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马甲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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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knownay 发表于 2011-3-14 11:26:10
论坛是网友交流知识、共享资料的一个平台,而非宣泄情绪的场所,希望大家今后能友好交流、文明发帖,共同维护良好的学术氛围,因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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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meerouge + 1 + 1 支持超版!马甲那家伙无理取闹,该扣他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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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

12
酱油哥哥 发表于 2011-3-14 12:35:35
马甲1号 发表于 2011-3-14 11:23
酱油哥哥 发表于 2011-3-14 11:14
这个属于道德范畴,你没听出来?人家超版都说了不雅了,不惩罚不代表他认为可以接受。你怎么连这点逻辑都不懂啊?

现在的人到底是理解能力有问题?还是习惯了肆意引申啊?
关键问题在于”不惩罚“。我宁可超级版主在道德上认同这种行为但给予一定的惩罚,也不希望超版在道德上不认同这种行为但不惩罚该网友。论坛需要一定的反馈机制,你懂吗?

再说,你的理解也有问题,你在“接受”这个词的意思是转牛角尖。“接受”一词对于本人的意思是,超版认可如下观点:既在论坛上说别人无知的行为不构成对别人的人身攻击,因此当事人可以免于受罚。
那我建议你先去了解下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在道德上被认同但是被法律所处罚的行为是有的,但是不是常态。而在道德上不被接受却不被法律所惩罚的行为则是常态。

论坛里用语不文明是一种常态,由于很难界定不文明程度而常常不被惩罚。这就好比我认为hhj说茅于轼“可笑”是不文明的一样,我个人的这种观点并非被每个人所赞同。

“可笑”“无知”这类词语本身不是什么不文明的词语,只能倡导不用、少用,而不适宜禁止。

事实上,一个动不动就说人家“可笑”“无知”的人,相信也不会得到多少人的认同,此即道德上的惩罚。


另:与其说我是在钻牛角尖,不如说你在泄私愤。如果说别人破坏了你的名声,你宽宏大量不在法律上进行追究,然后我评论说你“接受”了别人对你名声的破坏,你能“接受”的了这样的理解么?
论坛专业打酱油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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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甲1号 发表于 2011-3-14 14:32:18
酱油哥哥 发表于 2011-3-14 12:35
那我建议你先去了解下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在道德上被认同但是被法律所处罚的行为是有的,但是不是常态。而在道德上不被接受却不被法律所惩罚的行为则是常态。

论坛里用语不文明是一种常态,由于很难界定不文明程度而常常不被惩罚。这就好比我认为hhj说茅于轼“可笑”是不文明的一样,我个人的这种观点并非被每个人所赞同。

“可笑”“无知”这类词语本身不是什么不文明的词语,只能倡导不用、少用,而不适宜禁止。

事实上,一个动不动就说人家“可笑”“无知”的人,相信也不会得到多少人的认同,此即道德上的惩罚。


另:与其说我是在钻牛角尖,不如说你在泄私愤。如果说别人破坏了你的名声,你宽宏大量不在法律上进行追究,然后我评论说你“接受”了别人对你名声的破坏,你能“接受”的了这样的理解么?
认为茅于轼“可笑”与认为某网友“无知”,你觉得是一回事吗?一个是遥不可及的公众人物;一个是论坛上的网友。这两件事怎能混为一谈呢?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用词是否文明,而是在于是针对哪些人。对于公众人物,他们既然敢于在公众露面,就不会介意别人称他们“可笑”;但是对于论坛网友,你怎么知道他介意还是不介意啊?

所以,我的看法很简单:凡是对事不对人的帖子,不管有多么难听,都不算是人身攻击;凡是对人不对事、对网友妄加评论的帖子,都可以作为人身攻击。你要知道,人身攻击未必要用脏话,比如“圆润离开”这种。

再说我有什么私愤?我只不过路见不平而已。如果别人破坏我的名声,即使我宽宏大量不追究,也必然加上一个事不过三,否则必究的声明,这样你的评论就站不住脚了。每个人行事风格不同,比如我喜欢搞威慑。没有威慑的宽宏大量,别人会认为你软弱。
归欤!归欤!吾党之小子狂简,斐然成章,不知所以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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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11-3-14 14:49:07
8# 马甲1号
Sunknownay 发表于 2011-3-14 10:53
贵网友,您好!
经核实,网友黑脸包公的发言不能达到精彩回复的标准,caiwh版主的加分不合理,因而取消奖励;同时,该网友该网友的发言,确实不雅,但还未构成人身攻击,因而不予处罚。

好的,立帖为证,以后本人可以肆无忌惮地说别人无知,而免受处罚。这是超版认为可以接受的。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站务与外事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1051711&page=1&from^^uid=1123236

这样处理已经很公正,……适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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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甲1号 + 1 这是和你无关,不要做滥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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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酱油哥哥 发表于 2011-3-14 14:52:36
马甲1号 发表于 2011-3-14 14:32
酱油哥哥 发表于 2011-3-14 12:35
那我建议你先去了解下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在道德上被认同但是被法律所处罚的行为是有的,但是不是常态。而在道德上不被接受却不被法律所惩罚的行为则是常态。

论坛里用语不文明是一种常态,由于很难界定不文明程度而常常不被惩罚。这就好比我认为hhj说茅于轼“可笑”是不文明的一样,我个人的这种观点并非被每个人所赞同。

“可笑”“无知”这类词语本身不是什么不文明的词语,只能倡导不用、少用,而不适宜禁止。

事实上,一个动不动就说人家“可笑”“无知”的人,相信也不会得到多少人的认同,此即道德上的惩罚。


另:与其说我是在钻牛角尖,不如说你在泄私愤。如果说别人破坏了你的名声,你宽宏大量不在法律上进行追究,然后我评论说你“接受”了别人对你名声的破坏,你能“接受”的了这样的理解么?
认为茅于轼“可笑”与认为某网友“无知”,你觉得是一回事吗?一个是遥不可及的公众人物;一个是论坛上的网友。这两件事怎能混为一谈呢?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用词是否文明,而是在于是针对哪些人。对于公众人物,他们既然敢于在公众露面,就不会介意别人称他们“可笑”;但是对于论坛网友,你怎么知道他介意还是不介意啊?

所以,我的看法很简单:凡是对事不对人的帖子,不管有多么难听,都不算是人身攻击;凡是对人不对事、对网友妄加评论的帖子,都可以作为人身攻击。你要知道,人身攻击未必要用脏话,比如“圆润离开”这种。

再说我有什么私愤?我只不过路见不平而已。如果别人破坏我的名声,即使我宽宏大量不追究,也必然加上一个事不过三,否则必究的声明,这样你的评论就站不住脚了。每个人行事风格不同,比如我喜欢搞威慑。没有威慑的宽宏大量,别人会认为你软弱。
这个我又不得不说了,对事不对人与对人不对事你还真没办法区分,这完全是主观上的。如果论坛版主以主观立论,危害恐怕更大。

至于“事不过三,否则必究”的声明,也类似于论坛对于灌水的声明。有些东西按照规则,你可以惩罚,也可以不惩罚。但是比如说某人发帖总是“无知”啊之类,就可以建立规则来约束了,这就是所谓的事不过三。

“无知”和“可笑”是不是一类词语,恐怕个人理解不一。我虽然相当厌恶此类词语,但是从未想过要在规则上去限制他们。

以公众人物来作为理由就显得“可笑”了。若如此,论坛算不算公开场合?你敢在这里露面,就不会介意别人称你为“无知”吧?说到底还是个人理解的问题。

再至于什么路见不平,我就更觉“可笑”了。因为按照如此逻辑,我现在正是如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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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专业打酱油人士

16
马甲1号 发表于 2011-3-14 15:02:15
酱油哥哥 发表于 2011-3-14 14:52

公众人物来作为理由就显得“可笑”了。若如此,论坛算不算公开场合?你敢在这里露面,就不会介意别人称你为“无知”吧?说到底还是个人理解的问题。


再至于什么路见不平,我就更觉“可笑”了。因为按照如此逻辑,我现在正是如此啊。
公众人物用的是实名,和用id号的论坛网友不同。敢在论坛露面并不代表这些人敢于公布实名,也不代表这些人足够宽宏大量。这两者没有必然联系。比如鄙人就是锱铢必较有仇必报。当然,论坛也有少数大师是实名注册的,这是例外。

既然如此,废话也不必多说了。你是“打酱油的“,我是”马甲“,也是来打酱油的,我们应该是同一类人。
归欤!归欤!吾党之小子狂简,斐然成章,不知所以裁之。

17
酱油哥哥 发表于 2011-3-14 15:12:16
马甲1号 发表于 2011-3-14 15:02
酱油哥哥 发表于 2011-3-14 14:52

公众人物来作为理由就显得“可笑”了。若如此,论坛算不算公开场合?你敢在这里露面,就不会介意别人称你为“无知”吧?说到底还是个人理解的问题。


再至于什么路见不平,我就更觉“可笑”了。因为按照如此逻辑,我现在正是如此啊。
公众人物用的是实名,和用id号的论坛网友不同。敢在论坛露面并不代表这些人敢于公布实名,也不代表这些人足够宽宏大量。这两者没有必然联系。比如鄙人就是锱铢必较有仇必报。当然,论坛也有少数大师是实名注册的,这是例外。

既然如此,废话也不必多说了。你是“打酱油的“,我是”马甲“,也是来打酱油的,我们应该是同一类人。
这明显体现了你的言论自由之思想具有典型的两面性啊,公众人物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但这不代表他就应该接受更多的批评。两者没有必然联系。
论坛专业打酱油人士

18
马甲1号 发表于 2011-3-14 15:21:16
酱油哥哥 发表于 2011-3-14 15:12
这明显体现了你的言论自由之思想具有典型的两面性啊,公众人物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但这不代表他就应该接受更多的批评。两者没有必然联系。
公众人物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这些责任其中之一就是尽量接受来自公众的合理的批评,以使自己更好地为公众服务。这在逻辑上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这里的批评是指合理化建议,而不是”可笑“、“无知”之类的诽谤。
归欤!归欤!吾党之小子狂简,斐然成章,不知所以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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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油哥哥 发表于 2011-3-14 15:34:55
马甲1号 发表于 2011-3-14 15:21
酱油哥哥 发表于 2011-3-14 15:12
这明显体现了你的言论自由之思想具有典型的两面性啊,公众人物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但这不代表他就应该接受更多的批评。两者没有必然联系。
公众人物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这些责任其中之一就是尽量接受来自公众的合理的批评,以使自己更好地为公众服务。这在逻辑上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这里的批评是指合理化建议,而不是”可笑“、“无知”之类的诽谤。
你这里,“可笑”怎么又变成诽谤了?前面你可不是这样说的。
论坛专业打酱油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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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甲1号 发表于 2011-3-14 16:36:49
酱油哥哥 发表于 2011-3-14 15:34
你这里,“可笑”怎么又变成诽谤了?前面你可不是这样说的。
我一直认为,说一个人“可笑”、“无知”是诽谤。判断标准:在讨论问题的场合下,一切针对讨论参与者而偏离主题的言论都是诽谤。我的观点是一致的,不知是不是你的理解问题。
归欤!归欤!吾党之小子狂简,斐然成章,不知所以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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