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阅读了弗里德曼的“负所得税”问题,觉得他确实对于集中解决处于均衡收入标准以下的群体(我们暂且把他们称为穷人)有很大的作用,但是我有两个疑问:首先,如何确定家庭收入情况,单一的数字记录会不会使得家庭有隐瞒或者故意减少自己的实际收入的情况?其次,这种将公共资金集中用于穷人虽然对穷人有很直观的帮助,但是对于中产阶级来说,他们高于均衡收入标准,就享受不到**财政补贴,但他们应对经济社会风险的能力仍然比较差,此群体中也会有受困于医疗、教育、住房、赡养老年人、残疾人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我们是否也应该给予补助?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主张将弗里德曼倡导的补救型福利模式同北欧福利国家推行的普救型福利模式相结合,同时将企业、个人和**串联起来,建立三方共补的福利机制,这样既有利于防止中产阶级落单,又能有针对性的补助穷人,还能防止受补助群体的工作积极性下降。
在阅读科斯的“经济中的灯塔”这篇文章时有一个问题:什么是边际社会净产品?还请大家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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