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一年多以后,尽管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覆盖区域的药品均价,但因为招标采购不够规范而导致的药品价格偏高、药品供应配送不及时等问题仍然突出。此次《意见》从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的搭建、采购计划的编制、药品价格的调查以及相关费用的支出安排等方面对基本药物的采购体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将有效规范采购流程、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进而最终降低居民药费负担。
《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创新措施,主要包括:1、明确采购责任主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主体负责基本药物采购,与**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与药品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2、坚持量价挂钩,通过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数量(暂无法确定数量的采用单一货源承诺方式),实现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付款时间。充分发挥批量采购的优势;3、质量优先,价格合理;4、严格诚信记录和信息公开制度,对违反合同、出现质量不达标、不按时供货等违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实行严格的市场清退制度,逾期不改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全国任何药品招标采购。
总体看法:《意见》出台的目的,是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降低价格,保证质量,保障供应。对医药行业而言,政策希望达到建立良性竞争机制,促进医药行业的整合,使资源合理配置。对流通环节,实现压缩不合理费用,降低药品价格。我们认为,从政策内容来看,独家品种生产企业仍然比普通药品生产企业更能获得定价权。而普药的龙头公司,在质量上具有优势,也容易扩大生产份额。由于生产企业决定配送权,因此流通企业的利润空间受到一定影响。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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