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用我的理解是:游戏算是劳动,可能能创造价值!
首先,关于“劳动”与“价值”的概念我的解释是:“劳动是人(包括个人与社会系统)这种控制系统在适应环境、利用环境时需要与环境进行互动反馈的过程:事实→事实信息的处理→加工→判断→选择→决策→操作→实现(事实)→新的信息的处理→新的加工→新的判断→新的选择→新的决策→新的操作→新的实现(事实)→。。。。。。的过程;创造(实现)价值过程则是表现为:价值关系事实→价值关系认识→价值关系判断→价值使用操作→价值实现→新的价值关系事实→新的价值关系认识→新的价值关系判断→新的价值使用操作→。。。。。。如此循环。
“劳动者”、 “劳动对象” 与“目的”:任何劳动着的人(包括自身与社会系统)都是“劳动者”; 任何被“劳动者” 认识、判断、实施的对象(包括自身与环境中的任何生活、生产资料)都是“劳动对象”;使“劳动对象”系统的存在、优化、发展。
那么如何理解游戏算是劳动呢?个人自身自娱自乐的游戏,“劳动者”是自己, “劳动对象” 是自己,“目的”是个人自身的快乐;两人以上的游戏属于社会性的游戏,“劳动者”是所有游戏参与者,“劳动对象” 是所有游戏参与者,“目的”是所有游戏参与者的快乐。
但是,我为什么说可能能创造价值呢?因为,游戏的“目的”虽然是让游戏参与者的获得快乐,然而,这种“目的”未必就一定都可以实现,乐极生悲的危险性游戏正是如此,只有与现实一致(即知与行统一)的“目的”才可以实现!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28 12:33:5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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