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代表人其实是上市后备企业和证监会之间的中介,相当于这家企业的代表,向证监会作担保推荐企业上市。 2014年1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了保代资格的行政准入。
保荐制与注册制,是两个并行不悖的概念。
注册制是相对核准制及审批制而言的,主要是监管部门在新股发行方面权限的差异。
审批制是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行使实质性审批职能,证券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进行技术指导。所谓审批,就是如果不批,你也没处说理,因为审批制本身赋予了监管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中国大陆在2000年前的新股发行制度就是审批制。1993年4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审批制的正式确立。在审批制下,股票发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供求的具体情况,在宏观上制定一个当年股票发行总规模(额度或指标),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给计委,计委再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需要进一步将总额度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家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在各自的发行规模内推荐预选企业,证券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时,只要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即可申请上市。但是发行人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也就是我国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最大差异,就在于取消了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如果监管部门不准予发行人发行,(理论上)必须具体说明其原因,说明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哪条规定。
核准制在中国大陆走过了“通道制”与“保荐制”两个阶段。但其实就法律层面而言,通道制也是保荐制的一种。中国证券业协会对“通道制”的具体解释是:每家证券公司一次只能推荐一定数量的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由证券公司将拟推荐企业逐一排队,按序推荐。所推荐企业每核准一家才能再报一家,即“过会一家,递增一家”,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拥有的通道数量最多8条,最少2条。2003年开始的的保荐制,与“通道制”最大的区别,保荐制增加了由保荐人承担发行上市过程中连带责任的内容。保荐人的保荐责任期包括发行上市全过程,以及上市后的一段时期(比如两个会计年度)。
注册制是指监管部门公布股票发行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股票。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监管机构申报。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合规性的形式审查,而将发行公司的质量留给证券中介机构来判断合决定。就中国现实而言,核准制与注册制最大的区别在于发行无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只需在其处注册或备案即可。
而保荐制,其实可以简单理解为“推荐人”,是指在发行新股的过程中,需要由保荐人对新发行的股票进行推荐。保荐制中,保荐人的保荐函本身是发行中的一项条件,但与监管部门的权限大小并没有直接关系。注册制下可以加入要求有保荐人的保荐函这一条件,如香港创业板,也可以不要求,如美国纽交所。
从中国大陆证券法山寨香港的传统来看,我觉得未来施行有保荐要求的注册制可能性很大。但施行的注册制可能是变相的核准制,如把发行需取得的批文改为需取得备案。证监会仍可通过备案来施行窗口指导(就是宏观调控)。受影响最大的是不用再开发行审核委员会了,具体而言就是发审委委员。这事儿就不能说太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