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方案
(试
行)
一、目的和意义
(一)为规范文化及相关产业(以下简称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客观描述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状况,为各级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业统计数据,特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对我国文化产业的统计对象、行业范围、统计内容和资料来源进行了规范,规定了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核算方法,以确保年度间数据的衔接和地区间数据的可比。
(三)本方案主要供国家和省级统计局执行。
二、统计对象和行业范围
(一)统计对象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国统字〔2004〕24号),我国的文化产业被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文化产业的统计对象是上述集合内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仅指非文化法人所属)和个体经营户。
(二)行业范围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规定了文化产业的行业范围及其代码(详见附件1)。根据这一分类表,文化产业涉及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的6个中类(内含25个小类)和74个小类(简称为80个中小类)。
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中有17个小类只含有部分文化活动(对这些行业用“*”做了标记)。对这17个行业中是否属于文化活动的详细说明见附件2。
三、统计内容
文化产业的统计内容包括实物量指标和价值量指标,分为以下四类:
(一)财务状况
旨在反映文化产业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和生产经营状况,同时满足增加值核算的需要。主要指标包括:
1.企业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费用合计、营业利润、利润总额、本年应付工资总额、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养老失业保险费、固定资产原价和资产总计等。
2.事业财务指标:包括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经营支出、经营税金和固定资产原价等。
3.社团财务指标:包括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和固定资产原价等。
(二)业务活动状况
旨在反映文化产业主要业务活动的状况。业务活动状况指标以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现行统计制度为基础,根据分析需要确定收集范围,力求反映文化产业业务活动的全貌。
(三)就业人员状况
旨在反映文化产业就业人员的数量、素质和结构情况。主要包括就业人员总数及其分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情况。
(四)补充指标
旨在反映**文化事业支出、文化产业投资和居民文化消费支出情况。主要包括文化事业费、文化事业基建投资额、文化体育与传媒财政支出额、文化产业投资额、居民文化娱乐消费支出额和居民旅游支出额等。
四、资料来源
文化产业的资料收集立足于现行统计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及对现有资料再加工相结合的统计方法。文化产业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由国家统计局社会和科技统计司负责组织开展。
(一)在经济普查年份,从经济普查数据库中提取和整理文化产业数据。提取和整理的方法见附件4。
(二)在非经济普查年份,从多种渠道收集、整理数据。根据现行的专业统计分工,为资料收集的方便,可把文化产业的80个中小类行业归纳为文化产品制造业、文化产品批零业和文化服务业(详见附件3)。
1.从国家统计局工业年报资料中收集属于文化产品制造业(18个中小类)的规模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状况数据(收集的综合表式见附件5中的表式1)和规模以下单位的相关指标。并对其中6个带*小类行业数据按最近一次普查结果的筛选系数(见附件4中的2)进行折扣。
2.从国家统计局批发零售年报资料中收集属于文化产品批零业(17个小类)的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状况数据(收集的综合表式见附件5的表式2)和限额以下单位的相关指标。并对其中4个带*小类行业数据按最近一次普查结果的筛选系数(见附件4中的表2)进行折扣。
3.从国家统计局文化服务业财务年报资料中收集属于文化服务业的45个小类的法人单位(包括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及其他单位)的财务状况数据(收集的综合表式见附件5的表式3-5)。
(三)每年从有关部门(包括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年报资料和国家统计局有关专业统计(包括人口、劳动、投资、国际等统计)和住户调查资料中收集文化产业的业务量指标、就业人员指标和补充指标等。
五、增加值核算
(一)开展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度核算。在国家层面,核算工作由国家统计局社会和科技统计司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司为核算方法提供技术支持,有关司提供相关基础数据。
(二)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核算要在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制定的《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案》和《非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案》的框架内进行。具体的增加值核算方法见附件6。
(三)在经济普查年份,国家统计局对全国的文化产业增加值进行核算,并统一核算各地区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的增加值,省级统计局负责对本地区非文化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增加值进行核算。在非经济普查年份,省级统计局负责对本地区的文化产业增加值进行核算,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核算并对省级的核算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有关数据与普查年份数据的衔接。
附件:1.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
2.含有部分文化活动的行业类别
3.按资料来源划分的文化产业行业类别
4.从经济普查数据库中提取和整理文化产业数据的办法
5.非普查年份文化产业综合数据收集表式
6.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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