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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本文分析的问题环境中,碳的自愿释放是被征税的——尽管森林损害的平均估计已经可以纳入假定的增长曲线中——但明确考虑此类事件将使我们能够更全面地解决森林碳在存量上的非永久性特征。此外,为碳流支付费用并不是激励森林固碳的唯一途径。其他方法——如碳租赁和投资补贴——也在过去的研究中进行了分析(Marland等人,2001年;Sohngen和Mendelsohn,2003年;Uusivuori和Laturi,2007年)。碳支付也可以基于额外性,这可以避免向森林所有者支付暴利。然而,额外性是基于一些假设的反事实森林管理策略,这些策略在实践中很难确定,并且可能无法根据土地的碳储存潜力充分评估土地的价值。此外,在设定不断上涨的碳价格时,还应研究除同龄收获之外的其他森林管理方案(见Stainback和Alavalapati,2002年;Pohjola和Valsta,2007年)。碳定价对最佳轮作长度和土地价值的巨大影响表明,只要有适当的激励措施,林业可以通过增加碳的固存对缓解气候变化做出重要贡献。森林具有多种功能——如提供材料、能源、栖息地和碳储存——引入新的价值来源将不可避免地改变这些功能之间的平衡。平衡不同的功能需要对这些不同的价值进行复杂的评估,这离不开周围的生态系统、气候和经济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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