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正式稿”)。相比2月18日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正式稿一是结合相关业务风险特征,进一步校准部分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优化个别表外业务适用的信用转换系数;二是细化完善规则表述,使规则更易于理解和执行;三是制定配套政策文件,明确过渡期安排,确保实施工作稳妥有序。本文分析汇总了正式稿相比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调整,供读者参考。
新规发布当日,我们便发布《定了!资本新规10大要点解读!》对新规第一时间进行了解读。接下来我们还将持续推出资本新规系列解读,本文是系列第二篇。
本文纲要
一、信用风险
二、市场风险
三、操作风险
四、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五、第二支柱
六、第三支柱
七、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的过渡期安排
八、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新动向
九、如何应对正式稿实施
一、信用风险
(一)信用风险权重法
调整1:明确了风险暴露分类的划分顺序
附件2提出对于满足多个风险暴露类别划分标准的,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划分:已违约风险暴露,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和个人风险暴露。
该项修改使得监管规则更清晰了,有利于金融机构的执行一致性和结果可比性。
调整2:对商业银行的标准信用风险评估的频率由每半年一次调整为至少每年一次
该项修改使得监管规则更具实操性。
调整3:局部调整了投资级公司的认定标准
附件2在投资级公司的认定标准中,在营利性要求中增加了“归属母公司普通股东综合收益总额(合并口径)、综合收益总额(法人口径)均大于0”;在资产负债率的要求删除了对金融、建筑、航空运输等特殊行业的放宽,所有行业均适用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的要求;在对外担保的要求删除了“且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该项修订可以使投资级标准认定更加完善、清晰、可执行。
调整4:放松了币种错配情形下权重
正文第七十四条和附件3中将个人风险暴露中币种错配的权重从150%放松为min(无币种错配情形下风险权重的1.5倍,150%)。比如,存在币种错配的合格交易者个人风险暴露、其他监管个人零售风险暴露、其他个人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将从150%分别调整为67.5%、112.5%和150%。
调整5:符合审慎要求的居住用房地产LTV分档更细化,权重普遍下调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对以居住用房地产为抵押的LTV分档进行了细化,权重普遍下调,基本对标国际版新巴三。
预计一档银行的对公房抵贷、个人房抵贷、住房按揭贷款等以居住用房地产为抵押业务的风险加权资产可以降低。但同时也对一档银行的押品管理提出了要求,比如要做好押品统一编号和唯一性识别,及时做好按揭贷款的期转现工作、需办理正式的抵质押登记、及时做好房地产押品价值的重估等。另外,一档银行可以根据LTV的不同档次权重来细化产品设计,更好地发挥资本节省作用。
调整6:优化还款是否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的判断
正式稿取消了征求意见稿的“用于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应按照还款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处理”规则。取消后,实质性依赖的判断回归到本源,即“债务人还款来源中50%(不含)以上来自该房地产出售或租赁等所产生的现金流”。
调整7:明确同一风险暴露由居住房地产和商用房地产共同抵押时房地产价值的计算方法
附件2中明确:同一风险暴露由居住房地产和商用房地产共同抵押时,若采用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相关计量规则,明确以居住用房地产和商用房地产合计价值作为房地产价值进行计量。
调整8:房开贷的审慎要求判断条件更易于操作
正式稿中调整了以下3处房开贷的审慎要求判断条件:
(1)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相关要求;
(2)未发生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不属于重组资产;
(3)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与债务人约定按房地产销售进度分批分期归还贷款本息,本金偿还比例超过50%”。
在项目资本金的要求上,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正式稿对住房开发贷款的资本金比例要求有所下降,并与国务院的制度保持一致,便于银行落地实施。
在逾期或展期上,正式稿比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更加细致:一方面,明确了逾期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或收益;另一方面,重组资产定义取自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简称“1号令”),便于银行在实施上与1号令衔接。
调整9:细化了资产管理产品穿透法计量规则
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一项核心要求是银行需要获取足够、充分的基础资产信息,且该信息能够被独立第三方确认。正式稿对此进行了两个方面重要优化:
(1)公募基金的产品管理人可视作“独立第三方”来确认基础资产信息,以便银行可以通过穿透法进行计量;
(2)银行还可以选择通过第三方进行穿透法计量,计量结果要进行1.2倍审慎调整。
正式稿关于资产管理产品计量规则的调整对于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较大,预计业内将会在上述两种计量模式中逐渐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调整10:国内信用证CCF下调
征求意见稿中,国内信用证不区分期限、类型,信用转换系数统一设定为100%。而正式稿对国内信用证的信用转换系数进行了较大调整,按照货物/服务贸易、期限两个维度进行区分。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20%,其中基于服务贸易的国内信用证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一年期以上的国内信用证,信用转换系数为100%。上述调整利好国内信用证业务,尤其是短期货物贸易占比较大的银行。
调整11:放宽表外承诺相关规则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表外承诺部分变化主要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1)附件3表2的2.3栏删除了“未使用的个人循环贷款授信额度” ,这也意味着“未使用的个人循环贷款授信额度”最低可采用10%的CCF。
(2)附件3“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判断条件中,删除了“而且撤销不会引起纠纷、诉讼或给商业银行带来成本的贷款承诺”,对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判断更宽松。
(3)附件3中可免于计量表外项目风险加权资产的条件中,将征求意见稿的“3.无论客户是否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条件, 商业银行都有权利决定是否放款。”和“4.商业银行应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客户每次提款前,都应对其最新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合并为“3.商业银行应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客户每次提款前,商业银行都应对其最新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并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决定是否放款”,可免于计量的条件将更容易达到。
调整12:考虑业务实际,优化了合格质押品的期限错配认定规则
附件3规定,合格质物的剩余期限短于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若交易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了质物的补充、置换机制,能够确保风险暴露剩余期限被完全覆盖的,不视为存在期限错配。若无上述机制安排,则应视为存在期限错配且不具有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监管考虑了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优化了期限错配的判断规则,体现监管规则更“接地气”。
调整13:新增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的类型
附件3表4中新增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类型:新增了信用违约互换、信用保护合约、信用保护凭证。
调整14:放松了风险权重底线的豁免条件
附件3中,在回购交易中的质物适用10%权重的条件中,将交易是“隔夜的”调整为“7天以内(含)”;回购交易的核心市场参与者中增加“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多边开发银行”,并将满足一定资本或杠杆率要求且受监管的“开放式公募基金”调整为“资产管理产品”。
调整15:降低次级债权的权重
对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由征求意见稿中的150%变为100%,回到了现行水平。
调整16:降低部分股权投资的权重
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持有的工商企业股权投资,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均由征求意见稿的400%降低至250%。
(二)信用风险内评法
正式稿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部分的变化相对有限。
调整1:将新巴三原文中有关表外项目使用CCF模型估计的限制要求新增纳入
正文第九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应使用内部估计的非零售违约风险暴露。对于可循环类表外项目,应按照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信用转换系数计量违约风险暴露。对于不可循环类表外项目,以及商业银行未达到本办法附件5规定的违约风险暴露估计要求时,应按照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信用转换系数计量违约风险暴露。对于按照本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信用转换系数为100%的表外项目,应使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估计计量违约风险暴露。
除了可循环类表外业务外,其他表外业务无需建设CCF内评模型,但需使用监管给定的CCF参数值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要求。
调整2:考虑业务实际,优化了合格质押品的期限错配认定规则
附件7中规定,合格质物的剩余期限短于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若交易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了质物的补充、置换机制,能够确保风险暴露剩余期限被完全覆盖的,不视为存在期限错配。若无上述机制安排,则应视为存在期限错配。
该变化与权重法第12点调整一致,体现监管规则更“接地气”。
二、市场风险
(一)账簿划分
正式稿在账簿划分部分的变化主要在附件13中体现。
调整1:调整了交易账簿中金融工具应满足的条件的表述
征求意见稿中对交易账簿中的金融工具、外汇和商品头寸应当满足的条件之一规定为“在交易方面无法律障碍,可以随时或能够完全对冲以规避风险”,正式稿则调整为“不存在实施平盘或完全对冲交易的法律障碍”。
调整2:增加可不适用推定原则的上市权益工具类型
除了因可转换债券和政策性债转股原因持有的非交易目的的上市权益工具外,正式稿进一步增加因市场化债转股、抵债资产、未上市股权等原因形成的非交易目的的上市权益工具,都可不适用推定原则。
调整3:明确账簿划分转换工作需要获得监管当局的审批方可执行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因会计准则变动引起的金融工具重新划分,商业银行应在获得高级管理层批准的情况下进行账簿转换,无需向银保监会”。针对“因会计准则变动引起的金融工具重新划分而进行的账簿转换”,正式稿则要求分条件是否获得监管当局的审批方可执行:从银行账簿到交易账簿的转换无需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从交易账簿到银行账簿的转换需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
调整4:在银行账簿到交易账簿的一般利率风险内部转移要求中,提出了市场风险资本计量的具体要求
正式稿要求对不符合第(三)条第1点要求的风险转移,外部对冲交易需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内部风险转移的交易账簿端无需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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