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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现实存在的意义 _法律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7-21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行政自由裁量权现实存在的意义 _法律专业论文

行政自由裁量权现实存在的意义
[摘 要] 法治的基本含义是法律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能力,然而,任何法律制度都具有或多或少的指引能力,这并不意味着是法治。法治并不是随着法律的产生而同时产生;也并不是凡是存在着法律的地方就存在着法治。法治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保证法律严正地实施;二是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不受其他人及政府的非法侵害。而法律却可以服务于任何广泛的目的,二者并不完全一致。另外,对于一个有效的统治秩序来说,法律乃是不可或缺的工具,而法治却不是必须要采取的统治方式。制定一个可以称之为法律的东西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具有善意,而一个愿意真诚地奉行法治的法律制度不仅需要具备形式上的优点,而且必须具备内容上的一定程度的优点:即将人是作为具有一定的自由和尊严来被看待。
[关键词] 自由裁量 法治
自由裁量是指行政主体、个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进行处置的行为。
法治就是法律之治,就是使法律具有和保持人们行为的能力①。
一、 何谓行政自由裁量权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定义为:“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作为的权力②”。 英国著名法官霍尔斯伯勋爵指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③”。 王名扬先生认为:“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和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④。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各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对社会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其较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经济执法领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无照经营” 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如以一元作为起点,2万元作为上限,其相差20000倍,足见其比例之悬殊,自由裁量空间之巨大。如何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公平公正执法、进行人性化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目标,显示出极大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二、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的一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地处理问题。可见,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更有成效的管理。要论证之一点我们就要从以下几个谈:首先,从历史上看,行政自由裁量是从十九世纪初到二十世纪末才得以确立。在此之前是奴隶制或封建制国家,统治者享有绝对统治权,所以也就不存在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但在近代传统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曾受严格限制。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斗争中,提出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口号,防止政府滥用统治权侵犯个人自由,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采用了"机械法治主义"思想:要求政府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凡是涉及个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严格限制。提出了"管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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