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的出台背景是当前金融租赁行业频发的风险和问题。主要目标是规范经营管理,防控风险。创新性的内容通过设定量化指标督促金融租赁行业由“类信贷”为主的业务结构回归“真租赁”。为基层监管部门赋予了新的监管工具,从更多维度对金融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管。
近几年,大量金融租赁业务被银行信贷“挤出”。金融租赁行业转型发展既是执行监管政策的需要,也是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需要,越是“真租赁”的业务,越不容易被“挤出”。如何做“真租赁”,不同的金融租赁公司有不同的答案,在答题前,建议大家先设定一下自己的角色,是希望做金融行业的“金领”还是“蓝领”。再考虑一下自己的资源禀赋,是资金密集型还是劳动密集型。
金融租赁监管政策从何处来
10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又一项金融租赁行业的重磅监管政策——《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2023年,毫无疑问是金融租赁监管政策调整的“大年”。
监管制度的调整没有固定的周期,要根据工作需要来决定何时出政策、出什么政策。那么,为什么今年会成为金融租赁监管政策调整的“大年”呢?与《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配套发布的《答记者问》中是这样说的“近年来,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实现快速发展,在服务国家战略、支持企业设备采购更新、促进消费增长、推动绿色转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监管部门也发现个别金融租赁公司存在大股东不当干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不完善、租赁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制度,深化对行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并发布《通知》,推动全行业从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大局出发,找准功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为实体经济提供特色化、专业化金融服务”。
结合今年金融租赁行业大事件来看,风险和问题较多。金融租赁公司多名现任或前任董事长、高管、员工因违法犯罪被调查或处理,其中,某金融租赁公司两名员工因为用4块石头作为租赁物放款8个亿被判刑;多家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发生风险事件,股权被司法查封、冻结、拍卖;金融租赁行业被行政处罚的笔数和金额创历史新高;继2021年某金融租赁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终结后,又一家金融租赁公司被金融监管总局批复破产。因此,这次发布的监管政策是从风险经验教训中来,出台的监管政策的主要目标必然是规范经营管理,防控风险。
从《通知》的内容来看,金融租赁行业最为关心,也是在《通知》征求意见阶段热议的第一个是“新增直租业务占比”的规定。《通知》正式稿中的表述是“2024年新增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相比2023年前三季度要下降15个百分点,力争在2026年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目标”。第二个是“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的规定。这是一种通过设定量化指标或禁止性规定来实现监管意图的政策写法。与提出原则性要求的政策条款相比,更便于检验执行效果。从中可以看出,监管部门认为直租是“真租赁”,售后回租是“类信贷”。从《通知》的其他条款来看,也基本是规范性、约束性的要求,希望通过规范经营管理,防控风险来支持行业发展,而不是直接给予了促进行业发展的“红利”性政策。
《通知》的另一个特点是,为了确保监管制度的执行效果,全文四个方面、十三项监管要求中的两个方面、五项监管要求是对基层监管部门提出的,这个篇幅占比,在监管制度中是比较少见的。这两方面的内容既包括对基层监管部门的原则性要求,也赋予了新的监管工具。包括“做实监管部门、金融租赁公司和外审机构之间的定期会谈机制”“加强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法律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联动,协同加强对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其执业行为,加大违规问责力度”“加强监审联动、监纪联动和信息共享”“加强行刑衔接,认真落实案件线索移送机制”。这些新的监管工具将从更多维度对金融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管。监管措施的对象从金融租赁公司拓展到了中介机构,惩戒手段从监管追责拓展到了党纪追责、法律追责。这些新工具的执行效果将逐步显现,值得大家关注。
金融租赁行业向何处去?
近几年,大量金融租赁业务被银行信贷“挤出”。金融租赁行业转型发展既是执行监管政策的需要,也是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拓展生存空间的需要,越是“真租赁”的业务,越不容易被“挤出”。如何做“真租赁”,不同的金融租赁公司有不同的答案。在答题前,建议大家先设定一下自己的角色,是金融行业的“金领”还是“蓝领”。再设定一下自己的工具,是资金密集型还是劳动密集型。
当前,监管部门和金融租赁行业达成共识的是,飞机、船舶租赁业务是“真租赁”,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在这两个领域合计投放的资金规模达到万亿人民币、成效显著。那么,为什么在其他领域没有很好地复制经验呢?很大程度的原因是飞机、船舶租赁是少有的既是“真租赁”又是资金密集型、是“金领”做的租赁业务。每名金融租赁公司这个领域的客户经理管理的资产规模达到几千万、几亿、十几亿,每年投放几笔业务就能完成绩效考核指标。制造厂商和承租人群体高度集中,容易研判设备可用性和承租人的信用水平。租赁物采购、定价、业务审核、交付、租后管理、风险处置等方面都有成熟、透明的市场规则,有可靠的中介机构提供各环节服务。金融租赁公司只要引进专业人才、准备好足够多、足够低成本的资金就可以进入这个市场。
而在其他领域,很难找到这样的租赁物和承租人。光伏发电、风力发电领域,上网电费回款存在不确定性。大量存量业务被商业银行低价格贷款“置换”,新发放业务价格被普遍压低。轨道交通领域,国家铁路集团不需要用租赁方式采购列车。地铁、城铁运营公司基本不盈利,需要依靠财政补贴,对融资成本压得很低,甚至低于大部分金融租赁公司自身的融资成本。商用车、乘用车领域,业务小额分散,是人力密集型业务、是“蓝领”型业务。需要新建信息系统,需要找到合适的中介机构,既要能给予获客支持,又能够分担风险。租赁物穿透管理难,投诉纠纷数量多。生产制造设备领域,设备通用性不高、处置难,单笔业务金额不大,也是是人力密集型、“蓝领”型业务。
因此,构筑物租赁成为了前几年金融租赁行业普遍的选择。根据《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构筑物包括“池、罐,槽,塔,烟囱,井,坑,台、站,码头,道路,沟,廊,桥梁、架,坝、堰及水道,闸,水利管道,市政管道,库,仓,场,斗”。开展这类业务的优势在于业务单笔金额大,容易做成几千万、几亿、十几亿的业务。承租人大部分是地方国有企业,有“身份光环”。
近几年,这类业务的合规性和信用风险成为了监管部门高度关注的领域。从行政处罚来看,大部分金融租赁公司获得的罚单都涉及“以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卖”“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这些大都指向了构筑物类租赁业务。同时,构筑物类租赁物难以处置,不具备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发生信用风险后,只能与承租人谈判,希望承租人的“光环”能变成“真金白银”。
因此,构筑物类租赁业务是一个“鸡肋”。银保监会自2021年起,要求金融租赁行业连续三年压降构筑物类租赁业务,至2023年末将余额压降至不高于2020年末余额的60%。由于构筑物类租赁业务难以用“直租”模式开展,因此这次出台“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的规定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宣布了构筑物类租赁业务时代的结束。也给了金融租赁行业痛下决心、抛弃“鸡肋”业务的压力和动力。
因此,金融租赁行业转型发展既是执行监管政策的需要,也是金融租赁行业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拓展生存空间的需要。
One more thing.
年底前,还将发布重量级的金融租赁行业监管新政策!
根据金融监管总局公告的《2023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年底前还要颁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这个办法2007年首次发布,开创了商业银行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政策先河,造就了当前以商业银行控股子公司为主力军的金融租赁行业。
2014年,这个办法第一次修订,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同年印发了《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首次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或境外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飞机、船舶租赁业务。配合2010年颁布的《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共同实施,造就了头部金融租赁公司以飞机、船舶业务为主的业务结构。今年的新一轮修订,将有什么变化和调整,值得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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