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服务贸易测算方法如下:
1.参照周念利等(2022)及陈松(2022)的方法,采用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货币基金组织(IMF)及经合组织(OECD)关于数字服务贸易的统计口径,依照 EBOP
的分类方式,将涉及数字服务贸易的六个部门的服务出口额进行加总得到数字服务出口总数据。
EBOP:《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
数字服务贸易六个部门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知识产权使用权费用服务;金融服务;电信、计算机及信息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其他商业服务
2.UNCTAD 在 2015 年发布的“International Trade in ICT Services and ICT enabled Services”报告中,指出数字服务贸易包括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保险和养老金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六个部门。
部门分类标准以《扩展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2010 版( EBOPS 2010) 为依据。
参考文献:[1]周念利,姚亭亭.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贸易抑制效应的经验研究[J].中国软科学,2021,(02):11-21.
[2]周念利,姚亭亭,黄宁.数据跨境流动壁垒对数字服务贸易二元边际影响的经验研究[J].国际经贸探索,2022,38(02):4-21.DOI:10.13687/j.cnki.gjjmts.2022.02.004
[3]陈松,常敏.数据规则如何影响数字服务出口——基于贸易成本的中介效应分析[J].浙江学刊,2022(02):8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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