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面简称《办法》)的所指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支持范围
1.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2.支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合作交流。
3.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4.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机构或载体,开发区、城市等试点示范区域。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
此外,《办法》中还提到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最迟于每年中央预算得到批准后90日内将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指标发文30日内,将专项资金按要求分解下达。专项资金依法设立,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财政部会同有关中央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估,按程序确定是否取消政策或延长实施期限。
《办法》全部内容如下:





中小企业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关于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2021年4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工 业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其 他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我国创造社会财富的主体之一,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此外,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缓解当前的就业压力。
部分素材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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