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所对上市和退市相关业务规则予以修订前,公司申请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本所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宜,仍按照现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虽未按照核准用途使用但符合新《证券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的,上交所不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科创板证券的上市、终止上市等事宜,适用《科创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后续本所将根据《证券法》完善股票上市规则中上市、退市有关规定及配套业务规则,优化退市指标、简化退市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