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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533988 发表于 2011-4-17 17:50:2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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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筹划 专题 筹划 税务

沙发
573533988 发表于 2011-4-17 17:51:29
企业税收筹划的战略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税收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还是个新事物,尽管目前有关税收筹划的专著已不少见,但整体上系统地对税收筹划的理论和实务的探讨还比较缺乏。本文就是在着眼于当前税收筹划问题的基础上,拓展了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高度,结合企业战略的理论,站在企业战略的角度对企业税收筹划进行分析,对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进行企业战略化定位,研讨企业税收筹划与企业战略的关系,构建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税收筹划模型,对税收筹划进行战略管理和控制,从而指导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避免税收筹划的片面、盲目、短视和随意性。这是本文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之所在。
  二、企业战略下税收筹划的目标定位
  企业税收筹划内嵌于财务管理的范畴,结合企业战略、财务战略的目标,考虑企业税收筹划的自身特点,企业税收筹划的战略目标总结如下:
  (一)减轻税收负担
  这是企业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也是企业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这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指的是相对减轻,即相对地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即使从绝对数额上看,经济主体的当年应纳税款数比上年有所增加,只要其应纳税额与生产经营规模的比率有所降低,税收筹划就是成功的。
  (二)降低涉税风险
  这也是企业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之一。由于涉税风险的存在,企业逐步意识到为避免风险所做的准备是重要且必要的,而这也是税收筹划的一个内容。
  (三)提高自身经济效益
  价值最大化目标是针对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缺陷而提出来的,是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修正与完善。它对企业当期利润进行调整后予以确认,是从企业的整体角度考虑企业的利益取向,使之更好地满足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企业战略角度和财务战略目标来看,企业税收筹划目标也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税收筹划与企业战略关系分析
  企业的战略主要特征是整体性和长期性。企业战略与税收筹划之间是全局性规划与局部性的经营行为、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企业税收筹划与企业战略关系包括以下3种情况:
  (一)企业税收筹划服从于企业战略
  企业进行战略决策时主要考虑的是行业利润率以及行业准入障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税收筹划即使作为事前的预见性行为,都很难左右战略决策。因为企业战略更主要地研究企业如何在竞争中谋求和确立长期的竞争优势问题,所以,企业税收筹划作为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一部分,更多的是服从于企业的全局战略。
  (二)企业税收筹划反作用于企业战略
  企业税收筹划在企业的财务活动中具有较为独特的性质,决定了它有可能反作用于企业战略,当出现如下情况时,企业会调整或者特别制定企业战略。(1)税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打破了行业的竞争格局,当获利能力、现金流量、其他重要财务指标以至于企业价值受到严重影响时,企业为适应税收政策调整带来的变化而必须进行战略调整。(2)在税收政策带有明显的政策导向时,企业在进行战略决策时,必须充分关注这种导向,使企业发展方向尽可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带来的直接利益。
  (三)企业税收筹划帮助企业制定和实施战略
  企业的每一项战略决策都会考虑很多方面的因素,但有时也会遇到若干方案评价结果处于伯仲之间的情况,这时多一个税负评价指标会降低选择方案的难度。一个经营有方管理完善的企业会把企业税收筹划视为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一部分,从内部规范核算,充分利用税法安排的弹性,尽可能享受税法设定的优惠政策,合理运用各种企业税收筹划技术和手段。在大到如行业的进入或者退出、企业和产品定位,小到如材料采购、产品或服务定价,交易方式或者企业事业部设置等战略决策过程中,企业税收筹划都能为制定和实施战略提供帮助。
  四、构建企业战略目标的整体税收筹划模型
  (一)企业整体税收筹划模型构建的思想
  根据以上分析,作为一个系统工程,税收筹划要间接服务于企业的财务战略目标,并要最终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整体目标。作为服务于价值目标的税收筹划,在进行运作的过程中,要全面考虑与企业价值有关的因素,而不仅仅是税收因素,我们要综合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的新理念,将税收筹划纳入企业价值创造的战略层次上。
  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部分,税收筹划应该始终围绕着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最终目标来进行。我们知道,税收筹划与企业的其他管理活动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如果不着眼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整体目标,仅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惟一标准,有可能导致企业价值的降低。这要求在税收筹划中要从企业全局出发,从企业整体价值的战略高度出发,系统规划,通盘考虑。
  (二)模型的构建与说明
  根据前面的分析研究,企业价值最大化是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考虑到经济增加值与企业价值的高度相关性,引入经济增加值作为价值创造的衡量指标,考虑与价值相关的主要税收因素与环节,来建立整体税收筹划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基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税收筹划模型
  为了便于模型的运用,对模型做以下说明:
  首先,要从整体上对该模型的层次有一个逻辑的认识。正如模型本身所展示的那样,处于最基层的是税收筹划以及税收筹划的3个出发环节,即:融资、经营、投资,任何类型的税收筹划都可以包含在这3个环节之中。但是,具体到各个企业在实际中运作税收筹划时,各自的出发环节和侧重点可能有所不同,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还要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比较的问题;第二个层次是由税收筹划的3个基本环节所包含的要素以及各个环节的指标所组成的。例如,融资环节的税收筹划要从融资方式、融资结构来考虑:融资方式不外乎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这两种融资方式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各有长短。采用债权融资,企业要定期归还利息,企业压力负担较重,但是由于利息是在税前支付的,因而具有抵税作用,这又使得债权融资成本较低;此外,如果企业的利润率高于资金成本,那么债权融资又会发挥其巨大的财务杠杆作用,为企业带来巨大的价值。但是债权融资也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这也是债权融资时所必须予以充分考虑的。采用股权融资,虽然不用像债权融资那样,要定期归还债权人的利息,但股权融资下的资本利得分红是在税后进行的,不具有抵税作用;此外,股权融资的成本费用也是较高的。总之,具体到各个企业,在融资税收筹划时要根据各自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投资、经营等环节的税收筹划也要有类似的全面分析。处于模型最上层的是衡量税收筹划结果的标准以及由此体现的最终价值最大化目标。税收筹划运作的情况如何,不能简单地以税负的轻重来衡量,必须同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相一致,并通过经济增加值的变化来反映。
  其次,这是一个简化的模型,具体运用时有待于进一步细化。税收筹划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从企业融资(考虑到利息的税收挡板作用,企业应该尽可能地采用低成本的债权融资方式;但是,由于财务杠杆的作用,企业债务增多的同时,企业风险也被放大,这使得企业必须正确处理资本结构问题)到企业投资(由于国家政策的倾斜性,随着投资地点、投资方向、投资形式的不同,企业所承担的税收是不同的;有时,这些因素甚至会成为一项投资项目成败的关键)再到企业正常的运作管理(如企业采用不同的折旧政策,所产生的现金流会有很大的差别,这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无不涉及税收问题,我们在该模型中只能考虑一些关键的、共性的因素,在此基础上给出一个初步的税收筹划的简化模型,各个企业在运用中应该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后,要紧紧围绕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核心。正如在模型构建的指导思想中所反复强调的那样,税收筹划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应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根本目标。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该牢固树立这样一种意识,税收筹划不仅仅是为节约税收成本而筹划,还是为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创造而筹划。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企业的其他管理活动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有时某一部门税收成本的减少并不一定等于企业价值的增加,因为其他部门可能要支付更多的税收。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与选择时,应从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全局出发,通盘考虑,综合权衡各种因素与结果,时刻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一切行动的最终出发点,而不能仅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筹划方案的标准,惟有如此,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才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
  五、企业税收筹划的战略管理
  根据分析税收筹划与企业战略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归纳出了基于企业战略目标的税收筹划整体模型。但是税收筹划在具体应用起来还有必要对其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战略管理控制,下面就将阐述对企业税收筹划的战略管理的内容,这样与前面研究的内容相互结合起来,最终构成企业税收筹划战略研究的完整内容。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管理
  税收筹划必须以企业的战略为导向。长远来看,企业税收筹划是为企业的经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企业战略才是首位的。税收筹划只有在企业战略既定的情况下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就全局来看,企业战略才是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所以,税收筹划作为一种管理活动,结合企业发展战略,有其特有的战略目标:降低税收负担;降低涉税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互动。
  (二)企业税收的价值链管理
  基于税收链的管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有一个整体的观念,找出在哪个环节税收筹划最容易实现企业的税收利益。从社会的整体角度来看,纳税人具有了价值链的观念,不但要考虑本企业的税收情况,还要从企业产品在整个价值链的位置来考虑。
  (三)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成为企业战略管理的核心内容,笔者参照过程控制的管理思路,结合税收筹划风险自身的特点,探索建立税收筹划的全过程风险管理模型。

  图2 全过程风险管理模型
  1.信息管理
  税收筹划活动的首要环节是收集信息,以充分了解和掌握筹划主体的过去、现状及其所处的环境。否则,筹划人员就如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筹划活动将会成为空中楼阁,即使做出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也势必漏洞百出,甚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人员管理
  税收筹划对企业筹划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极高。企业必须聘用精通税收筹划的专门人才或者对现有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和再教育,以提高企业筹划人员的素质,为实现既定的筹划目标服务。
  3.备选方案的风险处置
  我们在评估备选方案时,通常认为每个方案的现金流量是可以确知的,但实际上每个方案的未来现金流量总会具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采用一定的方法来处置备选方案所含的风险。
  4.事中评估——纳税内部控制系统
  在企业内部建立纳税内部控制系统,即通过对生产经营中各涉税环节纳税活动的计划、审核、分析和评价,使企业的纳税活动处于一种规范有序的监管控制之中,以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偏差。
  5.事后评估——成本收益分析
  在税收筹划方案执行结束后,通过绩效评估的综合分析与评价,有利于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对下一次的税收筹划决策起预测作用,以不断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水平。

藤椅
573533988 发表于 2011-4-17 17:52:45
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和对策分析
一、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

  所谓税务筹划就是纳税人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自己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而使用的方法。税务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

  1、税务筹划的基本特征表现

  (1)合法性:这是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最显著特征。其一,于企业,其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合法,在实质上也顺应了**的立法意图;其二,于税务机关,应该依法征税,保护和鼓励税务筹划。

  (2)事先性: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税务筹划是在企业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之前,对将可能面临的税收待遇所做的一种策划与安排。若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应纳税额已确定之后,再做所谓的筹划,那就不是税务筹划,而只是偷税或避税了。

  (3)时效性:我国税制建设还很不完善,税收政策变化快。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具备敏锐的洞察力,预测并随时掌握会计、税务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因时制宜,制定或修改相应的纳税策略。否则,政策变化后的溯及力很可能使预定的纳税策略失去原有的效用,“变质”为避税甚至偷税,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2、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税务筹划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税务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使其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纳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

  (4)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如税务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是对现有税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现有税收法规的不足,国家则可根据税法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正,以完善国家的税收法规。

  二、我国税务筹划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1)税务筹划概念混乱,未实现理论上的突破。在税务筹划实践中,有的纳税人往往因为筹划不当构成避税,被税务机关按规定调整应纳税金额,未能达到节税目的;有的纳税人则因筹划失误形成偷税,不仅没有达到节税目的,反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制裁。

  (2)没有相关执业准则和法定业务,高素质执业人员少。税务筹划需要有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税务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事先的规划和安排,经济活动一旦发生后,就无法事后补救。因此,税务筹划人员应当是高智能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税收、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全面了解、熟悉企业整个筹资、经营、投资活动。筹划人员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仅要精通税法,随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而且要非常熟悉企业业务情况及其流程,从而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最有利的决策。但目前大多数企业缺乏从事这类业务的专业人才。

  (3)社会效果差,主管机关对税务筹划行业持不支持态度。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不健全,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各方面的因素造成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低,部分基层税务人员素质不高,查账能力不强,对税务筹划与偷逃税、避税的识别能力低下,给纳税人偷、逃税等行为留下了可资利用的空间。一些税务机关擅自改变税款的征收方法,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本应采用查账征收的固定业户却采取了定税、包税的办法,抵销了企业精心进行筹划得到的税收利益。税收征管法有的成为摆设,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使得某些纳税人感到没有外在压力,因而缺乏寻找税务咨询机构的内在动力,只知道与税务干部搞好关系,而不重视税务筹划,也使得税务咨询机构丧失了一部分市场,造成市场需求的缺乏。

  三、对策分析

  (1)划清税务筹划、避税以及偷税的界限。要有效开展税务筹划,必须正确区分税务筹划与避税、偷税的界限。虽然偷税、避税、税务筹划都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减少的性质具有根本的区别。偷税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且具有事后性;避税和税务筹划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谋划、安排特征,但两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别;避税虽然不违法但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税获得的利益不是税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税务筹划则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的政策导向、顺应立法意图的。

  (2)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税务筹划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可。税务筹划必须合理合法,因此,全面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纳税的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是一项重要的税务筹划前期工作。就我国税法执法环境来看,目前尚无税收基本法,各税种之间在操作上、衔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权”。税务筹划人员应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税务案件中,具体了解对“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并将其用于税务筹划的实施过程中。

  (3)加快税务筹划专业人才培养,聘用专业的税务筹划专家。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较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智力行为,也是一项创造性的脑力活动。相比一般的企业管理活动,税务筹划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税种的多样性、企业的差别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观环境的动态性和外部条件的制约性,都要求税务筹划人员有精湛的专业技能、灵活的应变能力。因此,企业应加大这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在高校开设税务筹划专业,或在税收、财会类专业开设税务筹划课程,尽快满足高层次的税务筹划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在职的会计人员、筹划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务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

  (4)完善税法,堵塞漏洞,促进税务筹划的发展。加快税制改革,不断完善税法,同时严格执法强化征管与稽查,使税收宣传教育与惩处并重,从而加深纳税人对依法纳税的认识,增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积极性。一方面,税务机关给税务部门、税务代理机构、企业提供一个判断是否属于正确筹划的标准,以积极引导企业和税务代理机构的筹划行为,减少国家税款的非正常损失。另一方面,国家应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加强对税务代理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这样才能增强其依法筹划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尽可能为企业提供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从而增加纳税人对税务筹划的需求,推动税务筹划的发展。

板凳
573533988 发表于 2011-4-17 17:53:22
企业降低税务成本方式分析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目的就是获取利润的最大值。利润的高低是受收入与成本决定的制约,而成本主要是由生产成本与税务成本构成。生产成本降低的对面就可能是管理成本与技术成本的提高,且在一定时期达到一定程度后较难找到降低空间,继而投资者与经营者就把主要的目光转向降低税务成本,将其作为重要的渠道来开辟。

  一、降低税务成本的中性形式

  降低税务成本的中性形式是指纳税义务人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或缺陷,规避或减轻其税收负担的非违法、不能受法律制裁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它既不合法,亦不违法,而是处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状态,即“非违法”,通常称其为“避税”。

  避税行为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减轻了纳税义务人的税收负担,使其获得了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国家税收收入减少,将导致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非不允许”进行选择和决策。国家针对避税活些动暴露出的税法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举措,也是国家拥有的基本权力,这正是国家对付避税的惟一正确的办法。如果用非法律的形式去矫正法律上的缺陷,只会带来不良的后果。因此,国家不能借助行政命令、政策、纪律、道德、舆论来反对、削弱、责怪避税。

  (一)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

  避税产生的主观原因是利益的驱动,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本身的漏洞。如纳税义务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税率上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的存在诱发避税。

  2.法律观念的加强,促使人们寻求合法途径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在“人治”大于“法治”的税收环境中,纳税人会倾向于用金钱贿赂**官员、用美色引诱**官员、用人情软化税务官员、靠背景和托关系向税务人员施压等不正当途径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纳税义务人避税行为的国际化,促使国际避税越来越普遍。产生国际避税的原因是沉重税收负担、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不同、各国间课税的程度和方式不同、各国税制要素的规定不同、各国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不同、各国税法实施有效的程度不同、其他非税收方面法律上的不同。

  (二)避税的特征

  避税与偷税相比具有以下几大特征:

  1.非违法性。避税是以“非违法”手段来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它没有违法,从而不能采用像对待逃税行为那样的法律制裁。对避税,只能采取堵塞税法漏洞,加强税收征管等反避税措施。事实上,究竟何为“非法”,何为“非违法”,何为“合法”,完全取决于一国的国内法律,没有超越国界的法律的统一标准。在一国为非法的事,也许到另一国却成了合法的事。因此,离开了各国的具体法律,很难从一个超脱的国际观点来判断哪一项交易、哪一项业务、哪一种情况是非法的。

  2.高收益性。避税是一种非违法行为,它一定能给纳税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并且与违法行为的偷税的风险性极不相同,避税基本上可以说极低风险或无风险。

  3.策划性。由于避税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况且现行的税法制度和征管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因此要做好非违法的避税,一定要有策划意识。首先,要了解税法,尊重税法;其次,要了解税法的漏洞或缺陷及征管中的漏洞;再次,要对自己的企业经营进行妥善安排,使之符合避税的要求;最后,要精通财务会计知识和其他法律知识,才不致于将避税变成了逃税。

  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经营者铤而走险采取了降低税务成本的偷税等非法形式。偷税,即逃税或称税收欺诈,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上的解释为“偷税一词指的是以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即纳税人缴纳的税少于他按规定应纳的税收。偷税可能采取匿报应税所得或应税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假报正确的数额”。《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税”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非法性,即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这与避税完全不同。

  二、降低税务成本的积极形式

  降低税务成本的积极形式是指纳税义务人依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享用优惠条款,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合法行为,通常分为“节税”与“转税”两种形式。

  (一)节税

  节税与避税的区别在于节税符合**的法律意图和政策导向,是应当鼓励的一种税收行为,而避税相反。节税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实现途径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政策。节税与“非违法”的避税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合法性。从法律角度看,避税是采用“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而节税则采用的是“合法”的手段来达到上述目的,其合法的最主要标志就是节税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而优惠政策本身并不是税法中的漏洞,它是立法者的一种政策行为,节税者的节税行为符合立法者当初的立法意图。

  2.道义性。避税则是利用税收立法上存在的漏洞或不完善之处,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在道义上通常有不正当之嫌。节税是充分利用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调整产业导向的行为,是正当的行为。

  3.趋同性。避税较多地受制于税法和征管漏洞或缺陷,而这些漏洞则是税务当局当初始料不及的,也是在未来的立法和征管中要加以克服的;相反,节税则是立法者和税收征管者希望纳税义务人去做的,纳税义务人的节税行为几乎完全在税务当局的预料之中和期望之中。

  4.调整性。节税的关键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此,纳税义务人要能灵活应变,有敏锐的洞察力,想方设法通过经营决策的调整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避税和节税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节税是从纳税人角度进行的界定,侧重点在于减轻税收负担;而避税则是从**角度定义,侧重点在于回避纳税义务。由于征纳双方立场不同,纳税人从个体利益最大化出发,在降低税收成本(包括税收负担和违法造成的税收处罚)而进行筹划的过程中会尽量利用现行税法,当然不排斥钻法律漏洞;而税务当局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贯彻立法精神,必然反对纳税人避税的行为。但这种反对仅限于道义上的谴责。只要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完善税法,就不能禁止纳税人在利益驱动下开展此类活动。因此可以说,对节税和避税的严格区分,仅仅是体现了一方当事人即**的意志。如果考虑另一方当事人,则这种区分不仅变得毫无意义。而且,在实际中也难以操作。由于避税和纳税筹划之间界限相当模糊,对于一项节税计划中是否有避税因素,常常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二)转税

  转税是税负转嫁筹划的简称,它是指纳税人在不愿或不堪忍受税负的情况下,通过提高价格或降低价格等方法将税收负担转移给消费者或供应商的行为。

  转税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转税从本质上来说是纯经济行为。偷税、避税以及节税在性质上属于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行为,只是有“违法”、“非违法”以及“合法”程度上的不同,而转税则是纳税义务人通过价格自由变动的一种纯经济行为。

  2.转税能否成功取决于价格。没有价格的自由浮动,转税也就不存在。由此可见,价格自由变动是转税赖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商品供求弹性的不同所导致的价格对厂商供应量的影响以及对消费者消费量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转嫁税款归宿的方向和程度。

  3.转税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逃税、避税和节税的结果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只是避税是被迫减少,节税是主动减少,而转税的结果是导致税款的归宿不同,不一定减少税收收入。

  三、降低税务成本的筹划意义

  降低税务成本的筹划即纳税筹划,主要是站在纳税人角度而言,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不违法的、合理的方式以规避或减轻自身税负、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纳税筹划主要包括避税、节税与转税三种筹划形式。纳税筹划不仅能减轻企业的税负,还有其他积极的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因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初衷的确是为了少缴税和缓缴税,但这一目的达到是通过采取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式实现的,而要使这一形式的有效实现,纳税人就必须熟知税法,搞清楚什么该为什么不该为,在此过程中不由自主的就提高了其纳税意识。

  (二)有利于实现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纳税筹划不但可以减少纳税人税收成本、实现节税功能,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显性背后的隐性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税法漏洞的存在,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机会;而税法陷阱的存在,又让纳税人不得不小心,否则会落入税务当局设置的看似漏洞,实为陷阱的圈套(这也是**反避税的措施之一)。纳税人一旦落入税法陷阱,就要缴纳更多的税款,影响纳税人正常的收益。纳税筹划可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不缴不该缴付的税款,有利于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

  (三)有利于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

  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投资、筹资、企业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有利于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有利于国家税制的日趋完善

  纳税筹划是针对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及税法中没有规定的行为而进行的,因此在税务人员进行税收征管过程中会针对企业进行的纳税筹划工作而发现税法中存在的不完善的地方,这些问题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反馈可作为完善税法的依据,有利于税法的逐步完善。

报纸
573533988 发表于 2011-4-17 17:53:59
税收筹划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当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带有明显的产业倾向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通过税收这种经济手段直接作用于市场,鼓励扶持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产业、产品,对此,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时,就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自觉排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那些产业领域,以此来减少市场风险,增强获利能力。税收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但由于不同税种的性质不同,税收筹划的途径、方法及其收益也不同。   首先注意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节税空间的大小有两个因素应该考虑:一是经济活动与税收相互影响的因素,也就是某个特定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当然,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通常就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要分析哪些税种有税收筹划价值,避免得不偿失。企业作为微观经济组织,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一方面应当考虑本身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应当自觉地使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尽可能保持一致。二是税种自身的因素,主要看税种的税负弹性,税负弹性越大,税收筹划的潜力也越大。一般来说,税源大的税种,税负伸缩的弹性也越大,税收筹划就要瞄准税负弹性大的税种。   其次注意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企业不要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企业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   第三注意从纳税人的构成契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凡不属于某税种的纳税人,则无须缴纳该项税收,因此,企业理财进行税收筹划之前。首先要考虑能否避开成为某税种纳税人,从而从根本上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经营手段和销售方式不断复杂化,同时新技术、新产品的出现使产品的内涵不断扩展,以至于常常出现同一销售行为涉及两税种的混合销售业务,依据混合销售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一种税原则,企业有充分的空间进行税收筹划以获得适合自己企业和产品特点的纳税方式,具体筹划,系统比较,从而获得节税收益。   最后从影响纳税额的几个因素入手。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即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因此,进行税收筹划,也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例如,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有三档,即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应纳税所得额在3 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在进行该税种税收筹划时,如果仅从税率因素考虑,就有筹划的空间。假定企业12月30日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万元,该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则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00100 33%=33033.00元。假设该企收进行了税收筹划,12月31日支付税务咨询费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100-100=100000元,应纳所得税额=100000 27%=27000元,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支付费用成本仅为100元,却获得节税收益为33033-27000=6033元。显然,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筹划的成本费用和收益,以较小的筹划花费,有效地降低企业税收资金的耗费支出,为企业赢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既遵循税收筹划的成本效益原则,又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动机和目的。由于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具体计算过程中又规定了复杂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项目,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就更大了。   税收虽然不可避免,但税收是可以进行筹划的。一个好的企业应当而且很有必要在税前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这样有利于企业更好的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建议企业领导人和财务负责人多多学习《税法》,充分掌握税收法规,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从而更好地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地板
573533988 发表于 2011-4-17 17:54:42
税务筹划风险解析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又称税收筹划,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人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主要特点有两个:1、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2、体现了纳税筹划的手段: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活动。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节税、规避“税收陷阱”、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五个方面。纳税筹划的目的有两个:减轻税收负担和税收零风险。

  二、纳税筹划的原则与方法

  纳税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筹划的前提是遵守税法且不违背税法精神。

  (一)纳税筹划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纳税筹划必须符合现行税法、财会法规和有关经济法规。纳税筹划的主要依据是税法,还包括财务会计和其他经济法规,并且不拘于一国一地的法规。2、事前筹划原则。纳税人可以根据已知的税收法律规定,调整自身经济事务,选择最佳纳税方案,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必须在经营业务未发生、应税行业未确定前做好安排。3、经济原则。纳税筹划的目标是实现纳税人价值最大化。纳税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4、适时调整原则。纳税筹划方案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任何纳税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地区、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法律法规环境条件下、以一定的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为背景制定的,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纳税筹划的方法。纳税筹划的方法是综合的、科学的优选法。基本方法有:1、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这是纳税筹划方法中最重要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指国家为鼓励某些产业、地区、产品的发展,特别制订一些优惠条款以达到从税收方面对资源配置进行调控的目的。由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纳税人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充分了解、掌握国家的优惠政策。2、选择最优纳税方案。在多种纳税方案中中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纳税人在开展各项经营活动之前,需要有很多的替代方案。不同的经济活动安排对应不同的交税。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尽量选择交税最少、收益最大的方案。3、充分利用税法及税收文件中的一些条款。尽量利用税法以及税收文件中的一些特定的条款,要求纳税人对国家的税收政策要有充分的了解和准确的把握。4、充分利用财务会计规定。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法有冲突时,财务会计规定应当服从税法的调整。如果税法做出规定,纳税人运作就要满足税法的要求;如果税法没有做出规定,税法就要自动地服从于会计的规定。5、税负转嫁。税负转嫁是一种基本的纳税筹划方法,其操作原理是转移价格,包括提升和降低价格。

  三、纳税筹划的风险

  纳税筹划的风险是指由于纳税筹划活动中因为各种不确定因素或原因的存在,使得纳税人为发生税收损失而付出的代价。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有政策性风险和经营性风险。

  (一)政策性风险。政策性风险主要是指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由于筹划方案与现行的税法政策和规定冲突,导致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流出或承担法律责任,给纳税人带来负面影响的风险。具体可分为:  1、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引起的风险。由于筹划人员受专业的局限,对相关法律条款的理解可能相对不够准确,因而难免在具体操作上出现偏差,引发纳税筹划的政策风险。税收执法机关与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上的差异,也会带来纳税人纳税筹划的风险。2、税收政策调整引起的风险。如果纳筹划方案不能跟上国家最新的税收调整政策,那么可能由合法变为不合法。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增加了纳税人纳税筹划的难度,甚至失败。因此,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将会带来筹划风险。3、政策模糊风险。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层次较多,大量的由有关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制定的税收行政规章不够明晰,如果依据这些行政规章开展纳税筹划,就可能产生税法精神理解错误导致筹划失败。

  (二)经营性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面临着各种经营性风险。具体有:1、投资决策引起的风险。作为国家经济调控的杠杆,税收政策的制定必然存在导向性差异,这些差异成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切入点。如果忽视相关因素的分析则给纳税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2、成本开支引起的风险。纳税筹划是在相应成本的基础上争取税收利益。很多纳税筹划方案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但在实践中,会有许多影响因素,使得筹划成本明显增加。如果忽视了成本,则可能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3、方案实施风险。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必须通过有效的实施来实现。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没有严格的实施措施,或没有得力的实施人才,或者没有完善的实施手段,都有可能导致整个筹划失败。

  (三)执法风险。执法风险是由纳税筹划的被动判定性所决定的。严格意义上的纳税筹划应当是合法的,这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筹划失败的风险。

  四、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纳税筹划具有主观性。纳税筹划涉及税收、法律、金融、管理、会计等多个领域,这要求筹划人员要全面掌握相关领域的政策与技能。对于税收政策等的理解、认识与判断以及纳税筹划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知识面和理解能力等都直接影响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因此,纳税筹划方案从最初的设计、选择到实施都取决于筹划人员以及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具有很大的主观性。

  (二)纳税筹划具有条件性。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和实施都以特定的条件作为前提。这些前提条件包括纳税人自身的条件和社会外部条件。当纳税人自身的条件或者外部社会条件发生变化,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三)征纳双方认定的差异。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最本质特征。我国税法的某些规定具有一定的伸缩性,对某些具体的界定不明确,纳税筹划方案究竟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能否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定。即使没有直接与税法相抵触,但不符合税法精神,税务机关可能会视其为非法的行为。

  五、纳税筹划风险控制对策

  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采取合理的措施对风险加以控制,规避和减低风险损失。

  (一)实施恰当的财务风险处理措施,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纳税人在纳税筹划时如果意识到风险的存在,就需要及时采取恰当的风险处理措施。在纳税人财务风险控制的各种目标中,减轻或消除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是控制财务风险产生、扩散和风险转换的基础。充分利用现代先进技术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当纳税筹划可能发生潜在风险时,该系统能及时找到根源,并有效遏制。

  (二)准确、及时地把握税收法律政策。对相关的税收规定的全面了解是纳税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全面的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适时关注税收法律政策变动。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关系。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需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

  (三)提高纳税筹划人员的素质。纳税筹划是融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为一体的高层次理财活动。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对经济前景的预测能力、对项目统筹谋划的能力、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协作能力等素质。否则难以胜任工作。

  (四)保持筹划方案的适度灵活。纳税筹划时,需要根据纳税人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随时调整项目投资,对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五)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联系。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纳税筹划者在正确理解运用税收政策规定、财会知识的同时,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如果不能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纳税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体现应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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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533988 发表于 2011-4-17 17:56:08
税收筹划概念及现实意义探析
 前言
  税收筹划(Taxingplanning)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西方国家己有很长的历史 ,不仅被**认可,而且在会计主体中应用十分普遍,甚至已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但在我国税收筹划却似“小荷才露尖尖角”,还仅仅处于探索、研究和推行的阶段。尽管如此,人们对税收筹划的热情却一直在升温,“税收筹划”这个词越来越受到媒体的关注,“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进行税收筹划”的说法,令人们对税收筹划产生诸多遐想。那么什么是税收筹划,它与偷税、避税有何区别,开展税收筹划有什么意义? 企业 在税收筹划中应当坚持什么原则,税收筹划有那些方法?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怎样运用?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一般认为,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 科学 、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缓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少缴或缓缴税款。它包括采用合法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采用非违法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采用 经济 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负转嫁筹划。
  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税,但节税是在税收 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
  二、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纳税人都希望减轻税负。如果有不违法的方法可以选择, 自然 就不会做违法之事。税收筹划的存在和 发展 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
  (2)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企业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投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拉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另一方面意味着一个国家税收立法质量差,如果税收法规漏洞永远存在,这又怎能谈得上依法治税呢?
  (4)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如税收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是对现有税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现有税收法规的不足,国家则可根据税法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正,以完善国家的税收法规。
  三、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的区别
  (1)从法律角度看,偷税是违法的,它发生了应税行为,却没有依法如期、足额地缴纳税款,通过漏报收入、虚增费用、进行虚假会计记录等手段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避税是立足于税法的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通过人为安排交易行为,来达到规避税负的行为,在形式上它不违反法律,但实质上却与立法意图、立法精神相悖。这种行为本是税法希望加以规范、约束的,但因法律的漏洞和滞后性而使该目的落空。从这种意义上说,它是不合法的,这也正是反避税得以实行的原因。税收筹划则是税法所允许的,甚至鼓励的。在形式上,它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内容上,它又是顺应立法意图的,是一种合理合法行为,税收筹划不但谋求纳税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依法纳税、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它是对国家征税权利和企业自主选择最佳纳税方案权利的维护。
  (2)从时间和手段上讲,偷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后进行的,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降低税率适用档次等欺骗隐瞒手段,来减轻应纳税额。避税也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进行的,通过对一系列以税收利益为主要动机的交易进行人为安排实现的,这种交易常常无商业目的,税收筹划则是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进行的,是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选择、安排实现的。
  (3)从行为目标上看,偷税的目标是为了少缴税。避税的目标是为了达到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的目的。降低税负是偷漏税的惟一目标,而税收筹划是以应纳税义务人的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税收利益只是其考虑的一个因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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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税收筹划要遵循的几项原则
  税收筹划虽然对征纳双方都有好处,但若使用失当,却有可能引出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问题严重时还可能给征纳双方带来经济负效应。企业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开展税收筹划时,不能盲目跟从。因此,税收筹划在实践中应当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
  进行税收筹划,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或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与偷、欠、抗、骗税的关键。
  第二,合理性原则
  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构建合理的事实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不能构建的事实无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业的做法照搬到本行业。行业不同,对构建事实的要求就不同;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
  总之,构建筹划的事实要合情合理,更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所设计的方案一定要因时因地而宜,不能一概照搬照套。
  第三,事前筹划原则
  要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
由于纳税人的筹划行为是在具体的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因而这些活动或行为就属于超前行为,需要具备超前意识才能进行。如果某项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结果也就产生了,税收的筹划也失去了其作用。
  第四,成本效益原则
  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第五,风险防范原则
  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首先是要防范未能依法纳税的风险。虽说企业日常的纳税核算是按照有关规定去操作,但是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精神缺乏准确的把握,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偷逃税款而受到税务处罚。其次是不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体性,企业在系统性的税收筹划过程中极易形成税收筹划风险。比如有关企业改制、兼并、分设的税收筹划涉及多种税收优惠,如果不能系统地理解运用,很容易发生筹划失败的风险。另外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为此企业必须随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next] 五、税收筹划的方法的运用税收筹划的方法有很多,具体可分为七个方面:
  1、 企业 设立的税收筹划
  它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从属机构、注册地点等方面的税收筹划。企业组织的形式、从属机构和注册地点的不同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不同的。如前所述,企业进行 经济 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获取最大利益,税收筹划必须围绕这一目的来进行。
  首先,从企业设立的组织形式来看。按照财产组织形式和 法律 责任权限,国际上通常把企业分成三类: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由于我国税法规定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公司企业,既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又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的选择,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国家从 政治 、经济角度考虑,它们享受的优惠政策也是不一样的,这给企业设立性质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例】某人自办一家服装商场,年应税所得额为40万元,该商场如按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制税收负担实际为:40×35%-6750=13.325(万元)
  若该商场为公司制企业,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33%,企业实现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则该公司依据现行税制的税收负担实际为:40×33%+40×(1-33%)×20%=18.56(万元)
  可见投资于公司企业比投资于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多负担所得税5.235万元。
  以上的举例和分析,是在投资的公司企业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实际上,公司企业在某些地区或行业会享有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所不能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具体税务筹划操作时,必须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然后从总额上考查实际税收负担的大小。
  其次,就企业设立的从属机构来看。企业的从属机构主要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这三种形式的从属机构在设立手续、核算、纳税形式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是不同的。子公司虽是独立法人,设立手续复杂,独立核算和缴纳所得税等,但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和办事处则设立手续简单,不独立核算,也不独立缴纳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税,税负较轻,但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选择促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税负较轻的方案实施。
  【例】某一总公司在国内拥有两家分公司甲和乙,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分公司甲实现利润100万元,分公司乙亏损1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该公司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为:
  (1000+100-150)×33%=313.5(万元)
  如果把上述甲、乙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负就不一样。
  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1000×33%=330(万元)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100×33%=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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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533988 发表于 2011-4-17 17:56:59
   乙公司由于当年度亏损无须缴纳所得税。公司整体税负=330+33=363(万元),高出总分公司的整体税负49.5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选择设立分公司更有利。
  再次,从企业注册地点来看。在税收政策上,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和保税区比其他非开发区享有更多的优惠。就税率来讲,一般地区是18%、27%,而特定地区是15%、18%、24%;现在的西部开发地区,国家和当地给了更多的包括税收在内的优惠政策;另外,国际上还有“避税港”等,它们都是企业税收筹划考虑的重点对象。
  最后,从企业设立时的投资行业和方式看。一方面,无论是生产性行业,还是非生产性行业,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税收政策优惠,有的享受减税,有的享受免税,有的甚至享受退税,这一点不难理解,尤其是高科技行业;另一方面,无论是有形资产投资,还是无形资产投资,或是现汇投资,它们带来的税收负担是不一样的。如外商进口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或其它材料投资是免关税和增值税的,又如出卖专有技术是要交纳相关税金的,而以专有技术作价投资是可以免除这笔税金的等等。
  另外,根据税优惠政策,合理筹划获利年度,以减轻税负,这也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的方法。
  2、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为充分利用自己的品牌、技术等优势,往往需要整合外部资源,进行合并活动以加速发展。而企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出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及其他目的,也会进行分立活动。由于破产或者设立目的已经达到等原因,企业需要进行清算。在合并、分立、清算等企业重组活动中,存在税务筹划空间,应该充分加以利用。(1)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分立是指企业因发挥专业化和职能化优势,扩大整体利益,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法行为。包括两种:一是企业以部分财产和业务增设一个新企业,原企业续存;二是一分为二,原企业注销。就目前税法而言,企业分立从某种程度来讲,完全可以在实现企业最大利益的条件下减轻税负。就拿所得税来说,一般税率为33%,而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以下减按18%征税,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至10万减按27%征税。因此,企业可根据其所得利润,事先筹划,合法分立,以减轻税负。再比如如上所述的增值税,当某行业毛利率在25.529%以上、一般纳税人税负比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一般纳税人可在不影响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条件下,事先筹划合理分立,以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例】乐华制药厂主要生产抗菌类药物,也生产避孕药品。2000年该厂抗菌类药物的销售收入为400万元,避孕药品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全年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万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从增值税的角度考虑,该厂是否要把避孕药品车间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一个制药厂呢?
  不考虑规模经济的影响,分立后对所得税的是否有影响呢?
  合并经营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40-40×100÷500=32(万元)
  另外设立一个制药厂:如果避孕药品的进项税额为5万元,则乐华制药厂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5=35万元,大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2万元,最多可抵扣3万元。此时分设另外一个制药厂对乐华制药厂有利。如果避孕药品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则乐华制药厂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10=30万元,小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2万元,则采用合并经营较为有利。如果避孕药品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则乐华制药厂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8=32万元,等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2万元,采用合并经营与分立经营在纳税上没有区别。
 (2)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合并是指企业因某种合法原因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的经济行为。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它与分立是相对的,企业分立和合并都是为了其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也同样是为此目的。比如盈亏相抵的筹划获利能力高的企业可通过兼并亏损企业来盘活其资产,以增大自身竞争优势和能力,同时还可冲减利润,少缴税款。再如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不同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合并纳税时,总机构若在高税率地区,其在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若在低税率地区,区内、区外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 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若将低税率地区的子公司纳入合并纳税范围,该子公司的这部分所得将按较高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比不合并纳税要高。
  (3)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清算是指企业依法除因合并和分立事由外宣告终止经营活动的 法律 行为。企业清算必然涉及清算所得和所得税款,因此就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清算所得中资本公积项目的筹划和清算期限的筹划。对资本公积中评估增值和接收捐赠项目,发生时不计征所得税,而清算时应缴所得税,即可延期缴税。若其他条件不变。增值部分合法计提折旧,以减少所得税额,从而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一般地,清算期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其间必有清算费用,如同时有大量盈利,则可筹划合法适当延长清算期,以冲减利润,减轻税负。另外,企业清算的日期不同,对税负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企业还可以利用改变解散日期的方法来影响企业清算期间其应税所得的数额。
  例】某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5月20日向股东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大会于5月25日通过,并作出决议,5月31日解散。于6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但公司在清算后发现,年初1月—5月底止预计公司可盈利8万元(适用税率33%)。于是,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东大会再次决议把解散日期改为6月15日,于6月16日开始清算。公司在6月1日—6月14日共发生清算费用14万元。按照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4万元费用本属于清算期间费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变,该公司1月—5月在原盈利8万元变为亏损6万元。清算日期变更后,假设该公司清算所得为9万元。清算开始日为6月1日时,1月—5月应纳所得税额如下:
  80000×33%=26400元
  清算所得为亏损5万元,不需纳税,合计税额为26400元。在清算开始日为6月16日时,1月—5月亏损6万元,该年度不纳税,清算所得为9万元,须抵减上期亏损后,在纳税。清算所得税额如下:
  (90000-60000)×33%=9900元
  两方案比较结果,通过税务筹划,后者减轻税负16500元。
  3、企业筹资和投资的税收筹划方法
  就企业筹资而言,目前常见的筹资方式有: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借款、集资和企业自筹资金等。方式不同,税负不同,因此就存在很大税收筹划空间。一般地,单就税负而言,自我积累比贷款重,贷款又比企业间拆借重,拆借又比内部集资重;另外,企业联营和融资也是税收筹划常用的方式。联营和融资均可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势互补,前者主要包括场地、人力和设备等全面的配置,以降低资金成本。而后者尤其指取得固定资产等使用权,支付的租金可在税前列支,从而可以减轻所得税税负。总之,各种筹资方式的选择并无定数,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税负和收益等因素,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为目标进行选择。就企业投资而言,如果有多个投资方案,必须在综合考虑税负、时间价值和风险以后才可做出判断。
  4、存货计价税收筹划方法
  根据现行的 会计 制度规定,企业存货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毛利率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企业期末存货与销售成本成反比关系,并影响企业当期利润:若期初存货不变,期末存货低,则当期销售成本高,当期利润小,所缴所得税少。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当期存货、销售成本和利润以及所缴所得税的影响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材料价格上涨,应采取先进先出法多计成本,以降低当期利润从而降低税负;若企业处在免税期,则可选择有利的存货计价方式减少成本费用,增加当期利润,使企业利润最大化;若企业处在征税期,则可先选择有利的存货计价方式增加成本费用,减少当期利润,以降低税负。从长期来看,存货计价对企业税负没有影响,实缴税款应该是相同的,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无异于“无息贷款”,何乐而不为呢!
  5、价格转让税收筹划方法
  价格转让主要应用在关联企业之间、表现为转让定价。转让定价各个国家是有严格规定的,因此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税法规定的限度以内,不得突破红线,否则容易构成偷税、逃税。具体措施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产品或劳务等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办法,将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区,把费用转移到高税负区,以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特别是无形资产和内部贷款。无形资产一般没有市场 参考 标准,它的价格转让比货物和劳务更自由和灵活,总公司对下属公司的内部贷款也是一项很好的价格转让措施,在许可限度内,对高税区实行高利率贷款,对低税区实行低利率贷款,以转让利润来减轻税负。

  6、费用分摊税收筹划方法
  企业发生各项间接费用的分摊方法主要有平均摊销法和实际摊销法等。最常用的是平均摊销法,它是将一定时期内的全部间接费用进行平均摊销。从而平均当期利润,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减少应税所得额,降低税负。特别是年度各期盈亏悬殊很大,或年度利润在数百万的企业。前者可相互抵消盈利,减少应税所得额,以降低税负;后者则可在合法的前提下,将费用提前摊销,将利润向后递延到年终,推迟缴税时间,实现“无息贷款”。但必须提醒大家:这样做的前提条件是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
  7、企业购货税收筹划方法
  企业购货的税收筹划主要表现为一般纳税人筹划。具体主要包括:进项税额确认、购货对象和购货运费等方面。(1)众所周知,一般纳税人可依据合法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就目前来讲,只要通过“票面比对”即可抵扣税款,故企业可合法地早取得发票,并早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即可早抵扣税款;(2)增值税税率(包括征收率)为17%、13%、6%、4%和0%,且普通发票(运费发票、收购凭证除外)不得抵扣税款,因此,企业进货必须综合考虑税负、时间价值和是否可以抵扣等诸多因素,以降低企业成本;(3)现行税法规定,合法的运费发票可按7%抵扣增值税款,且定额发票、邮寄费、装却费和保险费等不得抵扣。为此,企业可以这样筹划:一是尽量建立自己的运输队伍,降低运费以提高购价。货物的抵扣率为17%,而运费的抵扣率为7%,相差10%,税负不言而喻;二是进销差价运费化,即合理地将进销差价转化为运费。同样,销项税率为17%,运费发票抵扣率为7%,运输业营业税率为5%。如果将进销差价合理地转化为运费,则企业可大大减轻税负。例如,若合理地将100万转化为运费,则不但17万(100万×17%)可不缴,而且还可抵掉7万(100万×7%),只需交纳3万营业税(100万×3%),两方一合算,企业可得利益:17十7-3=21(万),其中道理自不必言;三是一定要向运输方索取合法的运费发票,以便依法进行抵扣。
  综合税收筹划的方法基本多是从目前已得到成功运用的案例中归并出来的,因而并不是唯一的,其运用也不是单一的。在企业经营的实际运用中,这几种税收筹划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进而派生出其它税收筹划方法。另外,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也不应抛开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金额等因素单纯的讨论税收负担的大小,而应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加以权衡,进而决定所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只要对这些筹划方法熟练掌握,巧妙运用的确能为企业带来现实和预期的收益,减少税收费用支出,在合法的前提下体现好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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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533988 发表于 2011-4-17 17:57:43
税务筹划与行政法治原则关系之辨析

        征税是国家最古老的行政活动之一,是国家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行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总有一方是税务机关,另一方是纳税人,税务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人依法缴纳应征税款,应当说二者的关系非常明确。我国一直宣传依法交税是纳税人的光荣义务,但是在实践中总是有纳税人千方百计意欲少交甚至不交应征税款从而增加自己的收益。在税种繁多、税收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的当代,纳税人完全可以采用法律所不禁止的方式达到节税的目的,这其中就包括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国外税务代理业和税务咨询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纷纷对税收筹划展开了研究,不过,目前国内对税收筹划的研究,多侧重于经济学角度的分析。其实,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之一,税收筹划主要是纳税人的活动,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在我国进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明确税收筹划的法律地位,对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通过合法地选择取得所得的时点,或是转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等的目标。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减轻税负实现其财产收益最大化而采取的措施,除了税收筹划以外,偷税同样能够实现减税的目的。尽管在减轻税负上有相同的目的,但是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1]如果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就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对多种纳税方案(其中任何一个方案都是法律允许的,起码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进行比较,按税负最轻择优选择,不仅符合纳税人的利益,也体现了**的政策意图,是税法所鼓励与保障的。税收筹划和偷税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税收筹划是合法行为,而偷税是违法行为。因此它们在税法上是有很大差别的,进而法律对它们的评价也不同,相应地它们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就大相径庭。税收筹划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纳税人因税收筹划而增加自己的收益,而偷税是税法所严格禁止的行为,历来为税务机关严厉打击,纳税人因偷税所得不但会被依法没收,而且还会受到税务机关的经济处罚。

  当然税收筹划并不是在任何条件和环境下都可以进行的。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税收筹划,就是因为尚不具备税收筹划的条件。一般来说,税收筹划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税收法治的完善。税收法治是实现了税收法律主义以及依法治税的一种状态,税收法治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税收立法的完善,这是因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则一方面无法确定自己所进行的筹划是否属于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另一方面,纳税人往往通过钻法律的漏洞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而没有必要耗费人力、物力进行税收筹划。(2)国家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国家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也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因为税收筹划本身就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税负从轻权的体现。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具备法定税收要素的人所作的强制征收,税收不是捐款,纳税人没有缴纳多于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的必要。纳税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税负最轻的行为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是自由法治国中“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的基本要求。如果对纳税人的权利都不承认或者不予重视,那么作为纳税人权利之一的税收筹划权当然也得不到保障。世界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是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而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也都是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我国的税收筹划之所以姗姗来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重视保护纳税人的权利。[2]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整个社会的鼓励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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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法治原则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税收是国家税务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者实物所形成特定分配关系的活动,是一种行政征收行为。在行政法上征税被纳入秩序行政的范畴,秩序行政是在于维持社会之秩序、国家之安全及排除对公民和社会之危害,行政主体大都是采取限制公民自由权利行使的手段,也都使用公权力的方式来限制、干涉公民的基本权利,故亦称为干涉行政。[3]正因为征税这种侵益行政行为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限制,就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法治的原则行事。

  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要求**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和**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服从于人民,因为法治的“法”反映和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4]就税收法律关系而言,行政法治原则在税收领域就体现为税收法定主义,就是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5]税务机关在征税活动中,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对纳税人征税。对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而言,行政法治原则会产生以下影响:

  1.根据法律保留的原则,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都必须有组织法上的依据。[6]根据法律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有权开展征收活动,其所有征收税款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而绝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否则即为越权行事,不能得到法律承认的效果。按照法律的规定,除了税务机关,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权力征税。纳税人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也可以在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即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开展税收筹划。虽然税收筹划行为会减少国家的税收,但国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以道德名义要求纳税人过多的承担纳税义务。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应避免道德判断。因为道德标准不是法律标准,道德规范不能等同于法律。道德标准是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观念,属于意识形态。而法律是立法机关的明文规定,虽然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会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但是法律一旦形成,就与道德规范相脱离,不受道德规范左右。纳税是一种法律行为,与道德无关。虽然税收筹划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但却不能因此判断税收筹划不合法。[7]因此只要法律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纳税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税收筹划。

  2.根据法律优先的原则,法律是国家意志依法最强烈的表现形式,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以其他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8]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优越于一切行政判断,任何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而且行政措施不得在事实上废止、变更法律。法律对课税要素和课税程序都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而不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外作出对纳税人不利的行为,即使是最高税务机关也无权作出类似的规定。纳税人只应根据税法的明确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纳税义务,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纳税人不应承担其他义务。由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侧重点在于限制征税一方滥用税权,保护纳税人权利,它要求构成课税要素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歧义。因此凡规定含糊不清或没有规定的,都应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违背税法中明文规定的内容,纳税人无论是利用优惠规定也好,还是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也好,都是纳税人的权利,是合法的,应当受到保护。所谓“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反映在税法领域就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9]如果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制定专门的限制措施,而该措施和法律规定又是相冲突的,那么这种措施就是违法的,不能对纳税人产生约束力,纳税人只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或者法律没有禁止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完全可以达到节税增收的目的。

  3.国家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保护和法律救济。对于征税主体双方来说,所处的地位与立场是截然不同的,纳税人从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着眼,必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税收负担,也可能会利用现行税法的漏洞。而征税机关作为国家财政筹集部门,必然设法增加税收收入,反对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行为,这就产生了一种矛盾。过去我们从国家分配论出发,倾向于保证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力,而随着税收理念的转变,人们逐步认识到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要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虽然未明确载入我国法律,但在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有体现,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这说明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之外的任何款项,都是对纳税人私有财产的侵害。同理,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节约的税款属于纳税人的合法收入,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9]当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税收筹划发生纠纷,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如果纳税人不服,认为税务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有两种救济方式可供选择:(1)纳税人认为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合理,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由上一级机关对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或者合理进行审查并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纳税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且作出相应的裁判。如果纳税人先提起行政复议,而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

  因此,只要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征税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尊重纳税人税收筹划的权利,并且由国家为纳税人提供及时的救济途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完全能够建立起和谐稳定的税收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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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533988 发表于 2011-4-17 17:58:19
政策性税收筹划理论研究

        前言
  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指特大型企业集团在不违背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与国家**中的税务、财政等部门进行协商,试图改变现有对企业或行业不适用的税收制度,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理财方法。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这种筹划实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筹划的创新活动。特大型企业集团发现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从而产生的税收制度创新需求,**根据这一制度需求对税收制度的供给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制度均衡。政策性税收筹划是一种新的更有效率的税收制度来改进、替代另一种税收制度的过程。这一基本论断是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透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基本依据。

  政策性税收筹划起点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与人对现行税制不满意状态,从供求关系看,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种状态。政策性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税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对新的税收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税收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统一性与行业执行特殊性的矛盾。因为现有的国家层面上的税法与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全国“一盘棋”的考虑,强调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但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存在巨大差异,使形式上公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着现行税制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税制安排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殊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平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形成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制度需求,从而构成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这一逻辑路径的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需要指出的是,在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参与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不同。**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税制设计和政策选择。同时,特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税收制度的需求者,有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动机。反映双方利益最大化税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供给,也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然而,由于国家追求税收政策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的目标导向和信息的不完备性,国家追求潜在收益的积极性相对微弱,相比之下,处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对这种潜在收益的追求要强烈和持久。因此,税收制度主体是企业,而国家只不过是名义的税收制度的供给者而已。

        政策性税收筹划反映了特大型企业集团对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需求,承认了上述特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形成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即这些大型企业集团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既有的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建设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还是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从近年来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的石油、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创新中发挥了主体性作用。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

  由于政策性税收筹划是对国家税法制度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与一般性税收筹划相比,政策性税收筹划要艰难得多。根据上述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如下:

  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规律。国家税收政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取向,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政策性税收筹划营建成功平台。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税收制度的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角度出发,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

  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政策性税收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要政策”,政策性税收筹划要遵循“有理”的原则。我国石油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石油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形成税制改革的基本意见。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完成。

  与一般性的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不同,政策性税收筹划是高层次的筹划,它是在对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其实质是国家税制的改革与创新。显然,这一特征决定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使用范围。一般而言,政策性税收筹划只适应于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这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税收制度博弈的实力。企业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而且可以丰富我国税收筹划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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