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中明确,要依法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中标、成交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通知》中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通知》中提到,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通知》中强调,切实加强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采购合同公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采购人应当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对于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供应商,不得实行差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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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加强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监管,违法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近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并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下面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规定》共25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见证取样和送检术语解释、主管部门责任、送检比例、送检范围、取样人员职责与任职条件、见证人员职责与任职条件、人员配备、人员备案、技术要求、过程控制、收样核实、试样留置、法律责任、信用管理等。
《规定》中明确,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保障性住宅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并规定了17项必须送检的项目。
关于取样和见证人员要求,《规定》中规定,每个工程项目的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1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项目,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2人。
《规定》中提到,取样后,及时进行标识和封样;对于钢筋、混凝土等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关键部位的见证取样,应当留置全过程影像资料备查。
《规定》中要求,要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及检测机构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素材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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