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势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二是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小微债比照发改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三是不设置连续发债申报时间间隔期,可以直报国家发改委,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募投项目,无需出具省发改委关于募投项目专项意见。
四是不需要具体的建设项目,也就是不需要募投项目原始合规文件、可研、项目收益测算、项目资金来源情况以及项目收益优先偿还债券等文件,也不需要在申报时就明确具体委贷对象,而且不受募投项目净收益覆盖要求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