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农吃小农”逻辑的形成与延续
仝志辉 楼栋
在《合作社法》出台后登记注册的合作社中,大户领办型仍占主体,大部分合作社也还是不规范。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为什么大多数组建的合作社还是大户领办、合作性质少、运作不规范、发展不健康呢?对部门和资本下乡背景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主体进行细致的力量对比和利益分析,我们可以揭示合作社发展的内在逻辑及延续性,也给这个问题作出了一个新的解释。
“大农吃小农”的逻辑形成
在优势资源拥有者即**部门、资本和大农的共同利益驱使下,大农联合小农的大户领办型合作社成为合作社发展的主体力量。大农联合小农组建合作社其最初目的是套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相关优惠政策,自然不会真正完善合作社内部的民主管理和合作制度。小农无法分享合作收益,其对交易成本的节约也只会止于汇集社员的购销需求。在这样的合作社里,执行的是“大农吃小农”的逻辑。几个大户联合起来,其实质就是个合伙制企业(亦可以称为“合作社里的合作社”),许多情况下他们只是充当了一个中间商的角色,进行倒买倒卖。高价卖出农产品和低价买进生产资料、技术的对象都是部门和资本;另一方面,低价买进农产品和高价卖出生产资料、技术的对象是小农,因为小农没有退出同大户这一中间商的市场关系选择(要不就是接受直接同部门和资本打交道的更高的市场交易成本和价格),只能接受大户的盘剥。
“大农吃小农”的逻辑延续
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农吃小农”的发展逻辑并没有因为《合作社法》的实施而消除或逐步减弱,反而大有在合作社兴办中继续发挥作用的态势,其外在表现便是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大多数组建的合作社还是大户领办、合作性质少、运作不规范、发展不健康。
虽然**乐于见到真正的、规范的合作社,但是由于扶持资金有限,扶持大农建立大户领办型合作社比建立普惠制的扶持机制或建立一个更严密的遴选机制,其行政成本要低很多。此外,这类型合作社更便于树立典型,体现政绩。另一方面,合作社的广泛发展对**部门的长远营利目标是有威胁的。因此,部门乐于帮助大农建立并包装不规范的合作社以套取财政扶持,但是并不帮助合作社发展其谈判能力。
另外,对于资本而言,合作社的广泛发展也对其长远营利目标构成威胁。因此,他们仅仅同合作社发展合同购销关系,并不会去发展同农户一体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摘自《中国合作经济》(京),2010.4.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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