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公关培训系列】海外投资最新趋势和并购架构设计[15页]
11月3日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扩大适用范围: 境内企业/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但管理仍以事后监管为主,而非纳入核准、备案范围;金融企业明确纳入监管
分类管理:
敏感类 (核准) - 敏感国家和地区以及敏感行业(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并随着宏观政策调整)
非敏感类(报告)- 3亿美元(含)以上 向NDRC报告,无需核准和备案;少于3亿美元无需审核、备案、报告。仅仅对完整性进行审阅且短至5个工作日
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外交关系等
取消“小路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 在开展实质工作前,向NDRC报送项目信息 (简化事前管理)
简化核准、备案手续 :由国家NDRC核准、备案的,不在由地方转报,申请人直接提交
生效条件变实施条件: “对外签署binding文件前”改为“在项目实施前”
其他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时限、变更、延续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