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2×20年4月1日向乙企业赊购一批原材料,价格为3000000元,增值税为390000元,货款及税款原定两个月后付清。因甲企业出现严重的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如期足额偿还债务,双方于2×20年7月10日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在5日之内支付3200000元现金的方式了结此项债务。甲企业2×20年7月14日用转账支票支付了3200000元给乙企业。<br>
根据上述资料,甲、乙企业2×20年7月14日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br>
(1)债务人甲企业。<br>
借:应付账款3390000<br>
贷:银行存款3200000<br>
投资收益190000<br>
银行存款是金融资产吗?为什么债务人倒挤的差额19万计入的是“投资收益”而不是“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br>
因为从债务人方看,债务重组中的计入的当期损益只有当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时才是计入投资收益,否则计入其他收益。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