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gq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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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分层管理策略研究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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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q5910 发表于 2011-1-17 21:05:06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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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契约可以分为有形契约与无形契约两个层次,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分为强制性契约责任、心理契约责任与超契约责任。强制性有形契约责任重在管理,防止企业承担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不适当的责任;心理契约责任重在引导,引导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形成适当的预期;超契约责任管理重在均衡优化,应该按照边际分析以及价值最大化的原则实现边际均衡。  关键词:契约,利益相关者,分层管理,均衡优化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对象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企业利益相关者关系的紧密程度,是企业考虑责任履行优先次序的重要标准(邓汉慧、赵曼,2007)。很显然,企业并非首先履行最核心利益相关者的责任,然后履行非核心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比如,不管是核心利益相关者还是非核心利益相关者,企业都应该重视法律责任的管理与履行,不履行法律责任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而有时候履行法律责任又会导致企业承受过重的负担,因此企业社会责任需要系统的管理体系。本文以契约的分层研究为基础,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层级体系,并依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层次,分别探讨各自的履行与管理策略。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层级体系
企业社会责任的层级体系分类是以契约的分层为基础的,契约分为有形契约与无形契约两个层次,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分成强制性契约责任、心理契约责任与超契约责任。
  (一)契约的分层

    契约理论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包括有形契约(也称强制性契约)与无形契约(也称心理契约)(如图-1)。有形契约是指通过合同条款等形式确定的明确的契约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契约,契约双方必须遵守各自的责任义务,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无形契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心理默认的契约。不履行无形契约虽然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会使契约的另一方面感到不满,有时会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会破坏不履行契约一方的形象与信誉(曹威麟、朱仁发、郭江平,2007)。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层级体系
    与契约的两种分类相对应,企业社会责任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强制性契约责任、心理契约责任与超契约责任(如图-2)。所谓强制性社会责任是指有形契约规定的企业必须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的法定责任,企业如果不履行相应的责任,就可能会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等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强制性社会责任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是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与道德底线,是不纳入企业社会责任均衡考量范畴的责任体系。所谓企业的心理契约责任是指企业对企业利益相关者应该承担的,由无形的双方心理共同默认的契约所规定的责任,不履行无形契约责任虽然不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但是会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有时候这种破坏力甚至比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更严重。心理契约责任是企业应该履行的道德责任,企业可以也应该进行相应的心理预期引导与管理,防止过分扩大企业的心理契约责任。所谓企业的超契约责任是指企业对利益相关者自觉承担的,超出强制性契约及心理契约范围的责任,不履行超契约责任不会受到法律、法规等国家强制力的制裁,也不会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但是,积极履行超契约责任可能会得到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大众的广泛好评,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超契约责任是企业自觉履行的高尚责任,企业可以有选择性的履行,并根据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原则与企业价值均衡分析的方法,确定超契约责任的对象分配与责任均衡。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分层管理策略
企业社会责任三个层次有不同的履行与管理策略。强制性有形契约责任重在管理,防止企业承担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不适当的责任;心理契约责任重在引导,引导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形成适当的预期;超契约责任管理重在均衡优化,应该按照边际分析以及价值最大化的原则实现边际均衡。
  (一)强制性有形契约责任的管理
    强制性有形契约责任是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强制力制约的,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因此,企业在不破产的前提下,必须履行所有的强制性有形契约责任,没有抉择的余地,不存在均衡分析。而在企业破产、清算或托管的前提下,企业履行强制性有形契约责任的顺序是也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按照均衡分析的方法进行优化。企业在对强制性有形契约责任的管理方面唯一能做的就是防患于未然,加强对强制性有形契约的管理,通过契约的严格程序化管理防止员工错签或误签契约以增加企业的强制性契约责任,还要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企业的管理机制防止企业的内部实际控制人的道德风险,乱签契约损害企业的法人利益。
  (二)无形性心理契约责任的管理
    无形性心理契约责任是指受道德、习俗等力量约束,企业应该履行的责任。如果不履行无形性心理契约责任,企业一般不会受到法律、法规等同家强制力的制裁与约束,但是会导致对方不满,甚至会导致社会舆论以及传媒的批评,导致公司形象与声誉受损。因此,企业应该存在着这样的均衡决策困惑:要么履行无形性心理契约责任,提升公司形象与声誉,同时承担履行心理契约责任的成本;要么不履行无形性心理契约责任,不用承担履约成本,但同时准备接受公司形象与声誉的破坏,并接受由此带来的损失。按照边际分析的原则与方法,企业不可能完全履行所有的无形性心理契约责任,也不可能完全不履行无形性心理契约责任,确定企业履行无形性心理契约责任的边界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即MR=MC。在这里,无形性心理契约责任履行的成本很明显,就是企业为履行该项责任所付出的有形成本;而边际收益却相对比较模糊,而且相当大的一部分收益是来自于未来一段时期,有时甚至是比较长的一段时期,可能还与企业及其高层经营决策者的价值观紧密相关,这时就需要有综合性的考量。
  因为履行无形性心理契约的收益以及边际收益可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持续存在(李原、郭德俊,2006),而履行无形性契约的成本则显而易见,因此,可以知道基于企业价值最大化分析的边际原则,企业履行无形性心理契约责任的边界更接近于完全履行,而不是处于完全履行与完全不履行之间。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无形性心理契约责任的履行应该包括两大部分:对于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心理契约责任,企业应该切实履行,以保证核心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长期友好互动合作;对于一般利益相关者的心理契约责任,企业可能没有精力也没必要(履约成本太高,而相对的收益较小)对每一位利益相关者针对性履约(陈宏辉,2004),但是对于每一类利益相关者的整体的心理预期走向以及心理契约发展方向应该有整体的把握,并履行相应的心理契约责任。
  当然,这里讨论的是已经达成的心理契约责任的履行问题,而对于心理契约责任,企业更需要做的是防患于未然,在履约之前进行相应的心理预期管理与引导,防止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核心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形成过高的心理预期,防止企业承担过高的心理契约责任。针对核心利益相关者,企业应该一个个把关,切实加强与核心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与交流,防止片面宣传导致的核心利益相关者片面的理解,引导预期,达成与企业收益、价值以及能力相一致的心理契约。对于核心利益相关者,合适的心理契约本身是企业切实履约的基础与前提条件,否则过高的心理契约本身就很容易导致企业的两难境地:履约成本太高,与企业的收益与能力不相匹配;不履约,又会带来严重的形象与声誉损失,导致未来的损失太大。针对一般利益相关者,企业要切实把握每一类利益相关者的心理预期走向,引导各类利益相关者与企业达成相对一致的心理契约,使得企业最终能和谐履约。
  (三)超契约责任的管理与均衡优化
    超契约责任是超出利益相关者心里预期与心理契约要求的企业完全自愿履行的社会责任,属于企业能完全把控与抉择的社会责任范畴。不履行超契约责任,企业既不会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制裁,也不会招致道德、舆论以及习俗的谴责,甚至也不会导致利益相关者的不满。但是履行超契约责任,会带来利益相关者的满意,会使利益相关者更乐意于与企业合作,提升合作质量,降低合作成本。同时,会提升企业的声誉与形象,使得企业选择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核心利益相关者的余地增大(陈宏辉、贾生华,2005),有利于未来合作质量的提升与合作成本的下降。当然,履行超契约责任本身会给企业增加履约成本。超契约责任均衡分析的主要任务就是研究在企业资源有限性的约束前提下,如何确定对每一位或每一类利益相关者履行超契约责任的边界,以取得基于价值最大化(包括经济价值与社会效益价值)的均衡。
  基于以上的分析,企业超契约责任的均衡分析应该包括两个问题:企业超契约责任总量的边界均衡;企业超契约责任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分配均衡,也就是企业应该如何针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履行适量的超契约责任,以实现公司经济价值与社会效益价值的最大化均衡。

  企业超契约责任总量的边界均衡可以运用边际分析的基本原则来研究。与生产者的特性相似(见图-3),随着企业履行超契约责任的数量增加,履行超契约责任的收益一开始是缓慢增长,然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较快增长,再到缓慢增长,最后是停止增长甚至出现负增长。企业履行超契约责任的成本开始是缓慢上升,然后是逐步较快增长。也就是说,随着履行超契约责任总量的增加,企业履行超契约责任的边际收益先是缓慢上升,然后下降,直至为零甚至负数,而相应的边际成本却是先缓慢下降,然后上升。当边际收益MR等于边际成本MC时,企业超契约责任的总量最优,企业价值最大,此时企业履行超契约社会责任的总量达到最优,为Q*。当Q>Q*时,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企业减少超契约责任履行的总量导致的成本减少量(即边际成本量)大于由此导致的收益减少量(即边际收益),也就是说企业减少超契约社会责任履行总量可以增加企业价值(包括经济价值以及社会效益价值)。当Q<Q*时,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企业增加超契约责任履行的总量导致的成本增加量(即边际成本量)小于由此导致的收益增加量(即边际收益),也就是说企业增加超契约社会责任履行总量可以增加企业价值(包括经济价值以及社会效益价值)。只有当Q=Q*时,无论增加超契约社会责任的履行量还是减少超契约社会责任的履行量,都不能增加企业的价值,也就是说,只有当Q=Q*时,企业超契约社会责任履行的量才是最优数量,能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企业超契约责任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分配均衡问题与生产者理论中的在资源一定的有限性约束前提下,实现产量的最大化问题类似。企业超契约责任的分配问题也就是如何在资源一定的前提下,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按照上文的分析,企业超契约责任的分配均衡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在每一位利益相关者身上投入的单位(假设以履行成本的单位货币投入为单位计算)超契约责任所带来的收益相等。如果有一位利益相关者企业履行超契约责任的边际收益与投入成本之比高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比,那说明企业在他身上履行的超契约责任还不够,转移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超契约责任履行量到这位利益相关者能使公司价值增长与提升;反之,如果有一位利益相关者企业履行超契约责任的边际收益与投入成本之比低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比,那说明企业在他身上履行的超契约责任过量,转移部分超契约责任履行量到其他利益相关者能使公司价值增长与提升。只有满足(式1)的均衡条件,企业履行超契约社会责任的量分配才达到了优化均衡,无论如何转移超契约责任履行量都不会导致企业的价值提升。

   

  企业履行超契约责任固然要把核心利益相关者的超契约责任放在比较重要的位置,但同时对于一般利益相关者的超契约责任,尤其是一些关乎一般利益相关者的重要的切身利益的超契约责任,企业也要重点关注。比如,对各种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捐款、捐物的援助,对贫困山区小孩受教育的扶持等等,虽然这些超契约责任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狭义的MR=0,但是,履行这些超契约责任具有较大的正的经济外部性,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从社会收益的角度衡量MR>0。因此,企业履行慈善性社会责任(针对普通社会大众的超契约责任)的最优量Q*,仍然是使得MR=MC的条件成立的量,只不过这里的MR应该是基于社会效应考量的广义的MR而不是狭义的经济收益的MR。
    三、结论
    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需要进行分层管理,以强制性有形契约为基础的有形契约责任重在对有形契约流程上的管理,防止契约的误签和错签。以心理契约为基础的心理契约责任,除了应该加强履约管理,更重要的是要引导利益相关者的心理预期,尤其要防止核心利益相关者不适当的心理预期的产生。超契约责任的履行需要运用边际分析的方法,按照价值最大化的总量均衡以及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均衡进行管理。责任履行的成本函数以及收益函数有待后续研究,以实现企业利益相关者责任的精细化管理。
    [作者简介)扬成名(1974-),男,安徽安庆人,江西师范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企业社会责任。



作者:杨成名 来源:《改革与战略》201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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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 管理策略 策略研究 边际成本MC 企业 研究 责任 社会 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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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dan1230 发表于 2011-3-15 10: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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