方起诉为42件,占42%。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
④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有88件,占88%。(不包括撤诉案件在内)
2.在程序上
①举证困难。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书面证据主要就是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大部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从统计的判决准予离婚的57件案件中,只有结婚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的陈述的有42件,占70%。大部分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是因为证据不足,从统计的12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因证据不足的为8件,占67%。
②直接送达比公告送达的案件的比例高。公告送达的案件为11件,直接送达的为89件。
③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审理的为24件, 占24%。
④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在6个月到一年内)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高,有19件,占19%;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19件中被判准予离婚的为18件,占95%。
二 、由离婚所引起的两大主要问题
(一)财产问题
1.债务偿还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涉及到夫妻财产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家庭债务现象较为普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家庭债务只会增加不会减少。为了保护民事交易安全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要求夫妻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我国现行《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婚姻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的、裁定的、调解书已经发生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及第25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个人所负债务,应有个人财产来清偿,但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应有共同财产来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婚姻当事人利用财产制逃避责任。但用共同财产清偿后,对配偶他方所造成的损失,有损失方给予补偿。
2.房屋所有权问题
(1)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
(2)父母购买的房屋让小夫妻居住,分情况可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或对夫妻双方赠与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从此项规定来看,父母出资购房让儿女住,最好先写下字据,或做公证,说清楚该房屋是给自己孩子的还是给孩子及其配偶双方的,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不事先说明,就可能被视为小夫妻共同取得。
(3)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问题,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子女的抚养问题
抚养权的归属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这就是说处理时必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把维护子女利益放在首位,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1)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这样是完全符合子女的利益。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父亲抚养,如果母亲患有严重的或传染性的疾病等原因不宜或不能抚养等。哺乳期内的子女随哺乳的母亲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母亲不得推卸抚养婴儿的责任。同样道理,母亲不宜或不能抚养婴儿时,父亲也不能推卸责任。
(2)哺乳期后的子女随何方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协议。协议不成时,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的方式确定抚养关系。但是,不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生活环境是否对子女有利,与子女的感情是否和谐等诸多因素。
在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在抚养问题上既要强调子女的利益,也要考虑父母的合理要求。如,一方年老、患病,不能生育或再婚确有困难时,对于其抚养子女的要求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照顾。 抚养关系确定以后,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归属,可以由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如果协议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进行判决。
2.抚养费的给付
(1)给付的方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例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2)金额的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抚养费的数额应能维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学的正常需求。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非抚养方的实际收入,一般每月抚养费应占非抚养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
(3)数额的变更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情况指:子女求学所需学费、生活费增长,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疗费用等。
(4)给付期间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间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例外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
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读,再如,子女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经满了16周岁,并且有了独立的经济收入,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3.探望权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的立法基础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长久生活的感情
新婚姻法第一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这无疑是立法的重大进步。
在以往的实践中,很多不懂法的当事人认为:夫妻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就可以永远割断与另一方的关系,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抚养费为条件,提出与另一方永久断绝关系。事实上,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离婚而受到限制。探望权的行使正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
即便非抚养方与子女于实际上并没有血缘关系(收养子女、婚内非婚生子女等),也不能影响其探望权的行使,这是基于非抚养方与子女长期生活所产生的感情,这再次说明了立法的人性化。
4.精神领域的修复
离婚所带来的问题是物质和精神的缺乏,物质我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去创造,而精神文化建设成为最根本的问题了. 一项有关的研究报告表明:54%离异家庭的孩子在情绪和情感方面存在问题,表现为抑郁寡欢、心事重重,容易激怒,与同龄孩子关系紧张,甚至自暴自弃,产生心理和行为的偏差。与完整家庭的儿童相比,离异家庭孩子的平均智商为96.95,学习成绩80分以上的占56.25%,而和睦家庭的则为101.18和80.2%。因此,如何帮助孩子适应父母离婚后的生活,以不影响他们人格的健康发展,这不仅是抚养孩子那一方的义务,而且是离婚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甚至是整天家庭文化建设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心理学家建议:
1.把握自己的情绪:离婚对绝大多数夫妻来说,都是一件不愉快的事。切忌把孩子当“出气筒”,宣泄自己的情绪,离婚本不是孩子的错。要继续给孩子温暖和关怀,才能有利于孩子成长。
2.与孩子共同生活:有的离异夫妻把孩子交给长辈或其他亲戚抚养,只图自己省心。这样会使孩子有被父母抛弃的感觉,产生自卑和怨恨,进而悲观厌世敌视社会。离婚后父亲或母亲一方应承担起抚养孩子的义务,营造和谐亲情的家的氛围。
3.不说配偶的坏话:大多数孩子在父母离异后,都希望他们能破镜重圆,并愿意与之保持良好的关系。但是,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故意破坏亲子关系,经常在孩子面前说前配偶的坏话,不利于培植健康的性心理,这会影响他们将来的恋爱和婚姻的幸福。
4.与孩子沟通:夫妻在离异前后,要多与孩子谈心沟通,告诉他父母为什么要离婚,使其对婚姻有一个客观正确的认识,而不是简单地看成是哪一方的错误。如果缺乏交流,有的孩子会把父母离婚的原因归结在自己身上,出现不能悦纳自己,丧失自信心等心理危机,极易出现偏激行为。
5.不剥夺父母的爱:夫妻之间没有血缘关系,虽然离婚了,但父母与孩子的亲子关系永远不会改变。有的人离婚后,禁止自己抚养的孩子与前配偶及其亲戚之间的往来,逼迫孩子不认这门亲戚,以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这都是不可取的。离异后的双方都不要轻易剥夺父母对孩子的完整的爱,为孩子的人格完善给予更多的关怀。
孩子是无辜的,离异后的父母更应该给他们一点爱心一份关怀,不要让孩子因离婚而受到伤害。即使有一方再婚,也应定期地探视孩子,共享天伦之乐。
三、对离婚的正确认识
爱情是婚姻的基础,以爱情为基础缔结婚姻,是人性自觉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的要求。我国婚姻法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自由的法定概括准则,从法律的角度充分肯定了爱情婚姻的合理性、进步性。但是,婚姻又是家庭的基础,婚姻与家庭密不可分,因此,在理解这一离婚条件时,要防止不考虑家庭离散后果的轻率离婚,不能使保持爱情婚姻的离婚自由变成某些人不负责任的追求一己私利的理由和借口。


致谢
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得到了老师们和同学们的热情帮助,让我充满信心,努力完成毕业论文,因此,在这里我在这里向他们表示衷心感谢。
参考文献
[1]新华网[2] 中国大学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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