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昌星(1958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晋江,中国商人,前远华集团创办人兼董事长,远华案主犯,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通缉犯,曾居于加拿大温哥华十年,十年内数次申请加拿大的难民,经过加拿大司法审核都未通过难民申请标准,于2011年7月22日下午从温哥华国际机场遣返回北京,并于7月23日下午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逮捕。[1]
赖昌星1991年迁居香港。[编辑]迁居香港1994年成立厦门远华集团并涉嫌从事走私活动。原远华集团的房地产项目有位于厦门同安的远华影视城、88层的远华国际大厦、远华国际中心等。之后成为远华走私案的主要嫌疑人,目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ZF所逮捕。
[编辑]移民加拿大,其后申请难民资格1999年赖昌星与妻子曾明娜及儿女一同持合法香港特区护照合法移民加拿大的大温哥华地区。
2000年,赖昌星涉嫌在中国从事走私活动的事件暴光,中华人民共和国ZF正式通缉赖昌星并要求加拿大ZF撤消其移民资格并将其遣返中国。不过加拿大ZF强调赖氏一家是以合法的香港特区护照合法移民加拿大,所以拒绝撤消其移民资格。至于其遣返方面就要求中国承诺不会对赖昌星处以死刑才予以考虑。香港特区ZF在当时也证实赖氏是以正式的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合法地申请香港特区护照;而事实上赖氏一家已迁居香港多年。不过到了2002年,香港特区ZF突然吊销了赖昌星的香港特区护照,理由是他申请护照过程中有欺骗。可是这个行动已经影响不到赖昌星,因为赖昌星为了逃避被遣返,与曾明娜早在2000年已向加拿大ZF申请难民资格,虽然最后被驳回,但因为赖氏以巨额金钱聘请了律师进行上诉,于是一场马拉松式的司法斗争正式展开,赖昌星可以一直逗留在加拿大,并成为了之后中、加关系交恶的原因之一。
自从赖氏申请难民资格后,几年来多次被拒又多次上诉,中间曾经被加拿大移民局勒令赖氏夫妇只能留在其位于大温哥华地区本拿比市丽晶广场的豪宅寓所不得外出。但后来这项禁令改为宵禁限制,即是可以外出但规定在晚上特定时间之前必定要回家。(以上规定的对象只是赖氏夫妇,而其子女并不受任何影响。)
2005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绝赖昌星及其家属的难民身份申请,加拿大移民部随即进行了遣返前的风险评估。同年,赖氏夫妇正式离婚。
2006年5月,赖昌星被捕,准备被遣返,但赖昌星又再提出上诉,案件又一直展开拉锯。5月31日,加拿大联邦法庭开庭审理赖昌星遣返案,但未当庭作出裁决[2]。
2006年6月1日,加拿大联邦法庭宣布对赖昌星遣返案的判决结果,裁定暂缓执行遣返令,以审议决定是否接受他提出的对其遣返前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司法复议的请求[3]。
到了2007年4月,移民及难民部取消赖昌星所有的宵禁限制,同年7月,赖昌星考获驾驶执照。
2009年2月4日,赖昌星获得在加拿大工作的许可[4],引发中方不满和关切[5]。
2009年10月,远志明赴温哥华圣道堂布道,赖昌星皈依基督教。有报道说,2007年曾明娜已经皈依基督教,她与孩子于2009年5月回中国。
2010年7月,接受温哥华某华文网站采访时说, 420小组(侦办中国远华案专案小组)想方设法阻止他的自传《赖昌星说赖昌星》出版,尽管他事先将书稿给他们看过。他女友回国探亲时,遭420小组威胁“如果继续与赖昌星往来,给他信用卡,回中国可判刑5年。”
2011年7月18日,加拿大外交部长贝尔德表示,赖昌星的遣返案件必须依照加拿大的法律程序独立展开。较早前赖昌星的难民申请遭拒,有可能被遣返回中国[6]。
2011年7月22日,加拿大院驳回赖昌星暂缓执行遣返令申请,赖昌星最快7月23日遣返[7]。
[编辑]遣返回国2011年7月23日,逃亡加拿大12年之久的赖昌星于温哥华时间22日下午在加拿大警察的押送下搭乘飞往中国的民航班机离开温哥华国际机场。[8] 7月23日下午,中加双方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办理了有关交接手续。随后,中国警方依法向赖昌星宣布了逮捕令,并向其交代了包括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内的法定权利。[9]
[编辑]影响赖昌星未能被遣返回中国受审,被指是中加关系一直无法改善的原因、也被认为这是特许旅游目的地(ADS)协议一直未能签署的主因。但有加拿大官员否认,他们认为赖昌星的案件是被独立的加国司法制度在审理,无论加拿大或中国ZF都无法控制、过问。
不过,中国方面则认为加方实际上曾承诺过会遣返赖昌星,但因为体制缺陷,只要有钱请好律师,就可以不休止地利用法律程序上诉。这样无疑会影响到中加关系和特许旅游目的地(ADS)协议的顺利落实;如果赖案不给弄清楚,会有愈来愈多的经济犯罪分子潜逃加拿大。所以解决赖案,具特殊意义[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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