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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府)审计机关是代表国有资源所有者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它具有国家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其主要类型有以下四种:
(1)立法型模式
立法型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隶属立法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行使审计监督权,一般直接对议会或国会负责,并向议会或国会报告工作。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属于立法型审计机关。立法型审计机关地位高、审计范围广、独立性强、权威性大,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预,因而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国家审计机关设置模式。
(2)司法型模式
司法型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司法部门,一般以审计法院的形式存在,拥有很强的司法权,从而强化了国家审计的功能。司法型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行使司法权力,具有司法地位,因而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3)行政型模式
行政型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部门,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政府赋予的权限,对政府所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对政府负责,保证政府财经政策、法令、计划、预算的正常实施。行政型审计机关依据政府法规开展审计工作,其独立性相对较低。
(4)独立型模式
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之外。这样可以确保国家审计不带政治偏向地、公正地行使审计监督权职能。一般说来,这类审计机关只受法律约束,而不受政府机关的直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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