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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怎么实施?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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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fei2134 发表于 2011-3-23 23:13:46
因此这样分析,虽然上述现象存在有其合理性,但从社会角度来看,不同企业之间的相同劳动及相同的劳动成果,毕竟是平等的。相同劳动及相同的劳动成果在分配上的悬殊差距对按劳分配原则是一种冲击,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需要国家通过法律的、行政的各种手段加以调整,例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对高收入者征税,对低收入者给予补贴等等。随着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完善,职工可以自由流动,上述现象的尖锐性将逐步得以缓解,但却不可能完全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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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fei2134 发表于 2011-3-23 23:15:11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参与分配已经越来越普遍,并且也越来越得到人们普遍认同。我认为,知识是作为脑力劳动的成果参与分配的,也是一种按劳分配。我们知道,一般的劳动成果(产品或服务)只能使用一次(或曰一个寿命周期),只能供一人或一个社会群体使用,因而这种劳动成果也就只能一次性地参与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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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fei2134 发表于 2011-3-23 23:16:31
最后分析一个问题,强调按劳动成果分配,是否会造成两极分化、贫富悬殊呢?我们不应忘记,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一直强调,按劳分配实际上仍然体现了资产阶级权利。在共产主义到来之前 ,只能按照某一客观尺度进行分配,这种分配只能是一定程度的合理。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根本的任务是发展经济。按劳动成果分配,有利于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也更能体现经济还不发达或还未充分发达社会的公平。至于因此引起的收入差距,则需要国家来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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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fei2134 发表于 2011-3-23 23:17:16
呵呵,综上所述,我复制,黏贴,加手写,洋洋洒洒几千字,希望可以给LZ一点启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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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loo 发表于 2011-3-23 23:39:27
首先,按照我的理解,马克思关于未来生产关系的预测实际上很模糊,并不比那些空想社会主义高明多少,其原因在于他放弃了他自己在批判资本主义时所用的价值分析的方法。他放弃价值分析的原因在于他认为商品交换是价值存在的前提,而没有认识到劳动的社会性才是价值存在的前提,在全社会内不同所有关系产品的交换和同一所有关系产品的调拨,都使得劳动具有社会属性,在这两种不同的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再生产品都有价值。我认为,如果马克思能够坚持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去研究后续的生产关系,理论将有很大的不同。

       其次,我认为,分配关系在生产关系中是无法独立形成的,它只能由所有关系和劳动关系决定,脱离了一定的所有关系和劳动关系来谈论分配关系,是无法得到正确的结论的。楼上的网友下的定义很好,但问题就在于没有把这个定义放在一定的所有关系和劳动关系中,导致这个定义看起来清晰,实际上有不少的问题。

       第三,我认为只有分配原则才能够解释为什么说分配关系由所有关系和劳动关系决定。分配原则概括的说,就是各价值所有者按照在生产过程中各自投入的价值比例分配剩余价值。无论是公有的价值,还是私有的价值,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后,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都只能按照各自价值的比例进行分配。用分配原则的观点来看按劳分配,才会明白为什么需要扣除一部分作为社会发展所必须,那是因为这部分剩余价值是以公有生产资料价值的分配所得,另一部分才是劳动力价值的分配所得。

       第四,劳动力价值是公有还是私有,在按劳分配的论述中却未作说明。结合《资本论》的整体论述,我认为是马克思没想明白。尽管很多文字可以支持认为劳动力公有,但如果劳动力公有的话,那就可以得出各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必须相等的结论,否则这样的生产力一定还可以提高,那么自然就不存在什么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说法,平均分配是劳动力公有时分配关系的必然结果,这也正是以前社会主义实践为什么会出现“吃大锅饭”的原因。这里没有任何贬低平均分配的意思,只是说在那种生产力条件下,每个劳动者的劳动力归全社会所公有时,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一定是一样多的。如果劳动力私有,那么我觉得用“按劳分配”这4个字来概括这一分配关系是不完整的,因为它完全没提到全民以公有的生产资料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所得,而只提到了私有的劳动力分配所得。

       总之,我个人一直认为按劳分配的提法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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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理论的新阵地
http://blog.people.com.cn/blog/u/newb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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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1-3-23 23:41:26
龚民 发表于 2011-3-23 07:43
消灭分工、劳动者的自由和流动将使各行业的按劳分配在比较中不断确立和调整。趋于公平!
"消灭分工"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但这再不是人了,而是神."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为了这一造神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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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1-3-24 07: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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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1-3-24 09:22:40
龚民 发表于 2011-3-24 07:52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1-3-23 23:41
龚民 发表于 2011-3-23 07:43
消灭分工、劳动者的自由和流动将使各行业的按劳分配在比较中不断确立和调整。趋于公平!
"消灭分工"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但这再不是人了,而是神."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为了这一造神目的.
请不要走极端,一谈到消灭分工那就是人无所不知无所不能。应是大多不知、大多不能,所以,尽可能多的自由流动去学习、去掌握,现在一个人终身从事一种职业,只有一种技能是不可想象的!
人类寿命呈算术级增长,人类知识呈几何级增长,这已经决定了"人的全面发展"是不可能的,"消灭分工"也是不可能的.说到走极端,乌托邦主张本身就是极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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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11-3-24 10:13:59
15# wufei2134
按劳动成果分配,才能将按劳分配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1059558&page=2&from^^uid=1123236

你的这个说法有一定道理!
问题是:全部劳动成果要在工人、企业(资本家)、和国家——三个层次中进行分配,……如何来做量的界定呢?
所以,进一步的说法应该是:按不同的劳动生产率分配,才能将按劳分配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例如:
1 工人按自己的个体劳动生产率分配——工资;
2 企业(资本家)按集中劳动生产率,与个体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差额分配——利润;
3 国家按联合劳动(股份经济)生产率,与集中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差额分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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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fei2134 + 1 + 1 + 1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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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动力 发表于 2011-3-24 11:17:53
  1. 先定义下吧~按劳分配(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社会主义原则。即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按照各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还没有能够达到产品极大丰富的程度,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还存在着差别,劳动还未成为人们生活第一需要等原因,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
  2.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1059558&page=1&from^^uid=244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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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马克思主义者,那就应当遵循其经济学的常识。因此生产,任何一种生产,都是指在社会中的个人的生产,无论这个个人是奴隶主、封建主,资本家及其官僚分子,还是人的社会的个人。因此分配,任何一种分配,都首先是生产资料的分配,生活资料的分配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
因此,显而易见,一切与此相悖的见解,都是错误的,都不是经济学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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