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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公民权的异同_法律论文

发布时间:2015-04-15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摘 要]
当今世界,尊重人权已成为一个公平、人道的、充满关怀的社会之根基,人权内在的基本价值得到了人们的一致认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修正案的投票表决通过,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正式写入了宪法,由于人权与公民权两个概念涵义较为相近,有些人认为“人权就是公民权”,似乎享有公民权就是享有人权,既然法律已规定公民权,因而主张不必再讲人权了,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人权是人类社会特有现象,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都有人权。是一个人作为“自然人”所应当具有的权利。而公民权是一个法律概念,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权利的性质是公民对国家权利享有的权利。人权与公民权的内容是相互联系相互交叉的,但人权不等于公民权利,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关键词] 人权 公民权 联系与区别
当今世界,尊重人权已成为一个公平的、人道的、充满关怀的社会之根基,人权内在的基本价值方面的得到了人们的一致认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修正案的投票表决通过,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正式写入了宪法,由于人权与公民权两个概念涵义较为相近,有些人认为“人权就是公民权”, 似乎享有公民权就是享有人权,既然法律已规定公民权,因而主张不必再讲人权了,其实是错误的。
《辞海》给这两个词分别定义为:人权是“人们应当平等地享有的权利”。公民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显而易见,他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人权的概念与历史演变
人权就是一个人作为“自然人”所应当具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其核心和关键因素则是人的行为自由和价值确认,也称为“自然权利”。 也就是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
从历史角度来看,人权是人类社会特有现象,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都有人权。近代意义上的人权理论起源于文艺复兴运动,西方人权理论初见端倪,而后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了更为系统、全面的人权理论体系,这主要表现为“天赋人权论”。天赋人权论主张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人人享有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自由和平等合和乎人的本性,是自然权利,是由人的本性所赋予人的权利。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第一个把人权提到了纲领性文件和根本法的地位。1789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即通称的《人权宣言》)。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这些国家的宪法大都把人权作为公民权利加以确认。二战后,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有关人权概念的决议案。
二、公民权的概念与特征。公民权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以行使的某些权利和行为自由的确认。主要是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国”之民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如选举权、参政权等。首先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所谓公民,一般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作为公民享有公民权。相对于不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无国籍人、难民和外国人)来说,公民权其实是一些“特权”,是和公民身份(而不仅仅是人的身份)紧密相连的,“是由公民身份而产生的资格权利”,而且主体是单个人。二是权利的性质是公民对国家权力享有的权利。面对浩瀚的自然,人总是渺小的,因此人必须组织起来才能更好地征服自然。而人类组织的最高形式就是国家,国家的正常运转必须有人参与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是人们“参与国事”的权利,是公民作为政治人而享有的公共性质的权利,
三、人权与公民权的异同。
”有些人认为“人权就是公民权”, 似乎享有公民权就是享有人权,既然法律已规定公民权,因而主张不必再讲人权了。现在我们从公民的参政权的角度,将二者进行剖析阐述:
国家建立之后,国家的运转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国家机关,国家是人民建立的,而各国家机关是公民建立或通过他们的代表建立的。如果公民们能够“建立”国家机关,那么他们也就能够“监督”这些国家机关,也可以直接“参与”国家机关的工作。“产生”、“参与”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是人们“参与国事”的权利,它们是公民作为政治人而享有的公共性质的权利,这些权利构成了国家民主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参政权一般被称为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它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在论及参政权时,一般将自由权中的某些内容(信仰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建立”国家机关的权利主要是选举权,公民的选举权是整个国家机器的发动机,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最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公民行使国家权利的基本形式。从该权利的主体,我们可以看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国籍是公民的身份,也经常是人加入政治团体、参与政治事务的一个基本要求,但人权的主体不仅包括本国国籍的公民,还包括无国籍、外国人、以及因为政治和战争原因,成为政治难民和战争难民的人。宣布一个人不具备公民权的结果之一,是相当于剥夺了他的选举权。参加选举表明一个人已经成为一名成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从上我们可以看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主体必须是公民,而且还是具有本国公民的身份的人,没有国籍的人、难民、外国人(既是是外国公民)、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不能享有此项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真正的公民权,因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人,选举权的行使的是在构建国家权力,是“参与国事”的重要方面。而其它权利往往只具备两要素中之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只能属于公民权利,而不能说它是人权的形式,它体现人权与公民权的不同点。
2、政治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宗教信仰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体活动(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构成了自由的四大支柱,可以概括为个人表达思想的自由,集体活动的自由可以概括为集体表达思想的自由,总结为表达思想的自由。同时也属于参与国事的政治权利,具有公共性质,但不转属于公民,它既是公民权也是人权,它们是一个人的自然要求,非公民也可以针对所在国家行使他们的表达权,由于权利人没有公民的身份,因此这些权利仍然属于“人权”而不仅是“公民权”。在生活中除了和身边的人打交道外,如何让更多的人,让政府了解自己的思想,这四项自由给予了保障。人的思想和信仰在任何社会里都是存在的,是人生来就有的,这些思想与信仰的表达也是人的天然需要,这些权利并不因人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也不以国家的存在而存在,不是与国家伴随而来而是与生俱来。“人权是不断被认知,其实它原本就存在;公民权利是不断被确认,是因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发生新的调整”。我们不能说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就不能有思想和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他们也享有这些针对国家权力的权利,他们不仅有权要求所在国保护他们的人身权,财产权,而且有一定的政治权利。他们不仅有权对他们上司表达不满,对公民们所持有的偏见表达抗议,而且也有权对这个不属于他们的国家给他们的歧视待遇发表意见,要求平等,这些权利显然不仅仅属于公民,而是属于所有“人”。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时,其行使的是公民权;而非公民在表现其思想自由、信仰自由、表达自由的行为时,却是在行使人权。一个公民对他的国家表达意见和一个非公民对他目前所在的国家表达意见,往往只是表达者的身份有所不同,但其表达意见的权利应当是相同的。此时“外国人的人权与其国民的人权得同样看待。”即使公民在行使表达权时,也只有以公民身份对国家和政府表达意见时,其行使的才是公民权;如果他们以“人”(而不是“公民”)的身份对私人企业、对他人的所作所为等对某些社会现象表达不同意见,则只是在行使其人权。[ 法学评论网 《宪法中的人权与公民权》马岭]
从宪法的参政权中我们可以看出人权与公民权的内容的异同,人权不等于公民权,人权与公民权不能相互替代,它们的一个重要的共同点是谁也离不开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将它们规范,并保障了它们的行使和实现。所以不能说人权就是公民权,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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