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业板推行注册制后,上市条件相对宽松,上市企业所面对的不确定性更高,相较于之前对于投资者的投资水平有更高的要求,对于新增个人投资者提高了准入门槛,在交易制度中也有较多的创新举措。前篇已讲述了创业板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等相关问题,本篇将探讨关于创业板注册制的交易规则。 No.1 投资者适当性 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强化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交所于2020年4月27日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情况如下:(一)增设创业板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等1.明确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应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但针对存量投资者,交易时长未做限制要求。同时,删除原规则中2日、5日冷静期要求。2.明确会员要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门槛条件进行核查。3.明确普通投资者首次参与创业板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即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普通投资者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交易,需重新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对比主板及中小板对于个人投资者并无特殊准入要求,之前创业板对于交易经验不满两年的个人投资者会进行特别风险揭示并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匹配有所要求。此次创业板注册制对于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的特别设置,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相关交易经验不足的投资者的保护,变相鼓励未满足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投资。(二)衔接上位法适当性管理要求1.增加会员应当了解投资者相关信息,评估其风险认知及承受能力,并将评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投资者。且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投资者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2.对于不配合适当性管理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增加会员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要求。近年来,《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上位法律法规先后发布,对适当性提出了细致明确的要求,包括投资者风险评估、适当性匹配、特定情况下会员应拒绝提供服务等,因此创业板适当性制度需要跟进完善,进一步衔接上位要求。(三)明确创业板适当性管理的适用范围1、明确股票、存托凭证的申购、交易适用创业板适当性管理。2、将相关可转债转股、可交债换股纳入创业板适当性管理要求范围。(四)梳理整合相关规则,完善制度体系简化现有规则体系,将《业务指引》和相关《通知》中,有关动态跟踪评估投资者、持续进行风险提示等内容纳入《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和相关《通知》予以废止。(五)调整已不再适用的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等内容1.新近发布的《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有了新的更有针对性的要求,原《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已不再适用,予以删除。2.删除会员受理投诉纠纷、本所监督检查、会员监管具体措施相关表述,《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已有相关条款进行明确。(六)修订《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并作为规则附件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创业板相关风险,要求会员充分揭示以下内容:1、创业板上市公司定位及特点;2、特殊的发行机制;3、交易机制及退市安排;4、可能存在的未盈利情形、协议控制架构及表决权差异安排;5、红筹企业与境内注册上市企业在信息披露;6、分红派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 No.2 创业板注册制交易规则 基于创业板市场基础和投资者特征,深交所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规定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盘后定价交易、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两融标的范围和转融通机制等交易制度安排,进一步提高市场定价效率,强化市场风险防控,完善多空平衡机制,推进创业板交易机制改革创新。(一)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内容:1.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 30%、60%两档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2.新股不设涨跌幅天数,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目的:提高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价格发现效率。(二)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内容: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放宽为20%。目的:根据创业板股票涨跌幅度变化,调整交易信息披露指标和阈值。(三)实施盘后交易定价内容:在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当日收盘价对盘后定价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目的:满足投资者按照收盘价成交的交易需求。(四)优化两融交易机制内容: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上市股票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两融标的。目的:为提高市场定价效率,改变“单边市”问题。(五)新增股票特殊标识内容:对未盈利、存在表决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企业新增特殊标识。目的:提示投资者防范新股价格波动风险,对上市初期新股进行标识。(六)增加连续竞价期间“价格笼子”内容: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和持续过度炒作,规定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 98%。目的: 强化对拉抬打压等异常交易行为的防控,防范股票出现。(七)设置单笔最高申报数量上限内容:设置单笔申报数量上限,即限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5万股。同时,保留现行创业板每笔最低申报数量为100股的制度安排,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目的:减少拉抬打压和大额封涨跌停等异常交易行为、抑制股票短期炒作。(八)调整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内容:当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7%调整为涨跌幅±15%、价格振幅由15%调整为30%、换手率指标由20%调整为30%、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调整为±30%。目的:取消其他异动指标、增加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由上述创业板注册制交易规则,我们可以看出创业板注册制的基本思路一是坚定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总方向,借鉴科创板的改革经验,完善、创新、发展创业板交易制度,从而增强市场功能,提升市场效率。二是是坚持增量改革与存量优化相结合,充分考虑现有市场基础和投资者特征,注重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平衡性,避免对现有存量市场产生影响,确保总体交易平稳,防控系统风险。这在“创业板的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中存量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经验未做限制要求”也有所体现。三是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创业板的改革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存量市场改革经验,为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奠定基础。总的来说,深交所对于创业板注册制的交易规则规定,有利于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保障市场平稳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No.3 创业板注册制与科创板交易规则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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