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图书馆自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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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busini 发表于 2005-2-16 21:34:00

最后一条“其他敏感问题。”,等于前面的几条都没说。。。

不过,从论坛的产权上看,所有者订规定似乎没有什么不妥。。谁所有,谁就有处分权。。

呵呵,在中国,一些事情是只能做不能说的,一些相反;一些是明文规定但是没有作用的,另一些相反,呵呵。

道无常道,是为天道 ---------------------------------------- 欢迎访问天地人大BBS站 http://bbs.ruc.edu.cn/ telnet bbs.ru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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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森林 发表于 2005-2-21 16:01:00

那就应该在那种文章一贴时就要删

要不本人一见贴就想进去JJYY一阵不过我觉得楼主说的还是有道理的

支持!!!!!!!!!!!!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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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guobin 发表于 2005-3-2 16:34:00

窃以为我们应该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多做一些实证分析,少做一些所谓的规范分析与评价。

坚守我们的经济学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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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75tlb 发表于 2005-3-11 19:41:00

这感觉从国情出发,可以理解。

过刚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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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per 发表于 2005-3-13 13:21:00
理解,生存是第一重要的,在这里一定保持好距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13 13:22:3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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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outcri 发表于 2005-3-16 21:19:00
以下是引用逝去的老者在2005-1-25 1:03:09的发言:

什么叫其他敏感问题?有这么一条,就等于没有标准!

这叫做堵截性条款,去看看刑法,法律都是这样的。

27
野猪 发表于 2005-4-14 10:39:00
好的,

28
cemsum 发表于 2005-6-14 21:37:00
可以。
我也许是一个游离于非基本道德准则的几乎所有准则之外的人.....

29
szifeng 发表于 2005-6-19 17:38:00

生存才是第一位的!

支持!

选择了你,选择了孤独与冷酷--江湖门派黑手党

30
jianxiang 发表于 2005-7-10 15:25:00
呵呵!看了一下事件,小富的帖子删的最多!都刷屏了!还是他比较牛!最近挺想他的,天天加分有他在我轻松不少!
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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