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1日,银保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以加强对于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并将 今年年底定为了《通知》过渡期的最后期限。
根据《通知》第七条要求:“当日认购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份额应当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该产品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该产品的分配权益,银保监会认定的特殊现金管理类产品品种除外”,宣告了“买入当天即起息,赎回当天即到账”的 “T+0”规则即将走向“末路”。
而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审慎设定投资者在提交现金管理类产品赎回申请当日取得赎回金额的额度,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产品单个自然日的赎回金额设定不高于1万元的上限”,也为快赎金额上限的调整提供了背书。
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将不得再发行或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因此,预计在今年年底前,“T+0”现金管理类产品将被逐步调整,完成相关“改造”。
近期,包括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在内,多家银行发布了调整其部分现金理财产品交易规则的公告:
以招商银行“8197朝招金”现金理财产品为例,根据招行发布的调整通知,该产品申购/赎回确认时效 由“T+0”转为“T+1”,即“不再支持0:00-16:30(申请时间)期间无限额实时赎回和购买当日起息,申购/赎回确认时效改为T+1工作日”。
也就是说,根据通知,若投资者在0:00-15:30(调整后的申请时间)内发出申购/赎回申请,其 投资将在买入日期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息,其投资份额与收益也将无法在赎回当天到账,需等到下一个工作日;而如若投资者在申请时间之外,即在15:30至24:00或非工作日申购或赎回,则起息/到账时间将顺延至“T+2”日。
此外,该通知还显示,投资者的“快速赎回额度从非交易时段5万元调整为 单自然日1万元”,即,依旧可以当天赎回的资金限额由5万元降低至了1万元。
同样,兴业银行也对其部分现金理财产品做出了申赎规则方面的调整:在《关于部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公告》中,该行的“现金宝4号”也被变更为了“T+1”工作日确认的现金理财产品——投资者在开放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购申请,将从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收益;在开放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的赎回申请,也由当日到账调整为下一个工作日到账。产品的快赎额度上限也与招商银行相同,从5万元下调为了每自然日1万元。
业内人士分析,针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此类调整,主要是为了防范理财产品申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同时也是源于银行对监管政策的落实。
收益率低还不能有流动性上的优势,低风险市场的同质化是否会愈加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