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使一个社会的风气好,要使一个ZF对社会的治理措施得到普罗大众发自内心的认同,首要的前提是:治社会必先治官府,治民众必先治官吏。看看这些年来,那些出事落马的腐败贪官,跟一般老百姓比,哪个不是“许三多”,钱多房多女人多,而现在仍然在位的官吏们,又有多少不是钱多房多女人多的?只不过没出事就不暴露罢了,用一句网络流行语概括一点不为过:如果全部杀完,肯定有冤枉的,但隔一个杀一个,就肯定有太多漏网了。社会风气不正,首先是官府官风不正衍生泛滥出来的,可以这么说,是什么样的官风,就是什么样的社会风气。谁敢说在东莞这些公共场所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在一些官吏的私人场所以腐化生活为追求的淫乱就绝对不存在?为什么不能建立起一套公民监督问责的法律机制,对ZF和官员监督起来,并且对公职人员的错过有权提起法律问责?如果有这么一套法律机制,官员中有****行为,有道德败坏行为,就会被无处不在的大众的眼睛发现,并受到公民提起的法律问责,如果社会出现了泛黄的****现象,公民就有权向主管官员提起法律问责,试问,这种社会风气败坏的现象还会出现并且存在吗?如果社会出现了道德败坏的现象,那不是社会的坏,而是官府先坏掉了,如果社会出现践踏道德底线的事情,不是民众的坏,而是官员先坏掉了。腐烂,从原点开始向外漫延,官府与官吏,就是这个社会和民众行为总和的原点和核心。 也许有官员会说,现在也有监督举报机制,你发现哪个官员有问题,可以去举报。如果这样想就错了,公民的举报权利与有权问责的法律权利其地位是天壤之别的,其效果也是天地之差的,举报的效果可能是没有下问,更有可能是被打击报复,而被举报的人不但没事还可能反而更强了更肆无忌惮了;问责则不然,公民直接拿着事实到法院进行司法诉讼,问责责任人,法院直接受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对事实存疑的,可让检察机关侦查质证,举报对的依法判决,举报错的,举报人也甘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公民中监督与问责二种制度体现的差别就是:监督制度,撬动功效的作用力是唯上的,只在一处发力的,可控可变弹性的;而问责制度,撬动功效的作用力则是唯下的,天下角落无处不在的,不可扭曲不可变不能弹性控制的。 二 O 一四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