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费_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住宿费第十七条学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各个专业学费每学年6000元(按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0】费245号文件);住宿收费按闽价费[2012]567号文件执行;退费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学院各专业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如下:(一)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生·年;(二)退费办法:1、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退还;2、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还;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4、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09年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全国代码:12627)系省属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2008年首批被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确定为“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地处综合经济实力跻身全省十强县(市)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CCTV2006年魅力城市——永安市区。学院图书馆藏书25.7万册,校内实训场实验室54个,校外固定实习基地28个,所有教室均配备多媒体设施,教学、生活、文娱、体育等各项设施优良,其中400米塑胶跑道标准田径运动场通过亚洲田径运动联合会场地二类验收,学生食堂为省级食品卫生信誉等级A级单位。在教师队伍中,高级职称占专任教师的30.5%,“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71.3%,61位教师被省劳动厅聘为技能鉴定考评员,此外,还聘请了大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或人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拥有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省级精品专业4个、全国水利水电高职高专院校示范性专业1个、省级精品课程6门、43门优质专业核心课程,省级优秀教学团队2支、省级高校教学名师3名,主编高职高专全国统编教材74门。学院以“精求技能、崇尚文明”为校训,坚持“依法治校,以德立教,以人为本,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已有80年的办学历史。2006年以优良成绩通过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办学水平评估,1994年起至今连续被福建省委、省政府授予第五、六、七、八、九届省级文明学校称号,2008年又以优良成绩顺利通过了第十届文明学校创建工作的考评,并被省委教育工委推荐参加福建省首届文明单位标兵的评选,2005年被国家人事部、水利部授予“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称号,2006年被福建省委组织部、教育厅等12家单位联合授予“福建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称号。 第三章招生类别及计划 第四条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我院2009年高职(专科)招生总数为1300人,招生类别分为:理工类高职、文史类高职、高职单招(福建省范围中职学生对口升学),招生专业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水电站动力设备与管理、机电一体化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筑设备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工程测量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发电厂及电力系统、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供用电技术、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建筑电气工程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商务、文秘等21个专业。我院2009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录取范围、批次及就读地点 第五条2009年面向福建、广东、浙江、贵州、甘肃、四川等六个省份招生。 第六条在专科批次录取。具体录取批次福建省为“专科提前批”录取,其他省以当地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七条我院招收的全日制高职(专科)生在校本部就读和住宿。各专业均为三年学制(详见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按教育部及各省招生规定、政策及原则,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九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体检合格。 第十条凡高考成绩(或福建省对口招生考试成绩)达到本省规定的高职(专科)录取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轮投档的考生按“志愿清、专业清”的规则,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进行录取。本轮投档专业之间设分数级差,具体为:第一专业与第二专业级差10分;第二专业以后,专业间不设级差; 第二轮以后投档的考生按“分数优先、专业清”的规则录取。即根据考生填报的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和专业顺序排列,按照第一志愿录取后各专业剩余招生计划数进行录取; 所报专业未被录取的考生,但愿意服从调剂的,可综合考虑缺额专业人数随机调录,否则按退档处理;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具有某些特长或与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六章监督和保证 第十二条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我院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和规定。 第十三条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招生工作的信誉。 第十四条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章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第十五条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在相关媒体公布。 第十六条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第十七条我院在招生结束后,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学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高职(专科)各专业收费标准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5500元/生·年;文秘专业5000元/生·年;其余专业学费6000元/生·年。公寓住宿费按新生入学时所安排的公寓等级标准收取,学院公寓住宿费等级标准为每生每年550元~900元范围之间。 第九章资助特困生政策 第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精神,我院高职(专科)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可按以上规定申请国家贴息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为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采取如下资助措施:一是设立特困生资助专项资金,对特困生学费实行部分减免政策。二是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困难的同学提供有偿资助岗位。三是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家庭困难、学习刻苦的学生进行重点奖励。四是允许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并经批准实行工学交替制度(必须符合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章专科升本科 第二十一条学院的专科毕业班的同学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愿报名原则参加专升本考试,考试成绩符合所报本科学校录取条件的,可升入本科院校就读本科专业。 第十一章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完成专科学习任务,成绩考核合格者,由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考核合格者,颁发省劳动厅签发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院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专门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安置工作。并与省内外的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每年均可提供相当数量就业岗位供毕业生选择。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福建省永安市东门路199号学院招生办 邮编:366000 联系电话:(0598)3658696、3633821、3607454 传 真:3633821、3607454 网址:http://www.fjsdxy.com E-mail:sdxyzjb@126.com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全国代码:12627)系省属公办普通大专-----首批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地处全国优秀旅游及魅力城市——永安市区。图书30.1万册,校内实训场实验室59个,校外实训基地52个,所有教室均配备多媒体设施。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的33%,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71%。拥有1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1门省级精品课程、省级精品专业5个,1个全国水利职业教育示范专业,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2个、省级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3个,省级优秀教学团队4支、省级高校教学名师5名,主编高职高专全国统编教材99门。具有82年的办学历史,以“精求技能、崇尚文明”为校训。近年来,我院被国家人事部、水利部授予“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称号,被福建省委组织部、教育厅等12家单位联合授予“福建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称号。2006年以优良成绩通过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办学水平评估,1994年起至今连续五届被福建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级文明学校称号。2009年被福建省委省政府授予首届“文明学校标兵”的荣誉称号,成为全省唯一一个获此殊荣的高校。 第三章招生类别及计划 第四条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并由教育部备案,我院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招生类别为:理工类高职、文史类高职、高职单招(福建省范围中职学生对口升学)等26个专业。我院2011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录取范围、批次及就读地点 第五条2011年面向福建、山西、内蒙古、浙江、安徽、河南、广西、贵州、云南、甘肃等十个省份招生。 第六条在专科批次录取,各省具体录取安排以当地招生工作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我院招收的全日制高职(专科)生,都在校本部就读。各专业均为三年学制(详见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按教育部及各省招生规定、政策及原则,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九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2011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体检合格。 第十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遵循“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十一条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六章监督和保证 第十二条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我院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和规定。 第十三条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招生工作的信誉。 第十四条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章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第十五条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各有关省份的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六条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第十七条我院在招生结束后,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八章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十八条 根据闽价[2000]费字245号文件精神,学院各专业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如下: (一)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生·年; (二)退费办法: 1、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退还; 2、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还;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4、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九章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条学生在完成专科学习任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省劳动厅签发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专门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安置工作。主动与省内外的部分企事业单位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每年均可提供相当数量就业岗位供毕业生选择。 第十章其它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等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五洲集团助学金、特困补助、勤工俭学为辅的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福建省永安市东门路199号学院招生办 邮编:366000 招生咨询电话:(0598)3633821、3658696 招生监察电话:0598-3610024 网址:http://www.fjsdxy.com E-mail:sdxyzjb@126.com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系省属公办普通大专-----首批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具有84年的办学历史。校园占地面积1062亩,设有5个系,30多个专业,在校生逾5000人。学院现有教职工近300人,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含在读)的教师达109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达66人,“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90%;拥有1门国家级、13门省级精品课程,5个省级精品专业,1个全国水利职业教育示范专业,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3个、教育部、财政部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2个、省级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4个、省级教学改革综合试验项目5个,省级优秀教学团队5支,省(部)级高校教学名师8人,主编高职高专教材87部,参编高职高专教材30部。学院从1994年起连续七届获得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的“省级文明学校”荣誉称号,2009年还获得了“福建省首届文明学校标兵”的称号,成为全省唯一获此殊荣的高校。学院还先后获得“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水利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全国水利系统人才工作先进集体”、“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先进集体”、“全国高校学生公寓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全省水利工作先进集体”、“福建省平安校园”、“福建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福建省就业评估优秀高校”等称号。学院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勇于先行先试,成为福建省首批闽台合作办学高校。 第四条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并由教育部备案,我院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招生类别为:理工类高职、文史类高职、高职单招(福建省范围中职学生毕业后对口升学)等共计32个大小类专业。我院2013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录取范围、批次及就读地点 第五条2013年面向福建、山西、内蒙古、浙江、安徽、河南、广西、贵州、云南、甘肃、江西、山东、四川等13个省份招生。 第六条在专科批次录取,各省具体录取安排以当地招生工作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我院招收的全日制高职(专科)生,都在校本部就读。各专业均为三年学制(详见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按教育部及各省招生规定、政策及原则,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九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体检合格。 第十条 对于档案已投到我院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顺序”的原则依次录取。投档规则请考生和家长参考各省(市、自治区)向社会正式公布的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六章监督和保证 第十二条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我院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和规定。 第十三条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招生工作的信誉。 第十四条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章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第十五条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各有关省份的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六条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第十七条我院在招生结束后,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八章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十八条 根据闽价费〔2012〕356号和567号文件精神,学院各专业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如下: (一)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生·年; (二)退费办法: 1、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退还; 2、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还;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4、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九章专科升本科 第十九条学院专科毕业班的同学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愿报名原则参加专升本考试,考试成绩符合所报本科学校录取条件的,可升入本科院校就读本科专业。 第十章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条学生在完成专科学习任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省劳动厅签发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专门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安置工作。主动与省内外的部分企事业单位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每年均可提供相当数量就业岗位供毕业生选择。 第十一章其它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等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五洲集团助学金、汉生助学金、特困补助、勤工俭学为辅的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福建省永安市东门路199号学院招就生办 邮编:366000 招生咨询电话:(0598)3633821、3658696 招生监察电话:0598-3850957 网址:http://www.fjsdxy.com E-mail:sdxyz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