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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期货投资比较
accumulation
2015-4-9 16:13
期权(Options)是一种选择权,期权的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后,就获得这种权利,即拥有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的价格(执行价格)出售或购买一定数量的标的物(执行价格)出售或购买一定数量的标的物(实物商品、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权利。期权的买方行使权利时,卖方必须按期权合约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相反,买方可以放弃行使权利,此时买方只是损失权利金,同时,卖方则赚取权利金。总之,期权的买方拥有执行期权的权利,无执行的义务;而期权的卖方只是履行期权的义务。 期权,就是对未来的一种选择权利。 期权交易的风险 期权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使买卖双方面临着不同的风险状况。对于期权交易者来说,买方与卖方部位的均面临着权利金不利变化的风险。这点与期货相同,即在权利金的范围内,如果买的低而卖的高,平仓就能获利。相反则亏损。与期货不同的是,期权多头的风险底线已经确定和支付,其风险控制在权利金范围内。期权空头持仓的风险则存在与期货部位相同的不确定性。由于期权卖方收到的权利金能够为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从而在价格发生不利变动时,能够抵消期权卖方的部份损失。 虽然期权买方的风险有限,但其亏损的比例却有可能是100%,有限的亏损加起来就变成了较大的亏损。期权卖方可以收到权利金,一旦价格发生较大的不利变化或者波动率大幅升高,尽管期货的价格不可能跌至零,也不可能无限上涨,但从资金管理的角度来讲,对于许多交易者来说,此时的损失已相当于“无限”了。因此,在进行期权投资之前,投资者一定要全面客观地认识期权交易的风险。 期货(Futures),严格说来并不是货物,而是一种法律合约,是签订合约的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天,以约定的价格和数量,买进或卖出该项特定商品。这种商品可能是某种粮油产品或金融产品。简而言之,期货就是事先订好的合约,内容载明了买卖双方所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期货市场就确保了买卖双方一定会履行应尽的义务。 期货合约在期货交易所交易,并且是每日结算,使买卖双方皆可顺利履约。期货价格每日都会波动,投资者试图从这些价格的变动中获取利润,而避险者则从价格的变动中规避经营风险。 期货交易是一种集中交易标准化远期合约的交易形式。即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的交易行为。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是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回避现货价格风险。 期权与期货的区别 (一)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具有合约规定的对等的权利和义务。期权交易中,买方有以合约规定的价格是否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的权利,而卖方则有被动履约的义务。一旦买方提出执行,卖方则必须以履约的方式了结其期权部位。 (二)买卖双方的盈亏结构 期货交易中,随着期货价格的变化,买卖双方都面临着无限的盈与亏。期权交易中,买方潜在盈利是不确定的,但亏损却是有限的,最大风险是确定的;相反,卖方的收益是有限的,潜在的亏损却是不确定的。 (三)保证金与权利金 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均要交纳交易保证金,但买卖双方都不必向对方支付费用。期权交易中,买方支付权利金,但不交纳保证金。卖方收到权利金,但要交纳保证金。 (四)部位了结的方式 期货交易中,投资者可以平仓或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了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中,投资者了结其部位的方式包括三种:平仓、执行履约或到期。 (五)合约数量 期货交易中,期货合约只有交割月份的差异,数量固定而有限。期权交易中,期权合约不但有月份的差异,还有执行价格、买权与卖权的差异。不但如此,随着期货价格的波动,还要挂出新的执行价格的期权合约,因此期权合约的数量较多。 期权与期货各具优点与缺点。期权的好处在于风险限制特性,但却需要投资者付出权利金成本,只有在标的物价格的变动弥补权利金后才能获利。但是,期权的出现,无论是在投资机会或是风险管理方面,都给具有不同需求的投资者提供了更加灵活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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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学生的选择权”伪命题被业内人士“商榷”
大庆商江
2015-1-4 07:15
熊丙奇“学生的选择权”伪命题被业内人士“商榷” 【仅供教育研究参考。初稿,待充实修改】 《百度百科》解释,选择权是一种契约,其持有人有权利在契约到期日或之前,以一固定价格向对方购买 ( 或出售 ) 一定数量的标的资产 ( 或商品 ) 。选择权可分为下列两种:买权 (Call Option) 和卖权 (Put Option) 。 2009 年 2 月 27 日 ,网易来源金羊网《熊丙奇:借鉴美国,危机中更应投资教育》:熊丙奇:上海交大教授,一个被套了“教育问题研究专家”之名的业余教育研究者,因所写文章,只谈教育,故而成为“专”家,因早前出版《大学有问题》,进而得名“问题”“专家”。文章不离“教育为本”,可所写内容,所谈之事,全是“不教育为本”,既折磨自己,也折磨读者。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集团副总裁熊丙奇自封为“教育问题专家”,在媒体上大侃特侃教育问题。甚至在教育报刊上大侃特侃教育问题。终于遇到了质问者。 2014 年 3 月 17 日 ,《南方教育时报》(熊丙奇)《高考改革的核心价值观是扩大学生的选择权》:两会之上,高考改革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总体看来,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几方面,一是高考改革要稳妥推进、科学谨慎决策;二是高考改革要给偏才、怪才、奇才上大学提供机会、创造条件;三是高考改革要给学校自主权,有利于大学招到适合的学生,培养创新人才。 然结合 2010 年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去年发布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高考改革总方向的决定来看,两会代表委员的意见对于高考改革的价值是什么,并不清晰。 建言高考改革要稳妥推进、科学谨慎决策,这是工作建言,值得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但这一建言不涉及具体高考改革方案,根据目前大家对高考改革方案的构想,对于高考改革,基本已经可以归纳为不断扩大大学的权利,而学生的权利反为其次,这样的价值观是值得商榷的,也是应该警惕的。其一,给偏才怪才创造机会的价值观。这一价值观很打动人,这也是舆论广为支持的高考改革理由。基于这一理由,对于高考改革,在目前统一高考、集中录取制度之外,为偏才、怪才开一条口子的 5% 自主招生就是这样设计出来的。然而,这一设计在实践过程中已经变形,比如,分数仍旧是高校自主招生的重要依据,所谓的 5% 自主招生已成为抢生源的手段。可以说,出于为偏才、怪才创造入名校条件的修补式高考改革,已经走入死胡同。其二,扩大学校自主权的价值观。这一观念表面上看正确无比,但问题在于,如果扩大了学校的自主权,但却没有扩大学生的选择权,这样的放权,只是把权力从ZF部门的口袋转移到学校的口袋,受教育者的权利并没有增加。学生依旧只能在高考中获得一张大学录取通知书,这样的高校自主招生,一方面,由于缺乏来自受教育者的监督,可能制造招生腐败;另一方面,高校自主权扩大,可校际竞争却没有增加,各自为政地自主招生,反而加重学生的负担和焦虑。其三,高考就是高校选拔人才的价值观。这一价值观感觉也不错,但和扩大学校自主权的价值观一样,让高校处于招生录取的强势地位,基于这一价值,现实中有两种高考认识,一是目前的高考选拔方案是很有效率;二是高校自主招生三大联盟放在一天,是合情合理的,反正最后学生只能拿到一张录取通知书,无需参加多次联考。在笔者看来,高考改革的核心价值,并不在于给偏才、怪才以升学的渠道,给学校自主权便于大学选拔人才,而在于切实扩大学生的选择权,选择考试、选择教育、选择大学,基于扩大学生选择权的高考改革,才建立学生和学校的平等关系,实现学生和学校的双向选择,给偏才、怪才升学渠道、给学校自主权,这些价值也才能得到切实落地。基于扩大学生选择权的高考改革方案,着眼点在于让一名学生可获得多张大学录取通知书再选择大学,即建立自由申请入学制度,学生可拿统一测试成绩,自由申请若干所大学,获得若干所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再根据学校录取的专业、承诺的教育服务进行选择,按照这一制度,学校与学生可以双向选择,完全改变教育生态,很多大家担心的招生乱象,会因市场机制的构建而远超乎大家的想象得到治理。高考价值观决定高考改革的成败,从去年下半年陆续传出的高考改革信息看,改革并没有真正关注学生的选择——所谓的英语一年两次考,只是增加一次考试机会,但是选最好一次成绩计入总分投档录取——这样的高考改革,对我国教育生态的改观不大,极有可能演变为轰轰烈烈的折腾。( 作者熊丙奇系知名教育学者 ) 《南方教育时报》“认定” 熊丙奇 “系知名教育学者” ,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注意。目前,媒体授予某人某项称谓已经非常随意,遍地鸡毛。人们把媒体授予的称谓视为粪土,有损媒体的公信力。 2014 年 3 月 21 日 ,《南方教育时报》(南方科技大学教师梧桐)《扩大高校的自主权就是扩大学生的选择权 ——兼与熊丙奇先生商榷》:在上期《南方教育时报》发表的《高考改革的核心价值观是扩大学生的选择权》一文中,熊丙奇先生主张将高考改革落实于价值观的确立。这种视角,笔者以为是近年来有关教育改革的讨论中最具里程碑意义的一大进展。然其文亦似有值得商榷之处,不与辩明,恐怕也容易引起认识上的混乱。诚然,高考改革如熊氏文中所提,是“扩大了学校的自主权”。“扩大学校的自主权”是什么意思呢?难道又只是权力游戏,“把权力从ZF部门的口袋转移到学校的口袋”这么简单?远非如此。权力所属的主体不同,性质亦有很大不同。按照教育专业化的视角,“ZF部门”与“学校”之间现实中是外行与内行的关系。高考改革引发的权力转移虽然是缓慢和渐进的,但却是实质性的,这是实现高校“外部去行政化”的必要步骤,也是下一步教育改革的首要前提,意味着高校通过这样的改革逐渐告别外行管内行的尴尬既往,摆脱传统教育管理体制的枷锁,真正迎来教育家办学的崭新局面。从这个意义上讲,扩大高校的自主权,就是扩大学生的选择权,两者并不矛盾,在根本上甚至还是一致的,没有什么学生权利优于高校权力的问题——试问,没有高校的自主权,何来学生的选择权?所有高校一视同仁的自主权越大,学生的选择权就越大。高校按照教育规律行使自主权来办学与育人,自然也最符合学生成长、成材的规律;一旦高校的自主权行使由于脱序而导致滥权、腐败,被学生和社会淘汰只是早晚之事——对于这种异化,ZF也断然不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学生权利的扩大和实现,必须以扩大高校的自主权为前提,它逻辑地内含于高校的自主办学权利中。换言之,假如不以学生权利的扩大和实现为教育核心理念,这样的高校“行而不远”,是不会有前途的。过去,由于ZF部门对高校办学的不当干预,造成了许多问题和困扰,其中一大困扰就是,遮蔽了大学办学质量、人才培养的真实水平。随着高校自主权利的扩大,教育家逐渐成为高校发展的主导者,老师的工作质量和学生的成长水平将成为高校工作的核心任务,高校之间基于办学和人才质量的真实竞争势将真正显露出来。但是,这个过程不会一蹴而就,需要对来自以人为本价值观为基础的教育改革的坚持和深入推进。“学生的选择权”,是一个伪命题,听起来感觉很动人,但实现起来其实是有条件的,那就是真正的教育家没有缺位,并且主导高校各项工作。真正的教育家如何在角色、职能、作用等各方面全方位“上位”?除了持续扩大高校的自主权,实现相对独立的办学主体地位,笔者不知道还有什么其他更靠谱的途径。切实尊重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真正的教育家在独立办学的责任担当和激情工作中展现出雄才大略,什么录取“高考差 100 分的考生”,即便是录用像钱钟书那样的偏才、怪才、奇才,又岂在话下?当然,现实中许多高校已被传统体制“异化”,其与传统体制相匹配的价值观真正改变起来的确需要一个过程。对于ZF任何扩大高校自主权的改革,我们都应乐观其成,并且对此不惜掌声和付出更高期待。至于接下来如何招录学生,如何“内部去行政化”,那就是高校自己的内部事务了,岂能也指望ZF“顶层设计”?既然高考改革迈出了扩大高校自主权的步伐,社会和公众亦当如ZF那样,对于我们教育家的价值观,对于他们育人、办学和改革的专业操守、专业能力抱以充分的信任与敬意,相信他们必能秉承当前改革所渗透的价值观,使高校的内部运作真正按照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去推进。 读完以上文字,我觉得熊丙奇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南方教育时报》“认定” 熊丙奇 “系知名教育学者” 的情况下, 南方科技大学教师梧桐竟然还敢与“ 知名教育学者” 熊丙奇“商榷”。这说明 “ 知名教育学者” 熊丙奇在学术理论方面还有很大的差距。熊丙奇够不够“学者”水平值得“商榷”。 熊丙奇够不够“教育学者”水平值得“商榷”。熊丙奇够不够“知名教育学者”水平值得“商榷”。 我愿意看到更多有真才实学的专家学者积极主动与所谓的 “ 知名教育学者” 熊丙奇“商榷”。 以上内容约 3500 字 收集整理:黑龙江省大庆市退休老汉 商江 E-mail:dqddsj@163.com 本人没有全日制大学文凭,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是著名专家学者。学识水平和艺术造诣有限,不当之处望业内专家教授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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