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材中有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是,在2010年的一道综合题里面,说以中国公民取得一项劳务报酬之后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玉树地震捐款,那数额已经超过了限额,但是答案是说可以全额扣除。虽然只是一点小问题,求高手解答。
ps:教材是10年的,但是教材在这里应该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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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瑾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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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cpa个人所得税税法中的一点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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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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