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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限制是允许索引偏好的族。它指出,任何允许的索引偏好家族都必须包含一个基本的亚家族,该家族有能力确定某个事件是否与该家族相关(即,某个事件的减法对该家族的某些索引偏好很重要)。它被称为可分性公理(SE),因为亚家族分离事件(通过∑上的对称差异),这意味着∑的每个事件都用于一对行为之间的比较,如果由非空事件索引的偏好是非退化的(这在第5页是正确的)公理6(SE)。存在子项%E,其中E∈ E∑\\{},索引首选项系列满足以下要求:B∈ ∑E∈ EB E=>%具有%E\\B的Eagrees=>A.∈ ∑B A.=>%A与%A的协商\\B,和A.∈ ∑,E∈ EE A.=>%A与%A的协议\\E或%A与%E的协议.为了更好地理解Axiom SE所隐含的含义,weargue认为,对于任何主观词典编纂效用表示,在类层次结构的每个类中至少有一个概率事件,这是一个必要条件。事实上,如果我们有一个主观词典效用表示,在类层次的每个类中至少有一个概率事件,那么对于一个ny类,我们有一个由该类的主观预期效用表示所诱导的偏好。此外,对于类中的每个事件(因此,非空事件),我们有一个由事件索引的偏好,该事件对应于由事件上的主观预期效用表示条件诱导的偏好。由一类概率事件(通过假设)所索引的偏好与该类的主观预期效用表示所诱导的偏好一致,对于该类概率事件之一的任何其他事件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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