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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湖南师范大学2006年招生简章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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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2006年招生简章

湖南师范大学2006年全日制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师范大学是一所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拥有文、史、哲、法、理、工、医、管理、教育、经济等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的综合性师范大学,是国家 “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属于全国重点批次录取的本科院校。
第三条  学校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 ?? 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座落在国家风景名胜区岳麓山下,分6个校区、23个学院,学校凭借雄厚的师资力量,坚实的科研基础以及独特的专业优势,培养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和博士后流动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将把录取结果通过校园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领导、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组织进行招生改革的调查研究,组织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通讯地址为:
湖南省长沙市潇湘中路122号
邮编:410081
联系电话:(0731) 8872053  8873025  8872412 
传真:0731-8872053
网址:http://zsb.hunnu.edu.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市场需求状况、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制定学校分省来源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相应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分类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省外投档比例执行当地投档控制办法,湖南省文、理科、职高对口类专业投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05%,音乐、体育、美术、播音与主持艺术、服饰艺术表演等专业投档比例为招生计划的103%。
第十五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湖南师范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湖南师范大学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结合相关科目成绩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条件的考生按专业志愿级差的方式安排专业(3:2:1:1:0),在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指定的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考生。
第十八条  对于享受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教育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所规定的),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享受各种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照顾政策的考生(教育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所规定的),在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并要求英语口试合格,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我校非英语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国防班、公共事业管理(人武方向)只招男生,其它专业对男女考生比例无要求。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且经我校项目专业水平测试认定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艺术专业的省外考生,音乐、美术类专业在文化成绩达到当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合格的考生中,先将招生计划的60%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然后再将招生计划的40%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文化成绩达到当地本科二批分数线的80%的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服饰艺术表演方向)专业在文化成绩达到当地艺术类最低控制线的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其运动水平须经我校专业项目水平测试认定,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本省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湖南师范大学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各类学生奖学金,奖学金分为师范类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创新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其他奖学金和院系奖学金等七大类别。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减”的贫困生资助体系,不使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困难学生依其表现除可享受奖学金外,还可通过上岗、家教、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争取社会资助等种多种途径满足学习、生活需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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