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自2023年10月29日起施行。
十六项主要监管职能
根据规定,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国家发改委审核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职责,划入证监会。同时,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证监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有十六点:
一是依法对证券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
二是研究拟订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基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制定证券期货基金市场有关监管规章、规则。
三是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其他权益类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股权、私募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等投资基金活动。
四是监管公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在交易所市场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托管和结算等工作,监管政府债券在交易所市场的上市交易活动,负责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
五是监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的证券市场行为。
六是按分工监管境内期货合约和标准化期权合约的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依法对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开展的衍生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七是监管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和有关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八是监管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制定有关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任职、执业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是监管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等证券及上市活动,监管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和境内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基金机构及从事相关业务,境外企业到境内交易所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行为。
十是监管证券期货基金市场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一是与有关部门共同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实施备案管理和持续监管。
十二是负责证券期货基金业的科技监管,建立科技监管体系,制定科技监管政策,构建监管大数据平台,开展科技应用和安全等风险监测、分析、评价、预警、检查、处置。
十三是依法对证券期货基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处罚。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期货基金金融活动,组织风险监测分析,依法处置或协调推动处置证券期货基金市场风险。组织协调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指导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十四是按照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要求,指导和监督与证券期货基金相关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履行相关金融风险处置属地责任。
十五是开展证券期货基金业的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十六是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在职能转变方面,《规定》明确,要深化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内设19个正司局级机构
证监会内设了19个正司局级机构,包括了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综合业务司、发行监管司、公众公司监管司、市场监管一司、市场监管二司、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上市公司监管司、期货监管司、债券监管司、稽查局、科技监管司、法治司、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会计司、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内审司、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此次最大的变化就是之前的“部”改为了“司”,如上市公司监管部改成了上市公司监管司,发行监管部改为了发行监管司。另新设立了综合业务司,该司承担资本市场整体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研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研究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承担证监会跨业务条线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裁撤了信息中心、投保局。
在人员编制上,证监会机关行政编制572名。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7名(含首席律师、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证监会设立稽查总队,作为直属行政机构,正司级,行政编制170名,设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5名,负责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等。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明确15大监管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与其他部门分工等也公布
1月10日,金融监管总局“三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方案最终出炉!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规定》)显示,金融监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9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含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规定》自2023年10月29日起施行。
揭牌6个月后,“三定”方案出炉
今年3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对外发布,明确在原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
5月18日上午,金融监管总局正式揭牌。
7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31家省级监管局和5家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及306家地市监管分局统一挂牌。
此后,金融监管总局的“三定”方案如何落地始终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揭牌6个月后,方案最终出炉。相较此前银保监会的“三定”方案公布历程,还提前了一个月。
2018年4月8日,原银保监会正式挂牌;7个月后,也即2018年11月13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原银保监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和首席会计师各1名)。
明确15大监管职责
据中国机构编制网11月10日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规定》),金融监管总局的主要职责包括15条:
(一)依法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
(二)对金融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相关问题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制定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监管制度。
(三)统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构建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四)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准入管理,对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
(五)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统一编制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
(七)负责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科技监管,建立科技监管体系,制定科技监管政策,构建监管大数据平台,开展风险监测、分析、评价、预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八)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穿透式监管,制定股权监管制度,依法审查批准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变更,依法对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开展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处罚。
(九)建立除货币、支付、征信、反洗钱、外汇和证券期货等领域之外的金融稽查体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相关主体进行调查、取证、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十)建立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恢复和处置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有关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意见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一)牵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组织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和新业态新产品等非法金融活动,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按要求组织实施。
(十二)按照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要求,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相关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履行相关金融风险处置属地责任。
(十三)负责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等合作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并对金融机构采取相关措施。
(十四)参加金融业相关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新设7部门,包括机构恢复与处置司、稽查局等
人员配置方面,金融监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910名。领导班子延续了此前原银保监会“一正四副”的配置,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同时还包括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含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以下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三定”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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