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证与托收结合的支付方式中,我们通常使用先采用光票信用证,而后是跟单托收。为什么不能先采用托收,而后再使用跟单信用证那。
我个人的认为是认为先采用信用证,是对卖方有利,因其在可以确保银行为第一付款人,而少部分尾款可直接由托收,而如果采用先托收,则可能对卖方极大风险,因卖方不能保证是否可以收回货款,其主动权完全在于买房的信用。。。。。不知道这种理解是否正确,麻烦各位解答一下谢谢啦。。。。。。
楼主: 似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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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 疑问,麻烦大家解答一下,谢谢啦 |
硕士生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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