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恩格斯简历: 弗里德里希 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 (1820~1895),1820年11月28日,诞生于普鲁士王国莱茵省的巴门市。他的父亲是纺织厂老板,母亲善良贤惠,很有教养。恩格斯自小表现出了非凡的语言才能。恩格斯本想进大学深造,但他是长子,其父一心想叫他继承父业,因此1837年他被迫中途辍学去学经商。这时离他中学毕业尚有一年。
可见恩格斯的学历连高中还未毕业,走上社会后直到1895年去世前再也没有系统的学习自然科学,只是在业余时间从哲学的角度阅读了介绍那个时代自然科学成就的科普材料。可以断言,以他的中学数学基础,绝不可能读懂他涉及的任何一个物理课题.例如在谈到刻普勒和牛顿时,写为”刻卜勒首先发现了行星运动的规律,而牛顿则从物质的普遍运动规律的观点对这些规律进行了概括”,含糊不清的”概括”两字,透露他根本弄不清为什么人们把毕生之劳发现行星运动规律的刻普勒称为天文学家,而跟上来”概括”一下的牛顿倒称为世纪大科学家。根源是他不懂高等数学,只能读一些科普材料,无法领会其中奥秘.所写的”读后感”只能拾人牙慧了。
如果恩格斯不是一个历史人物,他的《自然辩证法》比你失业的小舅子靠点赔钱经验编的那本《炒股秘籍》的地位都高不了多少。不过哪天你小舅子如果革命成功了,那他这本没人出版的《炒股秘籍》肯定能成为官方的投资圣经,在大学里教授。
质疑自然辩证法:从卢卡奇带莱文
自卢卡奇在1923年出版的《历史与阶级意识》中促使“把辩证方法问题作为迫切问题变成讨论的对象”①以来,对自然辩证法的质疑就成为现代西方哲学特别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调:自然是一个社会范畴,把辩证法限定在历史和社会的范围内至关重要。
在探讨什么是正统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卢卡奇强调唯物辩证法是一种革命的辩证法。这个定义对于理解辩证法的本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关系到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对辩证方法来说,中心问题乃是改变现实,如果忽视了这一点,构造“流动的概念”就会成为纯“科学”的事情。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正是这样做的。他把辩证法理解为一个规定转变为另一个规定的连续不断的过程,是矛盾的不断扬弃,对最根本的相互作用即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根本没有提及,更不要说把它置于方法论的中心地位了,这样一来,辩证方法就不再是革命的方法,不管如何想保持“流动的概念”。究其原因,是恩格斯错误地追随黑格尔,把辩证法扩展到自然界的认识上,炮制出自然辩证法,把马克思主义变成一种自然本体论。
卢卡奇强调,辩证法的决定性因素,即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在作为范畴基础的现实中的历史变化是思想中的变化的根本原因等等,并不存在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认识中。因而卢卡奇无意考虑自然界的原生状态及其本性,他要求把辩证法严格限制在历史领域,认为马克思是在历史本身中发现了辩证法的,辩证法不是被带到历史中去的,或是要依靠历史来解释的。辩证法来自历史本身,是在历史特定发展阶段的必然的表现形式,并被人们所认识。这样一来,在卢卡奇的眼中,辩证法的唯一形式就是历史的辩证法。辩证方法不管讨论什么主题,始终是围绕着同一个问题转,即认识历史过程的总体。卢卡奇的历史辩证法也就由此成为“人学”辩证法,人本身作为历史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作为历史辩证法的基础的同一的主体—客体,是以决定性的方式参与辩证过程的。
为纪念马克思逝世50周年,胡克出版了《对卡尔·马克思的理解》一书。他在继承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和柯尔施《马克思主义和哲学》的基础上,强调在马克思之后,只有列宁真正领会了马克思辩证法的本质。马克思的著作都是一些行动的纲领,他的分析则是一种为行动扫清道路的方法。马克思思想的特点不在于他提出的问题和思想的目的,也不是他提供的答案,而在于用以解决问题和达成目的的辩证法。胡克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入手探讨马克思的哲学,认为马克思的辩证方法是运动、力量、成长和行动的逻辑,是从行动者而非旁观者的立场出发的,主要适用于人类历史和社会。它的内容包括社会变化的辩证法、社会心理学的辩证法和知觉的辩证法。辩证法的原理和马克思的其他学说不同,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仍将发挥作用。
在1936年出版的《从黑格尔到马克思》中,胡克又特别阐述了对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解,强调在马克思那里,辩证法是总体性的逻辑,马克思能动的总体性思想同黑格尔永远自我更新的绝对总体性思想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社会的和受其他的总体性的制约的,后者则是形而上学的和不受限制的。马克思的辩证法是活动的原则,从理想和现实的交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中产生出一种新的题材,从其中又转而产生出将要改变它的手段,这就是辩证法的核心。而且,对马克思来说,只有在历史的领域中,辩证法的原则才变成至关重要的;一如赫尔岑所说,辩证法是“革命的代数学”。阶级是历史过程的主体和变化原则的承载者,社会环境是历史过程的客体,是被改变的物质。正是在改变历史客体的过程中,主体自我改变。根据这种理解,胡克强调马克思本人从未谈过任何一种自然辩证法,他的辩证法概念是历史的,主要表现为历史意识和阶级活动的逻辑,它只限于考察这种人类活动的原因、本质和结果:这种活动破坏了一个两极性社会的均衡,并重新确定社会运动的方向。
在《从黑格尔到马克思》中,胡克只是顺带提到: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不管是什么东西,都不可能成为阶级斗争的基础。在1940年出版的《理性、社会神话和民主》中,胡克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提出了系统的批评。他区分了《反杜林论》和《自然辩证法》中关于辩证法的七种含义:作为普遍的和客观的辩证法;作为转化逻辑的辩证法;作为选言逻辑的辩证法;作为两极对立的辩证法;“主观的”辩证法;作为有机的相互联系的辩证法;作为科学方法的辩证法。这七种不同的含义分属于三大类:作为普遍的构成原则、证明有机整体的逻辑的辩证;把辩证法的构成作用所指局限于一个限定的领域、或一切领域的一个特定方面的辩证法;与科学方法意义相同的辩证法。胡克经过分析,指出辩证法的各种含义是彼此不相容的,恩格斯特别注重的辩证法规律既不是自然的规律,也不是精神的规律,也不是逻辑的规律。“从历史上和从分析上说来,相信自然辩证法,这是从普罗提诺到黑格尔的每一种形而上学唯心主义体系的中心学说。”②辩证的方法只有在被理解为科学方法的同义语时,才是有意义的;辩证法能应用于自然界的唯一意义,就是它的作为科学方法的节略了的同义语的那种意义。在否定了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之后,胡克进而否定了社会和历史的辩证法。当辩证法被设想为历史和文化的一种构成原则时,可以划分为三类:作为摆动节奏的辩证法;作为斗争的辩证法;作为历史的相互作用的辩证法。胡克在考察后得出这样的结论:辩证法一词的意义是含混不清的,“不大可能在指望对我们自己和我们所生活的世界获取可靠知识的任何研究中,作为对任何概念或理智行为的一种有用的名称来发生作用。”③辩证方法所揭示的不是因果关系的范型而是命运的范型。
法兰克福学派对恩格斯的批评也很激烈。阿多诺在《否定的辩证法》中批评恩格斯把辩证法变成“解释的普遍原则”;马尔库塞在《理性与革命》中认为辩证法只能在阶级社会中起作用,辩证法的原则并不是同等地能够应用任何主题的普遍原则,反对把辩证法“本体化”。施密特1957-1960年间研究马克思的自然概念的过程中,特别探讨了恩格斯对辩证唯物主义自然概念的解释,批评他超出了马克思对自然和社会历史的关系的解释范围,倒退成独断的形而上学。他比较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不同之处:
(1)在马克思那里,辩证法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脱离经济学的内容,他深信只有对自然科学的历来状态进行批判,才能建立起辩证叙述的科学,与之相反,恩格斯借助辩证法的范畴,去解释以现成形态存在的现代自然科学的各种成果,实际上是重建“自然哲学体系”。恩格斯所做的工作,只是对近代自然科学的材料作一次百科全书式的更新整理。这只能是一种外在于事实的考察方法。
(2)在马克思那里,自然和历史难分难解地相互交织着,恩格斯却把二者看成是唯物辩证法的两个不同“适用领域”,把辩证法的各个要素从具体的历史内容中分离出来,企图在自然界中寻找纯粹客观的辩证法,于是追随黑格尔之后,把辩证法扩大到自然界中去,提出三个与实在相对立的被实体化了的“根本规律”。辩证法由此成为在马克思那里决没有的东西,即世界观、解释世界的积极原则。
(3)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虽然也和一切唯物主义一样,承认外部自然的诸规律和诸运动形式不依赖于意识而存在,与此同时,它又强调这种规律和运动形式只有在成为“为我之物”的时候,即在自然组合进入与社会的目的中去的时候,才成为重要的,而恩格斯却想在纯粹客观的辩证法意义上,解释人类史前的和外在的自然领域,这种尝试使得辩证法和唯物主义互不相容。
1961年12月7日在巴黎公会堂,以萨特为一方,以加罗第为另一方,讨论了这样一个主题:应该把辩证法看成仅仅是人类社会实践的运动形态呢,还是说辩证法也是属于自然“自身”的?施密特参与了这次讨论,在根本上赞同萨特的观点,并在两个方向上展开自己的立场:第一,辩证法要真正成为唯物主义的,就不能仅仅停留在“世界观”的论断上,而必须被具体科学证明为是可能的;第二,超出萨特的观点,阐明甚至对于人类历史也不能赋予无所不包的统一的辩证法的结构。施密特强调,尽管在马克思那里可以看到不少表述,似乎支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法这种解释,但这种辩证法决不是历史的运动规律本身。在马克思看来,严格说来只存在两种真正的历史辩证法:一种是根据民族特点或多少具有革命性质的辩证法,即从古代—封建时代向资产阶级时代转变的辩证法,另一种是从资产阶级时代向社会主义时代的最终转变的辩证法,而且重点在于后者。
施密特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批评与卢卡奇等人不尽相同,这主要表现在:把早期恩格斯与晚期恩格斯严格区别开来,只批评晚期恩格斯的理论;否认恩格斯只是为了适应工人阶级政党的某种战术上或政治上对世界观的需要才提出了自然辩证法理论,强调自然辩证法的提出是出于恩格斯的哲学发展的特殊性;承认即使在晚期恩格斯的理论中,也存在着某些与马克思理论的相通之处,并且在恩格斯那里,被具体的社会所中介的自然概念和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的自然概念混杂在一起;并未从根本上否定自然辩证法的存在,认为马克思的理论本身就包含着自然辩证法,只不过马克思自然辩证法与恩格斯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实践的”、“非本体论的”。施密特认为卢卡奇的理论工作只是将“自然历史化”了,还需要“将历史自然化”。一旦将自然看成是人化自然,看成是人生活的对象和世界,那么,人的历史也就无法和自然脱离,人的历史就变成人如何和自然相互中介的历史,成为自然的一部分,于是历史也自然化了。人始终在自然之中,人离不开物质的必然性的制约,就像自然离不开人的社会性的制约一样。没有自然本体,也没有社会本体,有的是永恒的人与自然的相互中介作用,当然这种相互中介是以人的实践的形式来具体完成的。所以,实践是自然历史化和历史自然化统一的中介。“辩证法不是永恒的世界规律,它随同人的消失而消失。”④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