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在中国搞私有化,还没行动就被众人的唾沫淹死;如果说我们发展经济,需要明确的界定资产的权利,大家认为可以试试看。后来我们试了一试,就成功了。 张五常认为,改革最大的成就,就是从政治权力界定权利,转变为资产界定权利。汉语的威力显然是巨大的。但这样一种产权制度的转变,张的解释是有遗憾的。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范式,是离不开分析交易费用变化的说明的,张瓶装旧酒,说在新兴经济体,土地利用的效率对经济绩效是至关重要的,于是自然的转变到佃农理论。也就是说,在存在市场竞争的情况下,如果地主能够租金最大化,那么土地利用就是有效率的。同样,在新兴经济体,土地的利用有效率,经济就在很大程度上有效率。北京是中国最大的地主,北京的土地租金最大化,中国的经济就有效率了。
在中国,县是北京代理人,他们掌握着如何使用土地的权利。但是县如何使土地的利用具有效率呢?原因在于一个分成合约。这是源自94年分税制改革的增值税分成,即县与国家共享增值税额为17%,而县独享此税额的四分之一,为4.25%。这个分成模式与农业上的联产承保责任制一起,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合约体系,并且在94年以后逐渐成形,最终导致中国经济在93年-2000年这样严酷的经济环境下取得傲人的经济绩效。
县的分成合约的结果是激烈的县级竞争,但我们看到,这是一个分成合约,而且是全国一致的分成比例,17%。由于土地的自然条件不同,工业投资者的生产率不同,一个固定比例的分成很难导致有效率的土地利用。解释这一点的核心是负低价。即表现为**低价甚至负低价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考虑一个农民和地主共同参与投资的分成合约,在非土地投资不变的情况下,地主要实现地租最大化,只要使单位土地面积的地租最大。如果地主的投资额越高,则农民的单位土地投资成本越低,因而单位地租的比例越高。县的负地价正是对土地投入的一种量化,而且表现出无限的调整可能,因而可以使地租比例调整到一个有效率的区间。这就是固定分成比例的租佃有效率的原因。
科斯的观点是,市场的运作是分两步走,首先界定产权,然后安排权利的交换。我们这个分成合约则是两步一起走,因为企业并不是在与县签订合同时立即获得土地使用权,只有履行了在土地上投资既定项目以后才能获得土地使用权。这也使县更加关注工业投资者的合约后运作。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县对土地价格的操控是经济运行的关键,那么土地的招拍挂制度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危害深远,地价市场化将使我们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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